《行政诉讼法》的新规定(二十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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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1月1日修改的《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被告违纪行为的处理作了新规定,第六十六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法违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监察机关、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上述规定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是指其在行政管理中的相关行为,而不是在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违法违纪或者犯罪行为。详见本法第59条和第9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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