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近年来,各种名目的腾退项目逐步进入大众视野,因腾退而起的法律纠纷也不断涌现,尤其是在北京地区。可是我们查遍与土地相关的法律法规,均未见腾退一词。可以说,腾退作为一个非法律用语,几乎是不受现有法律规范体系规制的。那么,在面对这种无法定依据的行为时,广大被腾退人该如何维权呢?本文,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马丽芬、闫会东律师结合多年的办案经验,来为大家谈谈该如何提升腾退补偿数额……
腾退并非法律规定的征收土地的方式,而是在农村集体土地征收的进程中,地方政府或乡镇、村委逐渐摸索出来的,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制并严重侵害房屋产权人利益的一种模式。因腾退程序简单,成本低廉,故倍受相关部门机构的青睐。目前腾退模式也在不断地发生变化,有绿化还植项目、文物保护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其中尤以文保腾退和环保腾退最为多见。
那么,具体而言何为腾退呢?在明律师认为,腾退即协议搬迁、协议搬离。包括在集体土地上进行的由被腾退人与村委会、开发商签订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以后,村委会将被腾退人拥有的房屋和土地收回的行为。还包括在国有土地上进行的为保护文物或者进行绿化,而由房屋土地管理机构与被腾退人签订补偿协议,房地机构将房屋收回的行为。从本质上讲,“腾退”的根本目的在于快速实现征收,进行土地储备或建设。它是一种变相的拆迁或征收。

由于腾退不是“正规的”征收(拆迁)程序,因而其实施主体也较为多样,目前有4种类型:
第一类是由开发商以建设绿化隔离带的名义实施的土地收储和房屋拆迁行为;
第二类是开发商与村委会联合实施腾退,即村委会在前期与开发商联手以房屋拆迁的名义进行房屋腾退,在腾退完成之后或者拆迁过程中向有关部门申请土地征收审批;
第三类是镇政府或区政府作为幕后推手,实施集体土地腾退。政府利用腾退的方式收储土地,从而完成城中村或新农村的建设,此种方式主要是由村委会进行协助完成,开发商不一定介入;
第四类是由政府成立的专门机构或政府直接实施腾退。一些地方政府以拆违建或者以文物保护的方式强制拆除房屋,以达到强制搬迁的目的。文物保护项目中一般是由区一级文化委员会来作为主体实施腾退。
由不同主体实施的腾退行为,会给我们后续的维权带来不同的应对方式。因此,在接到腾退告知书的那一刻,被腾退人必须弄清所在区域的腾退项目是由哪个主体实施的何种腾退,只有这样才能精准维权。

虽然说腾退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但这并不意味着我们面临腾退时完全无所作为。相反,实践中还是有很多常用的维权手段的。马丽芬律师
、闫会东律师在总结以往案例的基础上,认为腾退项目主要可以采取以下维权措施:
以上是我们根据以往案件所做的一些总结,维权中还需要根据具体案情来确立诉讼方案,不可简单地照搬照抄。在明拆迁律师
最后想提醒大家的是,腾退不可怕,也不是不能救济的,关键在于如何抓住每一起个案的核心。打蛇要打七寸,维权也要抓住矛盾纠纷点。广大被腾退人在面临腾退时,不要被腾退方出示的文件所吓倒,也不要因为腾退没有法律规定就感觉得不到救济而失望。你要明白的是,腾退和征收一样,同样面临对产权人合法权益的直接影响,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从来都是法律的应有之义,也是政府抛不掉的职责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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