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自家宅基地上翻新房屋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很多农村房屋建于上世纪80年代甚至更早,由于当时经济条件限制加上年久失修,为继续居住使用也不得不进行翻新、翻建。本文结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则判例,来谈谈宅基地上翻新房屋,却被要求限期拆除是否合理这一问题。
刘某艳之母于1990年4月24日获北京市海淀区香山街道市容检查所批准在海淀区香山北辛村后街X号新建房屋两间,原有房屋五间,建筑用地东西16米,南北16米,刘某艳全家仅此一处房屋。刘某艳及其子刘某泽一直生活在上述七间房屋中的三间内。该房屋曾于80年代翻建过,由于受当时经济条件限制,房屋质量极差。2015年房屋多处开裂,屋顶漏雨成为危房。因刘某艳没有能力购买房子,只能在自家宅基地上翻建房屋,所以才在院内把上述房屋拆除实施翻建。
刘某艳在2015年底翻建之前曾找到街道办事处城管科负责人,提出房屋改造申请。该负责人称根本就没有审批翻建房屋的机构。刘某艳又找到海淀区城管局,工作人员让刘某艳提交了房契、身份证和房屋破旧的有关相片及申请书,并特意要求刘某艳在申请书上注明绝不盖二层。材料上交后工作人员未提出异议并告知刘某艳,你们既不违章也不违建也不违法,于是刘某艳于2016年3月开始翻建房屋。
2016年12月23日,海淀区城管局香山执法监察队在检查中发现,刘某艳于2016年3月间翻建砖混结构房屋一处。当日海淀区城管局进行了现场检查及勘验,经测量该房屋东西长16.1米、南北宽11米,总建筑面积为177.1平方米。海淀区城管局拍摄了上述建筑物的外观照片,绘制了上述建筑物的平面位置图。当日就对刘某艳进行询问,告知了刘某艳所享有的相应权利,听取了其陈述和申辩。当日城管局对刘某艳建设上述建筑物的行为予以立案。
2017年4月28日,城管局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并于当日通过留置、现场张贴及网站公告送达上述限期拆除决定。刘某艳不服,于2017年5月4日向海淀区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要求撤销限期拆除决定。海淀区政府受理上述行政复议申请后,因案件情况复杂,决定延期三十日审理,并将延期审理通知书分别送达刘某艳与城管局。同年7月31日,海淀区政府作出复议决定,维持限期拆除决定。刘某艳不服,向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涉案限期拆除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艳所建房屋虽确属未批先建,但刘某艳系在原有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用途系自住,房屋也未超过原有面积,更未加盖。且需强调的是,该房屋系刘某艳及其子刘某泽的唯一居所。如有权机关在确认该房屋为违建后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并最终履行,则刘某艳及其家人必将面临流离失所的可预见结局。法律并非仅是条文中所罗列的惩处性规定,其最终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的权益,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针对刘某艳所面临的困境,海淀区城管局应先选择采取责令限期补办规划手续等改正措施后,再针对相应改正的情况酌情作出决定。现直接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必然将对刘某艳的权益造成过度损害,应属明显不当,故对海淀区城管局作出的被诉限期拆除决定依法予以撤销。因海淀区政府作出了维持的被诉复议决定,故应一并撤销被诉复议决定。
海淀区城管局、区政府均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对涉案房屋是否属于违法建设,城管局具有进行查处的职权,作出被诉限拆决定符合规定以及其行政程序合法,区政府作出被诉复议决定的行政程序合法均不持异议。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是否具有合理性。经审查,城管局作出被诉限拆决定不具有合理性,理由如下:
被诉限拆决定将导致刘某艳的生活处于危困境地。从被诉限拆决定的内容看,其直接为刘某艳设定了自行拆除涉案房屋的义务,并告知了逾期不拆除的后果即强制拆除。故被诉限拆决定属于明显的侵益行为,会直接影响刘某艳的生活。
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符合比例原则。比例原则要求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兼顾行政目的实现与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则这种不利影响应被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内。行政裁量行为应充分考虑手段与后果的关系,如行政裁量行为未充分考虑行为后果以及该后果背后的法益,则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本案中,无论是《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抑或是《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均对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一般而言,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视违法建设的具体情节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罚款、限期拆除、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等措施或处罚。而对于何为“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上述法律法规并无具体规定,从法律法规层面仍有进一步解释的空间。尤其是相对人在原房屋严重影响居住安全与生活质量进行翻建的情况下,违法建设的查处机关应当充分考虑其所作行政行为是否会对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与正常生活产生过度侵害,即应在充分平衡规划秩序利益与安居利益的前提下,采取适当的处理。鉴此,城管局作出的被诉限拆决定,未充分考虑违法建设人的居住安全利益,不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
再次,行政行为的作出应当符合法规规范的目的。《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条规定,本市城乡规划和建设应当贯彻科学发展观,体现“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创造人居和发展的良好条件,妥善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上述规定,城乡规划建设以及执法机关相应的执法行为均应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保障人民群众有所居、安于所居彰显的是人的基本权利与尊严,亦是依法行政的应有之义。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均须以此为依归,方能体现其正当性。
针对此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刘勇进律师
团队在此提醒,《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由此可见,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仅要对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还要对行政行为裁量是否明显不当进行审查。但需要注意的是,立法在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合理性审查的同时,还强调必须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才可以予以撤销或变更,由此也可以看出法律对行政裁量进行司法审查的定位,即人民法院既要履行对行政裁量的审查职责,不能怠于履行,也要秉持谦抑态度行使自己的审查权力,给予行政裁量必要的尊重。
而对于宅基地上翻建房屋的事情,广大农民朋友要注意一定要获得规划审批手续。本案中当事人仅仅去城管部门“报批”显然是不够的,因为城管只管查违建的事情,故其关注重点放在了“不可加盖二层”这一细节上。报建房屋绝非一件可以“想当然”的事情,否则即使盖起来了也可能遇到各种麻烦甚至面临被作为违建拆除的“威胁”。此时,及时委托专业律师依法维权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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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
北京在明律所介绍的核心是「专一」,2012 年创办,只做征地拆迁与行政争议。
一家所怎么样,别人说了不算。设立与执业是否合规、只做哪一块、案例能不能对上,自己查一遍最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