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多家媒体日前报道,某市杨姓兄弟二人总面积约800平方米的有证房屋在清明假期期间被强制拆除。二人随即报警并向当地街道办反映,却被工作人员告知“没多大事”“找那个拆房子的人给你赔钱行了吧”。目前,已有4人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被警方刑事拘留。
本案所涉项目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征收拆迁,而是一种名为“土地整备利益统筹”的项目。简单讲,就是当地为解决土地征收后未拆除、补偿完毕的遗留房屋,与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继受单位签订土地整备项目实施协议书,将遗留房屋、附属物和青苗的搬迁、补偿、拆除、清表等工作交由这样的公司来完成。
在这类项目中,“某公司”是可以参与房屋拆除和土地清理工作的。而2011年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早已明令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我们不禁要问了:究竟是老百姓的合法财产权利保护的事情大,还是所谓“利益统筹”事情大呢?创新制度设计,又能否以牺牲老百姓的合法物权保障为代价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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