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拒补征地,国土局坐视不理系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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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北京市金厦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厦园房地产公司”)通过京政地(2006)218号《征地批复》和京政地(2006)269《征地批复》,取得北京市昌平区东二旗村土地共计1166.83亩,进行土地一级开发。

金厦园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的征地补偿款为46155.24万元。但是,金厦园房地产公司经与原东二旗村委会相关人员勾结,在支付给东二旗村委会征地补偿款8918.9298万元之后即停止支付款项,由村委会出具了四张《北七家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内部往来收据》,“证实”金厦园房地产公司应支付的46155.24万元补偿款全部到位。后,昌平区国土资源分局在未进行核实的情况下,为金厦园房地产公司出具了征地手续结案证明。

东二旗村村民由于多数拿不到合理补偿,开始四处上访,后在上访无果的情况下由村民代表向北京市国土局提交了书面的《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要求市国土局履行查处违法用地的行政职责。市国土局收到村民的申请以后,没有进行立案调查,也没有及时查处,直接按照信访事项予以处理,并于2012年1月9日作出编号为京国土信字【2011】第93号《国土资源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形同虚设的信访处理意见书根本无益于改善人们拿不到补偿、居无定所的局面。眼见村民们积怨日渐深重,恪尽职守的东二旗村新村委会承载着民意走上了漫漫维权路。身为该村的法律顾问,资深拆迁维权律师马丽芬、段福惠二人义不容辞地担负起了维权重任,于星光陨落处带领人们跟随法的指引仰望正义、并肩为权利而斗争!

【办案掠影】

鉴于本案涉案数额巨大,各种关系错综复杂,马、段二位律师审慎决定采取步步为营战略,从浅入深地向开发商施加压力。

办案第一辑:螳螂捕蝉之查处申请

2012年7月10日,马丽芬律师与段福惠律师针对开发商金厦园房地产公司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重大违法行为和昌平区国土资源分局的渎职行为,写就一份洋洋洒洒4000余字的《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随同五份经多方调查取证所获取的重要证据一并提交给北京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对开发商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开发商依约履行征地补偿义务,依法支付剩余补偿款。

在这份申请书中,马、段二律师直陈金厦园房地产公司在东二旗征地项目中的种种违法行为:拖欠巨额补偿款长达5年以上、勾结原村委会骗取结案证明、擅自变更回迁楼址、安置房面积严重缩水……字里行间,东二旗征地项目拆迁之违法性昭然若揭。

不过,如此激扬格调的维权开篇却在接下来的时光沙漏里持续遇冷,落入“泥牛入海”般杳无音信的境地——村民们依然拿不到剩余部分的补偿,而开发商则一如既往地红火卖楼、日进斗金。显然,北京市国土资源局选择了“无为而治”。

办案第二辑:黄雀在后之一举胜诉

时值2012年10月,日渐漫长的等待炙烤着每个牵扯其中的人的内心:开发商建成的联排别墅一旦售罄,再来个卷款潜逃、人去楼空,人们将“何处话悲凉”?行事果敢的马、段二位律师决定顺势更改维权轨迹——将坐视不理的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推上东城区人民法院的行政被告席。

庭审过程中,马、段二位律师围绕市国土局的不作为行为和开发商的违法行为提交了十余份证据,强调两大“诉讼支撑点”:①东二旗村委会确实于2012年7月10日向市国土局邮寄了《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而通过邮政快递查询,市国土局已于次日签收了该邮件。而从此之后,市国土局既没有立案查处,也没有任何回复,显然是在逃避责任;②大量事实证明,本案中开发商确实存在拖欠补偿款、擅自变更回迁楼址、伪造村委内部往来收据骗取结案证明等违法行为,而对这些行为的监督查处都在市国土局的职权权限范围之内。

精英律师不徐不急的论辩,在确凿的证据佐证下,深深地让主审法官引以为然,后者于2012年12月20日作出了正义的宣判,确认被告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不作为违法,并责令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东二旗村委会的《要求行政处理申请书》作出行政处理意见。

至此,“正义必将战胜非正义”之公理再一次得到彰显。而胜诉的判决结果,也将成为东二旗土地征收项目维权的一面鲜红旗帜,鼓舞人们拾掇起法与正义的梦想、信念,拥抱追讨拖欠征地补偿款之旅最终的“火树银花不夜天”之辉煌!

【律师说法】

应为而不为,是谓不作为。不作为与作为相对,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应该实施某种行为或履行某种法定职责,而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却拒绝作为,亦称“不作为违法”或“消极违法”行为。构成行政不作为的前提是,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有积极实施行政行为的职责和义务,应当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是行政机关渎职的表现之一,不作为有时候比作为不当更具有危害性。

市国土局作为负责本市土地与矿产资源行政管理的市政府组成部门,主要承担着耕地保护、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土地资源、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负责本市土地权属管理等责任,也负有依法征收资源收益,规范、监督资金使用的职责。

具体到土地征收案件中,市国土局作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如果市国土局玩忽职守,放任土地违法行为发生,仅凭开发商提交材料的数量和形式符合要求就给予审查通过,而不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实质审查,那么就等于给土地开发商打开了违法征地的绿灯。所谓覆水难收,倘若日后开发商不能依约履行,受损害的村民利益则很难保障和维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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