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单位(尤其是一些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出资修建住房,然后分配给职工,职工每月交纳一定的租金,这是改革开放后在一些住房紧张的城市中解决职工住房紧张的做法。有的职工已经在此类房屋中生活了多年,有的甚至第三代人也在此房屋内出生。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此种房屋逐渐与周边日新月异的城市大环境格格不入。为此有的地方采用腾退的方式解决此类住房问题,但很多被腾退人对腾退方案不满,也曾想诉至法院“评评理”,但都因《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单位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的规定,被法院“拒之门外”。不少被腾退人在遭遇类似困境尤其房屋已经被强制拆除的情况下时感到束手无策。如何破解这一困境,让单位房屋的承租人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是如何帮助被征收人摆脱困境的。
案情简介:
曹女士系某公司职工,其承租的房屋位于腾退地块范围内,她在该房屋内已经居住了30多年。2018年4月6日,曹女士在《职工宿舍承租人确认单》上签字,对上述房屋坐落进行了确认。不久之后,政府设立的腾退工作办公室在腾退范围内张贴《公告》,告知腾退安置的咨询时间及奖励期。在《公告》公示的奖励期内,曹女士未能搬迁。2019年7月16日,政府对包括曹女士在内的未搬迁户居住的房屋进行了强制搬迁、拆除。
这类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范围?
曹女士万万没有想到,在腾退安置事宜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政府竟然采取了强制拆除措施。房屋被强拆后,曹女士彻夜难眠。有人告诉她,法律明确规定“单位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这样的信息让她深感不安。
最终,她找到了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黄晓丽律师团队,希望能为其维护合法权益。
曹女士最关心的是,针对政府的强拆行为,她到底能不能提起行政诉讼。黄晓丽律师听过曹女士的案情后分析,本案强制拆除系行政强制行为,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黄晓丽律师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2]38号《关于房地产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的适用问题中关于“因单位内部建房、分房等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工作范围。”的相关规定,并不应当被机械地适用。法院应审查纠纷双方是否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属纠纷,如果是平等主体间的纠纷,法院应予受理。况且,本案强制拆除曹女士房屋系政府所为,并不适用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不会因此被法院“拒之门外”。
“携”《腾退委托协议书》强制拆除系民事行为还是行政行为?
据了解,2018年2月13日,曹女士所在的当地政府找到某公司与之签订《腾退委托协议书》,成为腾退工作的受托人,协议中双方对各自负责的腾退工作内容进行了约定。
黄晓丽律师认为,《腾退委托协议书》对双方责任做出了明确、清晰的约定。政府承担了腾退方案的制定、全部腾退资金的筹措、在腾退范围内发布公告等主要组织实施工作,而公司仅仅作为职工宿舍的管理者承担提供建筑物相关手续、确认职工名单和面积等辅助性工作。因此,政府在本次腾退安置工作中具有较强的主导性,是腾退工作的主要组织者和负责人,其运用行政权力对涉案房屋实施的强制腾退行为具备行政行为特征,且对房屋居住人的腾退安置权利产生一定影响,因此属于可诉的行政行为。
公房承租人具有原告主体资格
曹女士的最后疑问是,她是公房承租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她这样的身份是否有权提起诉讼呢?
黄晓丽律师表示,《行政诉讼法》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本案中,涉案房屋系某公司职工宿舍,曹女士系该公司登记确认的居住涉案房屋的公司职工,其居住房屋被强制拆除,腾退安置权必然受到影响,因此,曹女士与本案被诉房屋强制拆除行为具有利害关系,针对该行政强制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她是具有原告主体资格的。
在律师的指导下,曹女士提起诉讼。法庭上,黄晓丽律师据理力争,针对原告主体资格、管辖问题、是否是行政行为等问题提出了辩论意见,还指出了本案腾退工作中存在的腾退主体、腾退安置方案、腾退程序等无法律依据的问题。
最终,一、二审法院均采纳了黄晓丽律师的观点,于2020年12月21日作出(2020)京03行终1047号《行政判决书》,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确认强制搬迁腾退行为违法,曹女士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黄晓丽律师团队提醒广大被腾退人:单位职工长期承租的单位的房屋有很强的人身依附属性,不同于一般的房屋租赁合同,是我国福利性住房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以腾退还是征收为名拆除职工的承租房屋,必须要对职工进行妥善的安置。在安置问题没有妥善解决前,相关部门霸王硬上弓的做法与现行法律格格不入。对被腾退人而言,一旦房屋被强拆,要尽快寻找专业律师帮助,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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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