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沪嘉征地补告[2021]第1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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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沪嘉征地补告[2021]第1001号)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沪嘉征地补告[2021]第100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关于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完善本市征地工作的若干意见》(沪规划资源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依据《拟征地告知书》(沪嘉拟征地告[2021]第1001号)及拟征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拟定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次拟征收土地的范围:

  外冈镇泉泾村东街组、泉泾村西街组,拟征收农用地3118.3平方米、建设用地15362.0平方米、未利用地0平方米,合计拟征地面积18480.3平方米。

  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土地补偿费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110.4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拟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转账。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青苗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0)》(沪规划资源规[2020]20号)执行,标准为粮棉地4.5元/平方米,蔬菜地7.8元/平方米,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

  四、拟征地补偿金额汇总表(单位:平方米,元)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征地补偿方案公告(沪嘉征地补告[2021]第1001号)

  五、拟征地范围内涉及居住房屋和非居住房屋(共同举办企业)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

  六、《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财物状况无合法理由发生变化的,不予对变化后的财物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七、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即2021年2月18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外冈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

  多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在书面意见中明确指出的,嘉定区人民政府将组织召开听证会。

  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嘉定区人民政府批准。区土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实施后续工作。

  特此公告。

  联系人:凌季芬 联系地址:瞿门路518号

  联系电话:39106660 监督电话:69530109

  上海市嘉定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1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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