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拆迁】棚户区改造遭遇“建墙围房”,被征收人有办法解围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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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建墙围房”是近一阶段在各地旧城改造类项目中多有出现的一种新型逼迁模式。那么,面对征收方的“出招”,老百姓一方又该如何依法作出有力回应呢?我的家门口,难道就能任由闲杂人等随意砌墙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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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丨席炎飞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临街门面遭遇“围堵”】


李先生是河南省周口市人,在该市A区B镇C村拥有一处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紧邻乡道又位于村口,李先生在小屋里经营起一家商店生意也格外红火。然而,随着众多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开始,这座拥有6000余年历史的古城走上了快速更新改造的道路。李先生的房屋也被纳入了一项棚户区改造的范围之中,但由于征收补偿方案一直达不到期望的标准,李先生也没有要搬离的意思。


结果忽然有一天,一群工人来到李先生的商店门前,称因为村里拆除施工,乡里要把村子包括你房屋在内的村子范围都用铁皮围挡围起来。这可难住了李先生,如此一来自己的商店没法开张了,进村的小路也被封死,再要进到村内得绕一个大圈。无奈之下李先生只得向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杨念平律师求助,希望能依靠法律的武器助其“解围脱困”。


【法律分析:多角度切入保留证据】


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杨念平律师梳理了征收中关于建墙堵路等方面的相关规定。从民法角度上来看,搭建围墙的行为已经对当事人的合法物权的使用权和(作为商铺使用时的)收益权构成了妨害。《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第三十七条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请求排除妨害是我们要拆除围挡的最基本的法律逻辑。在征地拆迁领域,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范拆迁行为、禁止建墙堵路等逼签行为的条文也有不少。《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在第四部分中也明确规定,对采取停水、停电、阻断交通等野蛮手段逼迫搬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由此可见,被征收人要求制止建围墙堵门乃至拆除围墙是完全具有法律依据的。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准备,为后续可能提起的诉讼奠定坚实的基础。对此,杨念平律师给广大被征收人提出了如下建议:


1.拍下建墙前后房屋的照片,尽可能反映房屋的全貌,表明围墙的建立对房屋的正常使用造成了极大的妨害;


2.与现场施工人员沟通,留下录音录像证据,明确建墙的主体是哪个单位,或是哪个单位委托施工的;


3.报警请求警方出面参与协调,留下出警记录,记录中同样要注意明确建墙的主体;


4.保留好在整个维权过程中,已经掌握的关于项目违法性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搭建围墙从根本上没有合法性基础;


5.可以请其他村民作出证人证言,证明建墙行为对道路通行和房屋使用造成的影响。


根据在明拆迁律师的指导,李先生开始积极与施工方协商,并在沟通中留意收集相关证据,为下一步的维权做好准备。在此我们也提醒各位被征收人,征收维权过程中,大家一定要提高证据意识,积极应对征收方的出招,不要轻易就被这类“下三滥”的逼迁手段吓倒。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不建议大家直接采取推倒围墙、在围墙上开“口子”等风险较大的做法,大家也更不可因此而与施工人员发生正面的冲突。先礼后兵,审时度势,方为维权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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