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上海拆迁公告上海市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村、镇前村、西林村征收土地预公告沪浦预征地告〔2025〕第123号 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村、镇前村民组;西林村、西林村民组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 根据沪建房管〔2025〕171号,工程建设项目土地权属调查边界范围确认回执单(确认编号:20250708196388),国家拟征收浦东新区三林镇;三林村、镇前村民组;西林村、西林村民组范围内集体土地。 一、位置:浦东新区三林镇东至长清路,南至外环线,西至西新港,北至三林路 二、用途:二类住宅组团用地,公共绿地 三、补偿标准: 土地补偿费按《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青苗补偿按《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附着物补偿按《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费标准(2024)》(沪规划资源规〔2023〕6号)进行补偿; 房屋补偿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沪府规〔2021〕13号)执行; 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沪府规〔2022〕3号)执行。 四、调查确认: 本公告发布后,上海市浦东新区房屋土地征收中心会同镇(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乡)规划资源管理部门、村(居)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 (一)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 (二)对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 (三)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面积、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 五、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 三林镇规建办(凌兆路585号106室) 确认调查结果、办理补偿登记,办理期限至2025年08月05日。 六、本公告公布后,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限制期限为一年: (一)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 (二)不得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三)不得突击装修房屋; (四)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不得开工; (五)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七、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可向区相关部门反映。 联系人:张思华 联系地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金葵路58号云璟生态社区G1栋508室 联系电话:58953121-8579 监督电话:58958816 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2025 年 07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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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