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按照道理和法律法规来讲,进行集体土地征收应当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至少应当依法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征收批复并进行征地公告后,方可开展征收补偿工作。
我的委托人孙某在集体土地上建造的房屋被征收了,可是他却没有见到任何征地批准文件,行政机关却称已经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然而,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只有对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方可通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方式进行。可见至少该行政机关的上述征收决定无职权依据、事实依据、法律依据,该地正在进行的征收工作法律依据不足。
在未经过任何前置程序,更没有保障孙某依法获得补偿安置权利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将孙某的房屋强制拆除。孙某申请行政复议后,该行政拆除行为被确认违法。
【案件进展】
对于征收过程中的有关材料,为了解自身相关情况,律师协助孙某依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从而获取了项目的征地批复。行政机关做出任何行政行为必须事实清楚,符合法定程序,有充分的法律依据。但该批复实体及程序均违法,没有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尽到相应审查义务,并且未履行相关法律程序,未组织孙某在内的被征收人进行听证,剥夺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听证权,侵害了孙某的合法权益。因而,孙某在律师的指导下提起了行政复议。
【案情分析】
因该案事关委托人重大利益,依据《行政复议法》第23条之规定,向复议机关申请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从阅卷材料中律师发现,涉案征地批复在征地报批过程中,有些程序违反了《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首先,没有证据显示报批机关会同相关部门对涉案地块进行过勘测定界并填写调查单,不能充分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其次,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答复材料中缺少拟征收土地公告、拟补偿安置方案、征收土地公告的张贴资料。最终,鉴于本案涉案土地已经出让并使用,不具有可撤销性,复议机关以上述两点为由确认涉案批复违法。
【关于公告】
相关法律法规并未对公告的具体方式作出规定,但是对于关系到包括所有被征收人根本利益的征收决定等,至少应当采用两种以上方式进行公告,以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通常采用的方式为在征收范围内对征收文件进行张贴,或者对被征收人进行送达,该种方式才能合理推定被征收人对于行政行为是“应当”知道的。行政机关采用在网站上对征收文件进行公告的方式,显然不是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并且,对征收文件进行公告应有公告时间、地点,部分公告照片无法确认张贴公告的地点、时间等情况,如果征收人将征收公告在非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或者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公告,都不能达到公告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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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发展是一个持续推翻再重建的过程。随着城市更新改造的深层次,拆迁也变成成千上万家庭期盼的资本累计新突破口,为维护保养集体利益,确保被征缴房屋产权人的合法权利,中央明确提出拆迁六不准予实行的状况。
修订后的《条例》对宅基地的管理明确规定了4个禁止,即禁止违背农村村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村村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村村民进城落户的条件;禁止强迫农村村民搬迁退出宅基地。
遇到拆迁维权的被征收人时,总是听他们说我们这里的补偿标准太低,一点都不合理。那么老百姓遇到不公平拆迁怎么办?
法律明文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对老百姓实施征收,必须要先给予补偿,完成安置工作之后,才能要求被征收人搬迁。
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证书进行补偿。开展集体建设用地整理工作时,必须首先完成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而对于宅基地在补办证书时存在超占面积情形的,则要依据1982年以前、1982至1987年和1987年以后三个时段的不同登记标准原则确定登记面积,完成登记确权颁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