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必须由本人签字吗,土地确权要写谁的名字

咨询
杨念平律师

杨念平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首席督导律师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精通违章建筑的处理

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土地确权必须由本人签字吗,土地确权要写谁的名字

一、土地确权必须由本人签字吗

听说土地确权也可以不用亲自签啦!只要找个家里人帮忙就行。

如果有长期在外、没给代理人授权又找不到的,那就先看看他们的土地承包情况吧,然后按照发包方指界人在承包合同上写的界限和面积,把地留出来,做个记录存着,等以后找到主人了,再给他发证件呗。

根据我们国家2021年刚开始的《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说,土地承包经营权就是从合同生效那天开始算起。

然后得去相关部门领个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什么的,顺便给记录下来,这样就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了嘛。

《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土地确权必须由本人签字吗为什么

●土地确权需要签名吗

●土地确权一定要本人签字吗

●土地确权必须户主本人签吗

●土地确权是自己去办理吗

●土地确权要写谁的名字

●土地确权需要个人什么材料

●农村土地确权需要本人到场吗

●土地确权必须本人到场吗

●土地确权要写谁的名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确权必须由本人签字吗,土地确权要写谁的名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土地确权用谁的名字法律有规定吗,土地确权一定要本人签字吗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土地确权必须由本人签字吗,土地确权要写谁的名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乡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确权政策2025年最新

25年08月26日
农村集体土地历史条例,农村土地确权的最新法律法规中央一号文件

25年08月26日
房改房集体土地使用权,最高院关于房改房确权有哪些规定

25年08月26日
乡集体土地怎样确权,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农村集体所有地如何确权

25年08月26日
通州区集体土地确权办法,坎墩以后不会全部拆迁吧

25年08月26日
北京村集体土地开发建设,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实施细则

25年08月26日
楼房拆迁如何还房子贷款,不予确权的房屋以后怎么办

25年08月26日
集体土地的继承纠纷案例,农村房屋确权之诉经典案例

25年08月26日
集体土地可以建公租房吗,农村宅基地确权会不会影响公租房

25年08月26日
集体土地确权有效吗,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

25年08月26日
征用集体土地什么意思,土地被征用补偿款该归集体所以还是归个人

25年08月26日
土地流转后可以建库房吗,土地流转给别人对方现在准备在土地上搞建筑厂房库房等如一不同意启怎么办

25年08月26日
土地流转还属于集体吗,土地流转到期后 但地已过户 还是自己的地吗

25年08月26日
征收集体土地需报,土地报征是什么意思

25年08月26日
腾退与征收哪个划算,土地征收 拆迁 腾退区别

25年08月26日
土地征收块怎么放,征收土地款怎么分配

25年08月26日
征收可以改变土地用途吗,征收土地可以给予补偿

25年08月26日
行政征收主要是土地吗,行政征收属于行政强制吗

25年08月26日
村委以租代征土地合法吗怎么举报,农村以租代征土地合法吗

25年08月26日
土地拆迁补偿单位怎么补偿,土地拆迁补偿新标准

25年08月26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08月26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08月26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08月26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08月26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8月26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8月26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08月26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08月26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08月26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08月26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