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于某政府强拆案
(胜诉印章)
案号: (2020)吉01行初220号《行政判决书》
案由:作为类案由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确认行政强制违法
审结日期:2020年12月28日
案情简介:
于某系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冯家屯的村民,在本村青年路东有承包地一处,建有温室和大棚,常年在此从事蔬菜种植。因原告承包地所在的区域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0月29日上午原告修建的温室及大棚和邻居王全家的大棚一起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王全向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报警,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处警后,经其调查了解,告知原告该强拆温室及大棚的行为系政府所为。另根据[2019]年06号《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绿园分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案涉土地的征地补偿工作由绿园区人民政府批准组织实施。
案件结果:
本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述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即由被告直接实施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地上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确认被告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政府2020年10月29日强制拆除原告所有的地上物的行为违法。
专业解读: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吉林省
确认行政强制违法
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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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系长春市绿园区城西镇大营子村冯家屯的村民,在本村青年路东有承包地一处,建有温室和大棚,常年在此从事蔬菜种植。因原告承包地所在的区域集体土地被征收,但一直未与拆迁方达成补偿协议,2020年10月29日上午原告修建的温室及大棚和邻居王全家的大棚一起被不明身份人员强制拆除。王全向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报警,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处警后,经其调查了解,告知原告该强拆温室及大棚的行为系政府所为。
导读:众所周知,在违建处置、拆除领域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是其中的“关键文件”。
1990年至2005年期间,在自己名下宅基地及父母所留宅基地范围内先后加层、扩建,最终建成近2000平米豪宅,拥有公安机关核发的八个门牌号,且镇政府所属规划土地和环境管理科出具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