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众所周知,在违建处置、拆除领域里,责令限期拆除通知或决定是其中的“关键文件”。一方面,行政机关要凭借它来责令当事人在一定期限内自行拆除违法建筑;另一方面,当事人要通过对这一文件的起诉来暂时阻滞拆违的推进,依据《行政强制法》寻求有效的权利救济。那么,仅凭“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当事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行政机关就有权直接动手拆房了吗?“限拆”和“限改”的效力一样吗?
刘先生在河南省荥阳市某镇拥有一幢3层房屋,在镇规划范围内。2018年2月起,刘先生在原有的3层房屋之上开始加盖。短短几天时间,在其加盖至5层尚未封顶时,当地镇政府发现了这一情况。工作人员随即对刘先生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考虑到涉案房屋处于当地地铁建设施工用地红线范围内,经多次宣传、公告禁止违法建设,刘先生仍然“顶风违法”,造成了“恶劣影响”,镇政府于作出上述通知3个月后的一天组织人员将其加盖的两层房屋全部拆除。
刘先生认为自己不仅承受了部分财物损失,更为重要的是涉案拆违行为欠缺行政目的的正当性,系典型的“以拆违促拆迁”的逼迁行为。刘先生遂委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陈丽芳律师帮助其维权。
在明律师陈丽芳
代理案件后进行了详细周密地情况搜集,发现涉案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和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的作出时间是同一天,未给委托人预留任何改正的时间,明显违背限期改正的本意。且拆违过程存在大量程序违法问题,严重违反了《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拆违程序,剥夺了委托人的救济权利。陈律师遂指导委托人将镇政府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其拆迁行为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对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一般认为,这里的“需要强制拆除的”,系指涉案建筑已被下达了强制执行决定。而本案中,镇政府仅仅下达了一个责令停止文书一个责令限期改正文书,显然是没有履行上述法律规定的程序便将委托人的两层房屋拆除。
最终,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8)豫0181行初78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确认镇政府强制拆除其加盖的两层房屋的行为违法。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据此,“责令限改”本身并不是行政处罚决定,而只是其的一个步骤或者部分。根据拆违领域的实践情况,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才是拆除违法建筑前所必须作出的行政决定。而要想合法的拆违,必须依靠决定,而非“通知”,本案中的两份名为“通知”的文书从形式和内容上均不具备“决定”的特征,故不符合《行政强制法》第44条规定的要求。
何况,拆除违法建筑前还要经过书面催告、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公告限期拆除等步骤,类似于本案的情形下行政机关显然跳步严重,拆违行为严重程序违法。
在明律师
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在遭遇“以拆违促拆迁”类案件时,针对违建认定、处置的维权是十分必要的步骤。这对于最终获取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将会起到极为重要的作用。在房屋遭拆迁后及时委托专业征收维权律师介入,不再等待、拖延,是维权之必需。一旦过去了三年五年,再想维权将变得困难重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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