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住人拆迁补偿协议争议,动迁办认定的同住人有份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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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住人拆迁补偿协议争议,动迁办认定的同住人有份吗

一、动迁办认定的同住人有份吗

动迁办认定的同住人是否有份,主要取决于该同住人是否是动迁房屋的权益人或者是否被考虑为动迁的安置对象。

一、如果动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无论是丈夫还是妻子,作为动迁办认定的同住人,都有份参与动迁补偿的分配。这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如果动迁房屋属于丈夫或者妻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原则上该房屋动迁后的补偿也应归该方所有。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动迁政策或者动迁协议中考虑到了同住人的因素,例如,同住人的人口数量影响了动迁补偿的多少,那么同住人可能也会享有一定的补偿份额。

三、需要注意的是,即使同住人不是动迁房屋的权益人,但如果动迁政策或者动迁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同住人可以享有一定的补偿,那么同住人仍然有份。这通常取决于具体的动迁政策和协议内容。

总的来说,动迁办认定的同住人是否有份参与动迁补偿的分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动迁政策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判断。如果存在争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以维护自身权益。

二、拆迁时房屋同住人是怎么认定的

根据《上海承租公房动迁管理办法》,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没有其他住房的人。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和奖励。

这些措施旨在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激励,以确保他们在动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权益保障。

法律分析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指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没有其他住房的人。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

同住人认定方式引发的争议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居住证、户籍等证明材料,以及实际居住情况为依据。

然而,由于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争议的产生。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以实际居住为准,避免滥用公共资源;

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应更加注重家庭关系和亲情纽带,避免因认定方式过于严格而导致家庭分离。

当前,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完善认定标准,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持续的改进和沟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动迁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结语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争议产生。

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完善认定标准,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持续的改进和沟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动迁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动迁同住人的认定

法律分析:

动迁同住人的认定要求:

1.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

2.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

3.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法律依据:

《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第五十一条 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

(二)公有房屋承租人,是指执行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公有房屋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建立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

(三)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四)房屋使用人,是指实际占用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四、上海动迁同住人的认定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规定层面,动迁利益只分配给动迁安置对象。

而成为动迁安置对象的前提是作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

“空挂户口者”不成为动迁利益的分配对象。

对于奖励利益,尤其是迁户口的奖励,空挂户口也是有奖励的。

同时,不少法院会为了减少纠纷,减轻司法压力角度,除了奖励利益,也会给部分酌定利益给空挂户口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五、不是同住人有没有权享受动迁

法律分析:

从法律规定层面,动迁利益只分配给动迁安置对象。

而成为动迁安置对象的前提是作为同住人或是承租人。

“空挂户口者”不成为动迁利益的分配对象。

对于奖励利益,尤其是迁户口的奖励,空挂户口也是有奖励的。

同时,不少法院会为了减少纠纷,减轻司法压力角度,除了奖励利益,也会给部分酌定利益给空挂户口方。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六、如何认定拆迁中的同住人

根据《上海承租公房动迁管理办法》,同住人是指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且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没有其他住房的人。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应的补助和奖励办法,以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助和奖励。

这些措施旨在为被征收人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激励,以确保他们在动迁过程中得到合理的补偿和权益保障。

法律分析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指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的没有其他住房的人。

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拓展延伸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

同住人认定方式引发的争议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根据相关规定,同住人的认定主要依据居住证、户籍等证明材料,以及实际居住情况为依据。

然而,由于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争议的产生。

一方面,有人认为应以实际居住为准,避免滥用公共资源;

另一方面,也有人主张应更加注重家庭关系和亲情纽带,避免因认定方式过于严格而导致家庭分离。

当前,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完善认定标准,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持续的改进和沟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动迁工作顺利进行提供更好的保障。

结语

上海承租公房动迁中,同住人的认定方式引发了广泛的争议。

认定标准不明确、操作难度大等问题导致了争议产生。

相关部门正在努力完善认定标准,以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公平公正。

希望通过持续的改进和沟通,能够解决这一问题,为动迁工作提供更好的保障。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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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同住人拆迁补偿协议争议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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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不是同住人有没有权享受动迁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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