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办事处拆迁补偿协议驳回,胜诉案例20:盐城王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街道办拒绝公开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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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办事处拆迁补偿协议驳回,胜诉案例20:盐城王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街道办拒绝公开被撤销

一、胜诉案例20:盐城王女士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街道办拒绝公开被撤销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23)苏0903行初310号《行政判决书》

代理律师:北京一讼律师事务所,李顺华律师、韩海祥律师

案情介绍:王女士于2000年8月开始承包原大丰市丝绸总厂幼儿园,后该幼儿园被列入搬迁范围。2023年2月10日,王女士向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大中街道办),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该搬迁项目相关的公房补偿价值的评估报告以及书面补偿协议书。大中街道办于2023年3月31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以王女士申请公开的上述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为由不予公开。王女士认为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大中街道办未依法履行其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王女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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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可以由该派出机构、内设机构负责与所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有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因此被告具有对原告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依据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文件,以及被告设立盐城市大丰区大中房屋征收(搬迁)管理办公室对搬迁范围内的房屋进行估价的四份委托合同。被告作为棚户区改造的实施责任主体,原告申请的信息系被告辖区内所涉地块的评估报告及补偿协议书,与被告履行职责过程相关联,对被告而言,属于政府信息范畴,被告负有检索查找、答复的义务。被告以“原告申请公开的事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处理。”明显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案涉答复并重新作出处理的诉请依法应予支持。

裁判结果:一、撤销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于 2023年3月31日作出的2023第3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二、限被告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政府大中街道办事处在本判决生效后的法定期限内对原告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法作出答复。

律师点评: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无论是国务院部门还是县级机关,都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但应当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不限于人民政府,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也有义务公开其职能范围的政府信息。

二、「胜诉案例」:找准违法点,征收部门所做征补决定亦可撤销

盐城市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办法 本文介绍了盐城市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办法,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系列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职责。

第五条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市、县分级负责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市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据履行的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由主责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七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

各单位应建立日常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监管机制,发现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的涉及 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

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 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依法采取措 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八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

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九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

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通过互 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 级主管单位确认。

第十条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

各单位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十一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市级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级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市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已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三、盐城市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办法

开庭实录:

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政府却未依法答复 1-3

四、开庭实录: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政府却未依法答复 1-3

导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机关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对于这样的答复是否合法?需要看被申请机关有无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有无不同意公开的合理理由,如果第三方主体不同意公开但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张先生向xx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集体土地涉及某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已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11月22日xx政府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人进行的,涉及全村宅基地所有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能予以公开”张先生不服该答复,就向上级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xx政府对张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2022年1月30日上级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政府对张先生作出的答复,并责令xx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但xx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重新作出答复,2022年4月2日,上级政府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xx政府限期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给上级政府。

xx政府迫于上级压力,终于在张先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之日将近一年之后,于2022年7月15日,对张先生做出了《xx政府关于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的,涉及个人隐私,全村共签约宅基473户,经征求意见,同意公开自己拆迁你协议的23户,其他不同意公开。

”该答复同样没有全面公开张先生申请公开的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遂成本诉。

拆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子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案中,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解征收项目签约情况。

该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共涉及500余户,已签约473户,原告要求公开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

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该征收项目中的大部分签约户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

被告据此于2022年7月15日向原告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应子撤销。

律师总结: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的,被申请机关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予公开答复的合法性,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除非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否则都应当公开。

同时也要看到法律程序的提起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进行指导操作,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措施,坚持不懈,依法维权,只有如此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合法被撤销,胜诉案例教您如何处理

导读: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机关以申请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人隐私为由拒绝公开,对于这样的答复是否合法?需要看被申请机关有无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有无不同意公开的合理理由,如果第三方主体不同意公开但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行政机关可以决定公开。

案情简介:

2021年8月3日,张先生向xx政府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xx村集体土地涉及某城中村改造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已签订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2021年11月22日xx政府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所有权人进行的,涉及全村宅基地所有人,因涉及个人隐私,不能予以公开”张先生不服该答复,就向上级政府申请了行政复议,请求撤销该答复,并责令xx政府对张先生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予以公开。

2022年1月30日上级政府做出了《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xx政府对张先生作出的答复,并责令xx政府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答复。

但xx政府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张先生重新作出答复,2022年4月2日,上级政府作出《责令履行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责令xx政府限期履行,并将履行结果书面报告给上级政府。

xx政府迫于上级压力,终于在张先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之日将近一年之后,于2022年7月15日,对张先生做出了《xx政府关于张某某申请行政复议的答复》,答复称“补偿安置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进行的,涉及个人隐私,全村共签约宅基473户,经征求意见,同意公开自己拆迁你协议的23户,其他不同意公开。

”该答复同样没有全面公开张先生申请公开的其他被征收户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因此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遂成本诉。

拆迁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

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子以公开。

”第三十二条规定: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

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本案中,原告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是为了解征收项目签约情况。

该征收项目中全部被征收户共涉及500余户,已签约473户,原告要求公开的《宅基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涉及个人隐私。

现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能明确证明该征收项目中的大部分签约户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

被告据此于2022年7月15日向原告作出的答复,主要证据不足,应子撤销。

律师总结: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的,被申请机关需要准备充足的证据证明其不予公开答复的合法性,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除非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否则都应当公开。

同时也要看到法律程序的提起具有相当的专业性,需要专业的律师来进行指导操作,在不同阶段采取不同措施,坚持不懈,依法维权,只有如此才有可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部分图片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联系删除)

六、开庭实录:当事人申请信息公开,政府却未依法答复 3-3

盐城市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办法 本文介绍了盐城市澄清虚假不完整信息办法,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系列内容,并提供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防止和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机构和组织,从事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会上传播和散布的,与单位职责相关,与事实不相符、信息内容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四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遵循发现及时、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则,按照“涉及谁、谁澄清”的责任要求,各单位依据各自行政职能承担相关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职责。

第五条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坚持市、县分级负责制,实行政府统一领导。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全市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市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指导、督促、检查,承担本级政府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的具体事务。

各级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强化对所管辖信息渠道的监督管理,积极配合做好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依据履行的职责承担相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义务。

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澄清工作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和公共企事业单位的,由主责单位负责牵头组织。

第七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发现和监控机制。

各单位应建立日常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监管机制,发现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渠道发布的涉及 本单位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时,应积极采取措施主动应对,及时澄清。

应结合工作实际,畅通公众反映渠道,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及时接受公众对虚假或不完 整信息的情况反映。

对已发现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密切监控并做好前期处置工作,必要时,应主动联系公安、广电、通信以及新闻、互联网管理等单位依法采取措 施控制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继续传播。

第八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评估机制。

各单位发现或收到疑似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后,应当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危害程度,需要采取何种方式澄清等内容进行评估。

第九条建立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处置机制。

应制定澄清工作预案,确定澄清内容、渠道、方式,对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需要本单位澄清的,按照准确信息通过互 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新闻发布会等方式和渠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单位澄清范围的,及时移送有关单位;难以确认的,及时报上 级主管单位确认。

第十条建立健全与公众信息沟通机制。

各单位针对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问题,应加大公开力度,及时、规范、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消除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传播的可能和空间。

第十一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需要审核、批准的,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市级单位名义澄清的,须经该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其他单位职责或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以县人民政府名义澄清的,须经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批准;涉及市级单位职责和工作内容的,须事先征得相关单位同意;涉及重要事项或敏感问题的,须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二条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应通过本级政府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对外发布,也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手机短信等其他方式和渠道发布,必要时经批准可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及时刊登公布有关澄清内容,不得传播、炒作虚假或不完整信息。

第十三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盐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和省、市另有明确规定和要求的信息发布,按相关规定和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已发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但未及时履行澄清、协助澄清职责并且对社会稳定、社会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 府信息公开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盐城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传播、散布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依法予以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各县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通信、邮政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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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不合法被撤销,胜诉案例教您如何处理

内容审核:孙熙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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