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被拆迁人的4个权利,无人可剥夺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说明]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相对于拆迁人和行政管理机关,被拆迁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
具体而言,被拆迁人的下列权利易受到侵犯:
(1)对建设规划和拆迁许可的知情权和申请听证权。
(2)对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择权。
(4)对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裁决的申请复议权。
一、房屋搬迁补偿款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内容: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等于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加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
价格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价款的方式对房屋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估价补偿是拆迁人愿意采取的一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24条、第25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搬迁补偿标准
●拆迁房产权归属问题
●搬迁安置补偿标准
●新农村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动迁补偿标准
●征收后的房屋权属是谁的
●拆迁中被安置人的权益
●拆迁安置优先权最新法律
法律分析:
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和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使用人。
被拆迁人可以是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人,即所有人;
也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合法使用权的人,即使用人;
还可以是对房屋享有共有权的人,即共有权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1)依法获得安置或者补偿的权利,在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2)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拆迁行政诉讼法中,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房屋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书等等);
(4)对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利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5)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6)与拆迁人协商,就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金额、周转用房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
(7)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主管机关所作的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利向在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8)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助费;
(9)不服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11)因拆迁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拆迁协议时,有权利就有关的事宜申请有关部门解决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12)其他依享有权利。
一、城中村拆迁时,院落空地应该如何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中村拆迁时,院落是当事人合法享有的,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1)依法获得安置或者补偿的权利,在拆迁人不能一次将拆迁用房提供给被拆迁人时,有权利要求拆迁人提供周转房;
(2)对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出的限期拆迁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在拆迁行政诉讼法中,有权利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即房屋拆迁纠纷裁决书,房屋拆迁许可证、限期拆迁决定书等等);
(4)对于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利诉请人民法院判决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履行其法定职责;
(5)对于拆迁人经协商达成的拆迁协议,有权利申请公证机关给予公证;
(6)与拆迁人协商,就拆迁安置用房的面积和地点、拆迁补偿的方式和补偿的金额、周转用房的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不成协议时,有权利申请房屋拆迁主管机关裁决;
(7)对于房屋拆迁裁决主管机关所作的拆迁裁决不服的,有权利向人民法院起诉,也有权利向在关部门申诉或者申请复议;
(8)有权利获得拆迁补助费;
(9)不服拆迁行政主管机关的行政处罚的,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对于拆迁人不依法拆迁的,可以请求拆迁行政主管机关对于拆迁人给予行政处罚;
(11)因拆迁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面履行拆迁协议时,有权利就有关的事宜申请有关部门解决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处理;
(12)其他依享有权利。
一、城中村拆迁时,院落空地应该如何补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城中村拆迁时,院落是当事人合法享有的,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求》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2001)
第二十三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
第六条市、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一批资质等级高、综合实力强、社会信誉好的估价机构,供拆迁当事人选择。
拆迁估价机构的确定应当公开、透明,采取被拆迁人投票或拆迁当事人抽签等方式。
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同一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房屋,原则上由一家估价机构评估。
需要由两家或者两家以上估价机构评估的,估价机构之间应当就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等进行协调并执行共同的标准。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
第七条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户数较多或比例较高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受理裁决申请前,应当进行听证。
具体标准、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分析说明]
在城市房屋拆迁的过程中,相对于拆迁人和行政管理机关,被拆迁人处于弱者的地位,其权利容易受到侵犯。
具体而言,被拆迁人的下列权利易受到侵犯:
(1)对建设规划和拆迁许可的知情权和申请听证权。
(2)对拆迁补偿方式的选择权。
(3)对房地产估价机构的选择权。
(4)对拆迁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或裁决的申请复议权。
一、房屋搬迁补偿款标准
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如下内容:
房屋拆迁货币补偿金等于合法拥有房产的评估价格加约定的房屋装修补偿金额;
价格补偿,是指拆迁人以支付价款的方式对房屋拆迁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估价补偿是拆迁人愿意采取的一种形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拆迁条例》第24条、第25条规定,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1、被拆迁人的权利是什么?
2、被拆迁人是如何认定的
3、被拆迁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
4、被拆迁人有权选择什么安置
5、被拆迁人怎么走法律程序
6、拆迁人对被拆除的什么应予补偿
7、被拆迁房屋产权的认定
8、论房屋拆迁中被拆迁人利益的法律保护
9、被拆迁人包括哪些人
10、被拆迁人的认定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被拆迁人补偿方式选择权,被拆迁人的4个权利,无人可剥夺”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征收后的房屋权属是谁的,被拆迁人享有的权利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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