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杨先生是某市某镇某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09年9月,省政府批准将杨先生宅基地所属地块征收为国有。2010年5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第三人市土地储备中心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因取得拆迁许可证的时间在《征补条例》实施以前,因此根据当时的相关法律,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该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有作出行政裁决的行政职权。因补偿不合理,杨先生与本案第三人市土地储备中心未能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市土地储备中心申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裁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被决》。杨先生认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违法,因此委托在明律师代理其进行维权。
【办案经过】
在明律师介人案件后,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违法行政裁决。在明律师通过分析案件情况后在法庭上提出:
(1)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裁决未尊重杨先生对安置地点选择的权利。本案中,安置房类别分为就近优先购房安置和定销房安置,在有两种安置方式具有现实可能性的情况下没有尊重当事人就近优先购房的意愿,剥夺了被拆迁人对安置地点的选择权。
(2)裁决书所依据的评估报告不合法,不能作为裁决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被拆迁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本案中,杨先生收到评估测绘公司的拆迁评估报告后,于5日内提出了异议,认为评估机构的选定不合法、评估方法错误、评估价格偏低,要求重新选定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而该评估测绘公司、市土地储备中心对杨先生的异议未作出处理,明显剥夺了杨先生对评估报告进行复核或另行委托估价机构进行估价的权利。因此,拆迁评估报告书不能作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裁决的依据。
【办案结果】
法院支持了在明律师的观点,认定《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主要证据不足,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依法予以撤销。判决如下:
一、撤销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
二、责令被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对原告杨先
生与第三人市土地储备中心就案涉房屋拆迁裁决纠纷依法重新裁决。
【律师点评】
本案是非常典型的旧法延续性问题,目前的城市房屋征收工作已经废止了拆迁许可证制度,但是根据《征补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另外,对当事人来说,最重要的是拆迁补偿利益。在收到拆迁补偿决定书或者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之后,如果对补偿数额不满意,一定要及时启动法律程序撤销相应文件,以争取到合理的补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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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地块安置,拆迁领域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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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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