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实务经验丰富,主攻各类征地拆迁案件,同时参与处理过婚姻家事、民事纠纷商事仲裁等各类案件。秉持“挥法律之利剑、持正义之天平的”法律信仰,坚守依法诚信规范执业,做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维护者,行业清风正气的守护者。
3月30日,辽宁本溪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刑事案件。被告人张剑是本溪市人,其父张志国在该市某社区内拥有一座房屋,张剑与父亲长年居住在一起。因为与当地一家地产开发公司在补偿安置方案上谈不拢,包括张剑家在内的多户人家拒绝搬离居住了多年的老宅。然而2008年5月的一天,拆迁公司人员强行进入张剑家中,并与张剑夫妇发生冲突。张在反抗中将拆迁方一人刺死。
对这起拆迁悲剧,公诉方认为张剑已涉嫌故意伤害(致死)罪,辩护方则认为张的行为属正当防卫。争论也蔓延到了网络,评论家们对张剑或挺或弹,都是理据在手,言之凿凿。然而罪与非罪、罪重或罪轻自有法院裁断,新闻事实与法律事实之间并不能等同,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也只有一步之遥,要在两者之间察微析疑,一个细节就足以影响全局。因而在笔者看来,与其在庭下激辩罪与罚,倒不如从个案出发来分析此类拆迁纠纷的根源及其化解之道。
从新闻事实上看,公力救济渠道不畅,公安司法机关选择性执法是导致这场拆迁悲剧的主因。报道称,本溪市华厦地产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即拆迁人)计划开发一个别墅项目,张剑家恰位于拆迁范围之内。由此可见,这是一个商业拆迁项目。商业拆迁就必须尊重商业规律,不能强买强卖——当然也不能强拆。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并未就拆迁达成一致意见,那么,被拆迁人对其房产还拥有完整的产权。若强行拆除,就是对公民财产权的不法侵害。更何况,本溪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早在2006年12月12日,即向华厦公司下发了《关于立即停止违规拆迁的通知》。但该公司并未按照要求停止违规拆迁。2008年4月30日,华厦公司派人将张剑家房屋中的一间半强行拆除,并打碎全部门窗。
我们且将时间定格在这一天。强拆已经进行,但命案尚未发生。如果此时公安机关能够强行介入阻止强拆,并依法对故意侵犯他人房产的嫌疑人立案侦查,后面更激烈的强制拆迁也许就不会发生了。但遗憾的是,当公民财产权遭遇侵害时,公权力机关却在冷眼旁观。是无法可依吗?不!刑法第275条明明白白地写着,“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在被拆迁人没有拆迁意向的情况下,故意拆除一个公民的合法房产,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所有要件。
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拆迁者责任并非只是笔者个人的法律解析,司法实践中亦有零星个案可兹佐证。2008年6月20日,武汉市硚口区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强拆案,两名拆迁人员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受审。他们在尚未与对方签署拆迁协议的情况下,就以“钉子户”为由强行拆除对方的楼房。这据说是武汉市首次对野蛮强拆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例。经披露后,不少媒体先后刊发评论,高度评价了这一个案的示范意义。
遗憾的是,从公共传媒上看,各地对这一个案的效仿并未发生。“选择性不司法”仍是各地默然遵行的潜规则。协议不成就强拆民房,纵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也通常只被当作拆迁纠纷由政府出面处理——而不是作为刑事案件由侦查机关介入。除了对“强拆”(实则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叫停之外,嫌疑人往往毫发无伤。这种“选择性不司法”事实上大大刺激和鼓励了拆迁人的违法胆量,导致强拆行为遍地开花。利益受损的被拆迁人依合法途径无法维护自己的权益,借用非法行为来追求合法目的也就不难理解了。
及至拆迁命案发生,公安部门迅速介入,刑事诉讼沿着立案、侦查、起诉、审判开始了正常运转。缘何当年拆迁者涉嫌“故意毁坏私人财物”一案,却没有如此司法“优待”?当司法对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表现出迥然有异的两张面孔,司法又如何能取信于人,并担负起纠纷预防的神圣职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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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不同意可以强制执行吗内容审核:王子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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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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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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