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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拆违建选择性执法可以向政府部门进行申诉,申诉不成可以通过诉讼处理。
所谓区别对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选择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是指享有行政管理职能、权限的行政主体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在时间、方式、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对行政相对人进行区别对待的一种行政执法行为。
选择性执法作为行政执法的一种特例情形,具有以下几点基本特征:虽然行政主体在执法时往往要考量依法行政原则,即“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遵循着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但是法的规定留有空白处,法律存在滞后性,这时执法者往往会通过自身经验进行判断执法,还有就是我国现阶段行政法律体系还在逐渐完善中,存在着有的下位法对于执法的具体操作进行了细致的规定,但该项法律规范与其上位法冲突,执法人员或是为避免麻烦或是因自身法治知识有限,选择直接适用不合理的下位法。这都会出现一个行为同时适用多种不同法律规范的情况。
另一方面讲,如果政府接到违建举报或者发现违建首先会派相关人员到违建现场进行勘探,对于这个被举报的建筑进行调查,如看该建筑是否获得相关部门审批,或者是否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否在规划范围之内建设等相关证件的调查,然后对这个建筑性质做出判定,看这个建筑是否是违章建筑。一系列调查过后,认定该建筑属于违法建筑后,政府将会向违建人员下发一个处罚决定书,责令违建人员限期拆除,如若违建人员不给予理睬,政府将会采取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宪法》
第四十一条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法律分析: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违法建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无权。
执法局直接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是违法的。
因为法律并没有赋予政府工作部门强制直接拆除违法建筑的权力,即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政府工作部门强制直接拆除违法建筑,也只是受委托执行强制拆除而已。
也就是说,拆除违法建筑的强制执行主体应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政府工作部门无权实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法律分析:
:
视情况而定。
各地的城市管理部门也就是城管并无权利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
但是在实践中,可以看到城管会组织人员对违建进行强拆,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给城管部门,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允许其对违建进行强拆。
所以,在授权的情况下城管才有权利对违建强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分析:
:
视情况而定。
各地的城市管理部门也就是城管并无权利直接对违法建筑进行强拆。
但是在实践中,可以看到城管会组织人员对违建进行强拆,当地人民政府授权给城管部门,赋予其一定的权利,允许其对违建进行强拆。
所以,在授权的情况下城管才有权利对违建强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
(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
(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法律分析: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时候,违法建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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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拆除违建选择性执法
3、违建几年后不能强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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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拆违建选择性执法怎么办,城管有权强拆违建吗
内容审核:李静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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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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