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规范强制拆迁程序,强制拆迁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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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规范强制拆迁程序,强制拆迁新规定

1、明确强制拆迁主体《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11习袁曙宏:((’’公共利益”如何界定》,载《法制日报》2004年7月1[{I版。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可见实施强制拆迁的主体只有两种:

一是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的“有关部门”,另外就是人民法院。同时《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现实中的有些地方强制拆迁做法是开发商委托政府职能部门作为拆迁人。拆迁人委托某拆迁公司具体实施拆迁公司成立“拆迁办公室”或者“拆迁指挥部”

具体负责,该“办公室”或“指挥部”再委托某拆迁承包人雇佣临时人员进行。

更有些地方法院、公安、政府工作人员齐上阵违规强制,造成恶劣影响。政府职能部门即做“运动员”又做“裁判员”,这种法制观念淡薄,越姐代厄的做法严重影响了政府居间裁决的中立性,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利益。这种临时性拆迁机构管理松散、法治观念淡薄,往往在利益的驱使下不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方式,从而导致拆迁双方矛盾的冲突甚至恶性暴力事件的产生。

《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是一个相当模糊的概念,这种规定直接导致了拆迁主体的不确定性,现实中于是就有形形色色的部门和组织打着强制拆迁部门的名义实施非法拆迁,而被拆迁人甚至都搞不清楚到底是哪些人拆了他们的房子。此外,政府相关部门在拆迁的整个过程中始终无法摆脱其利益既得者的角色,所以也就始终无法扮演好其“裁判员”

的角色。所以,可以考虑将执行强制拆迁的权力统一的赋予法院,由法院组织有资质的拆迁机构按照既定的严格程序依法进行,只有有了规范的程序和超然于利益之外的主体之后,强制拆迁才能依法公正合理的进行。

2、严格规范强制拆迁程序,实行文明拆迁如前文所述,强制拆迁有其实施的必要性,但是强制拆迁的行政强制性使得这是以牺牲个人的部分利益而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法治政府要求政府工作人员必须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中强化依法行政和依程序行政的意识,并且当行政效率和当事人权利保护二者发生矛盾时,要把公民权利保护放在第一位。代写本科毕业论文所以,在强制拆迁的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既定的程序一步步实施,杜绝野蛮拆迁,严禁超越程序侵犯公民的合法利益。这既是实现法治政府的要求,也是贯彻实施十七大关于建立和谐社会的要求。在具体实施强制拆迁的时候,应注意做到如下几点:

116】秋风:《拆迁中的政府角色》,载《南方周末》2003年10月23日版。(l)做好强制拆迁前公告和宣传工作强制拆迁在本质上是行使行政权力的种表现,是种负担性行政行为,极易侵犯到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俗话说“一个巴掌拍不响”,强制拆迁中恶性事件的发生除了拆迁人的手段不当以外,有时还有被拆迁人的无理取闹的情形,所以在强制拆迁中要转变强制拆迁观念,真正树立服务意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要清醒的认识到自己手中权力的性质,还要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只是服务于民众的工具,这就要求拆迁相关部门人员要耐心的做好宣传工作,努力和被拆迁人沟通争取被拆迁人的支持。但也绝对不是要求行政机关要味的迁就相对人,在被拆迁人提出的一些无理要求的情形下,要坚决予以拒绝。在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子了充分的考虑后,也要适时的采取强制措施,以维护行政权威。

(2)严格拆迁程序,加大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成本在强制拆迁的实施过程中,相关部门要严格要求具体实施者严格遵照拆迁的具体程序,具体来说,在有效的行政裁决作出后,相关管理部门要审核是否已经落实了补偿安置、是否已经依法组织了听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提前巧日通知被拆迁人,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动员拆迁人自行搬迁。只有被拆迁人拒绝自动搬迁的,才能启动强制拆迁。在强制拆迁过程中,要做好现场公证和证据保全,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居委会)、被拆迁人单位代表到现场作为强制拆迁证明人,并由公证部门对被拆迁房屋及其房屋内物品进行证据保全。

对政府工作人员追求法律责任,一直是法治追求的目标。政府责任意味着对公民权利的法律保障。根据责任政府的一般原理,责任对政府具有制约作用,即一旦政府的权力给公民权利造成了损害,政府就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而构成对政府权力的惩罚。[’7]并且,通过法律制裁,可以对政府工作人员以强有力的警醒,从而约束拆迁实施者严格依照既定程序实施文明拆迁。

《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的,核发房屋拆迁许证以及其他批准文件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I’刀王均成:《责任政府的要义》,载荆楚网(hitP:刀www.cnhubei.co耐),访问时间:2007年11月13日。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整个《条例》,规定政府工作人员责任的条款仅此一条。此条文的缺陷在于:

a.只规定了城市房屋管理部门的责任,土地、公安等部门的责任没有规定,范围过于狭窄。

b二“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对刑事责任规定得太笼统,真的在追究刑事责任时不好操作。有了列举式的规定才便于操作,也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c.依本条款,对城市房屋拆迁中有关当事人的刑事责任追究的罪名应该是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而这两条的刑罚最高也就是7年。因为刑罚处罚较轻,并且很少见到受刑事处罚甚至行政处罚的情况,所以政府有关工作人员无视被拆迁人权益的事例屡见不鲜。有的政府工作人员竟然助封为虐,只为一己之私利!

其实,因刑罚较轻,违法成本低,在很多领域,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现象都不少见。有很多人质疑:抢劫犯抢几十元钱致一个人死亡必判死刑,而政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几百万的财产损失甚至多人死亡也只不过判几年有期徒刑,公平吗?又怎么能提高政府工作人员保护公民权利的责任心呢?[page]

所以加大政府工作人员的违法成本,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政府工作人员加大刑罚处罚是非常必要的。

(3)改变强制拆迁手段,实现和谐拆迁拆迁相对人抵制拆迁的原因各异,个体对强制拆迁的承受能力也大相径庭,当公权力和私权利发生冲突时,不能以为在任何情形下都可以视个人权力于不顾,如果不能在具体强制拆迁中把握好推进的进度,有时会引起严重的后果,如南京翁彪案、安徽朱正亮案等,就是强拆人员在实施过程中根本不顾相对人的强烈抵制而酿成的惨剧。

强制拆迁手段的人性化核心就是要以人为本,尊重人权。即使是存在合法的执法依据和拆迁理由,我们也不能认为粗暴野蛮的强制拆迁手段是合法的而否认它的违法性,手段的粗暴野蛮也是对相对人方基本权利的侵犯,对相对人人格的侮辱和新的违法行为的开始。对真实的个人的价值与尊严、人格与精神、生存与生活、现实与理想、命运与前途要真情关切。强制拆迁手段的人性化不是抛弃法治,只讲人情,而是在以人为本的理念支持下,在法治的大前提下,进行执法手段的更新,更多的关切到相对人的现实,真正的把相对人当人看,不再出现前文所提到的那些野蛮残,暴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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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浅析规范强制拆迁程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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