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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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的通知,

惠城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现将《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二OO六年十一月十六日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房屋拆迁估价鉴定行为,维护房屋拆迁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城市房屋拆迁估价结果的客观、公正、合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及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凡对本市惠城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拆迁估价技术鉴定的,适用本规则。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技术鉴定(以下简称估价鉴定)是指惠州市城市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按照城市房屋拆迁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房地产估价的技术规范,对有争议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的技术性、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鉴定并出具鉴定结果的行为。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中,城市房屋拆迁当事人对城市房屋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家委员会进行估价鉴定,鉴定结果作为行政裁决依据。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拆迁当事人自收到复核结果或者另行委托的估价机构出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可以向专家委员会申请估价鉴定。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由惠州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成立,由资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房地产、城市规划、法律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人、副主任委员一人、委员若干人。专家委员会分设若干鉴定组,开展房屋拆迁估价的具体技术鉴定工作。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估价鉴定申请的受理和其他日常工作。第六条 鉴定申请人提出估价鉴定申请时应填写估价鉴定申请书,估价鉴定申请书中应说明申请鉴定的理由、城市房屋估价的过程和已估价的情况,并提交以下资料:(一)申请人身份证明;(二)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三)其他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估价鉴定申请,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予受理。第七条 专家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受理估价鉴定申请的2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申请书与资料移交专家委员会,由专家委员会指定专门的鉴定组开展鉴定工作。鉴定组按照下列程序开展鉴定工作:(一)调阅有关资料,集体审议有争议的估价报告及当事人举证材料;(二)进行调查取证;(三)对估价报告技术的合法性、规范性、合理性进行分析鉴定,并做出鉴定结论;(四)撰写鉴定结果报告。鉴定估价报告技术合法、规范的,应出具维持原估价结果的鉴定结论;鉴定估价报告不合法或不规范或不合理的,应出具需要改正错误、重新估价的鉴定结论。鉴定组完成鉴定工作后,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发鉴定结果报告。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经鉴定组申请,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提交专家委员会全体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对争议较大的可提交省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审议。专家委员会应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向鉴定申请人及有关当事人、原估价机构、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等送达鉴定结果报告。对于重大、疑难的鉴定项目,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出具鉴定结果报告需要延长鉴定期限的,专家委员会应在鉴定期限届满之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鉴定申请人。第八条 鉴定组的鉴定结果报告应由参加鉴定的委员分别做出,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的鉴定结论由出席会议的委员表决,并按照多数意见确定。出席会议的专家委员会委员人数少于专家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时,不应表决有关的鉴定结论。鉴定结论表决时未超过出席会议的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时,不应确定有关的鉴定结论。第九条 鉴定工作期限自鉴定申请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鉴定结果。重大、疑难鉴定项目需要延长鉴定工作期限的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决定。第十条 专家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一)是鉴定项目的当事人;(二)是鉴定项目当事人的近亲属;(三)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四)可能影响对鉴定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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