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拆迁补偿原告代理词,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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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海超律师

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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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宅基地拆迁补偿原告代理词,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一、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二、上海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例?

法律分析: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是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而逐步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买卖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继承要发生所有权转移,国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上海农村宅基地买卖纠纷案例

东莞某经济合作社与东莞某实业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

律师实战办案资料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东莞市厚街镇xx经济合作社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xx经济合作社上诉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代理律师提出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负主要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1998年7月5日签署的《土地转让合同》。

所以,适用1998年12月29日重新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法》)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土地法实施条例》)。

上述《土地法》第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上述国务院颁布的《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

土地不得“非法转让”。

土地转让的合法程序是:

①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或初步设计方案等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②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依法商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③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建设项目竣工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该《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这里也明确规定,确需使用集体土地者,“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本案被上诉人直接与上诉人签土地转让合同,这已不符合法定程序。

被上诉人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未持有国土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也没有任何建厂的设计方案、图纸,而要上诉人先办好《土地使用证》,这显然是在规避法定程序;其目的,就在于逃避国家应征收的土地转让金。

所以,本案《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四、东莞某经济合作社与东莞某实业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

承租人侵犯相邻关系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xx)xx二中民一(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戴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宝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王某某系xx市xx区***村某号203室房屋承租人,戴某某系xx市xx区xx村某号103室房屋承租人,双方系相邻关系。

戴某某房屋天井内确有封顶搭建物。

王某某以戴某某在其天井内违章搭建的顶棚对王某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戴某某拆除103室天井内搭建的顶棚。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房屋的使用权人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时,以不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为限。

相邻各方必须为照顾邻人的通行、安全等,而对自己的使用权作适当限制。

根据王某某所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戴某某在***室天井搭建的顶棚确实会给王某某的日常生活、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对王某某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xx市xx区***x村某号103室天井内封顶搭建物,恢复原状。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为防止楼上高空坠物给其带来的危险,其才在天井内搭建顶棚,且该顶棚仅有1米左右宽度,离王某某家的外墙距离在2米以上,不会对王某某家的生活安全造成影响,故原审判决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因戴某某家厨房公用烟道被203室堵住,故王某某应先恢复被堵住的公用烟道并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

不同意戴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为支持其主张,戴某某提供三张照片,证明其在天井搭建的顶棚不会影响王某某的安全,主要是为维护自身安全。

经质证,王某某认为该照片无法证明高空坠物是二楼所扔,恰恰能证明戴某某的搭建行为给王某某的安全造成安全隐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现戴某某在公用部位搭建房屋,确实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故王某某诉请予以拆除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院审理期间,戴某某虽提交照片予以佐证,但该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戴某某不同意拆除顶棚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戴某某诉称其公用烟道被堵住的事宜,应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

代理审判员沈*

代理审判员余*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

五、承租人侵犯相邻关系判决书

承租人侵犯相邻关系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xx)xx二中民一(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戴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宝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王某某系xx市xx区***村某号203室房屋承租人,戴某某系xx市xx区xx村某号103室房屋承租人,双方系相邻关系。

戴某某房屋天井内确有封顶搭建物。

王某某以戴某某在其天井内违章搭建的顶棚对王某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戴某某拆除103室天井内搭建的顶棚。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房屋的使用权人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时,以不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为限。

相邻各方必须为照顾邻人的通行、安全等,而对自己的使用权作适当限制。

根据王某某所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戴某某在***室天井搭建的顶棚确实会给王某某的日常生活、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对王某某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xx市xx区***x村某号103室天井内封顶搭建物,恢复原状。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为防止楼上高空坠物给其带来的危险,其才在天井内搭建顶棚,且该顶棚仅有1米左右宽度,离王某某家的外墙距离在2米以上,不会对王某某家的生活安全造成影响,故原审判决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因戴某某家厨房公用烟道被203室堵住,故王某某应先恢复被堵住的公用烟道并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

不同意戴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为支持其主张,戴某某提供三张照片,证明其在天井搭建的顶棚不会影响王某某的安全,主要是为维护自身安全。

经质证,王某某认为该照片无法证明高空坠物是二楼所扔,恰恰能证明戴某某的搭建行为给王某某的安全造成安全隐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现戴某某在公用部位搭建房屋,确实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故王某某诉请予以拆除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院审理期间,戴某某虽提交照片予以佐证,但该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戴某某不同意拆除顶棚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戴某某诉称其公用烟道被堵住的事宜,应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

代理审判员沈*

代理审判员余*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

六、上海市厂房租赁合同问题释疑

法律分析: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是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而逐步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买卖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继承要发生所有权转移,国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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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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