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多年法律行业工作经验,专注行政法领域,师从征地拆迁领域资深律师杨念平,沉稳细心,擅长谈判沟通,对集体土地征收和群体性拆迁案件有丰富经验。
上海市某加工场诉上海市某村民委员会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案
法律分析: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是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而逐步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买卖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继承要发生所有权转移,国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东莞某经济合作社与东莞某实业公司土地转让合同纠纷案
律师实战办案资料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依法接受东莞市厚街镇xx经济合作社的委托,担任其代理人,参加xx经济合作社上诉东莞市xx实业有限公司土地转让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
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法规,代理律师提出如下几点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所签订的《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负主要责任。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1998年7月5日签署的《土地转让合同》。
所以,适用1998年12月29日重新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下简称《土地法》)和1991年1月4日国务院发布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下简称《土地法实施条例》)。
上述《土地法》第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上述国务院颁布的《土地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明文规定:
土地不得“非法转让”。
土地转让的合法程序是:
①建设单位持经批准的设计任务或初步设计方案等文件,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②土地管理部门对建设用地申请进行审核,同意后,组织建设单位与被征地单位依法商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
③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发给建设用地批准书;
④建设项目竣工后,核发土地使用证。
该《土地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也规定:“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体工商户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利用原有宅基地;确需另外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用地申请,由村民代表会或者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讨论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批准。
”这里也明确规定,确需使用集体土地者,“必须持有关部门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的村农民集体组织”提出用地申请。
本案被上诉人直接与上诉人签土地转让合同,这已不符合法定程序。
被上诉人不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未持有国土部门的批准用地文件,也没有任何建厂的设计方案、图纸,而要上诉人先办好《土地使用证》,这显然是在规避法定程序;其目的,就在于逃避国家应征收的土地转让金。
所以,本案《土地转让合同》无效,被上诉人应负主要过错责任。
承租人侵犯相邻关系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xx)xx二中民一(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戴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宝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王某某系xx市xx区***村某号203室房屋承租人,戴某某系xx市xx区xx村某号103室房屋承租人,双方系相邻关系。
戴某某房屋天井内确有封顶搭建物。
王某某以戴某某在其天井内违章搭建的顶棚对王某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戴某某拆除103室天井内搭建的顶棚。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房屋的使用权人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时,以不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为限。
相邻各方必须为照顾邻人的通行、安全等,而对自己的使用权作适当限制。
根据王某某所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戴某某在***室天井搭建的顶棚确实会给王某某的日常生活、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对王某某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xx市xx区***x村某号103室天井内封顶搭建物,恢复原状。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为防止楼上高空坠物给其带来的危险,其才在天井内搭建顶棚,且该顶棚仅有1米左右宽度,离王某某家的外墙距离在2米以上,不会对王某某家的生活安全造成影响,故原审判决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因戴某某家厨房公用烟道被203室堵住,故王某某应先恢复被堵住的公用烟道并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
不同意戴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为支持其主张,戴某某提供三张照片,证明其在天井搭建的顶棚不会影响王某某的安全,主要是为维护自身安全。
经质证,王某某认为该照片无法证明高空坠物是二楼所扔,恰恰能证明戴某某的搭建行为给王某某的安全造成安全隐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现戴某某在公用部位搭建房屋,确实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故王某某诉请予以拆除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院审理期间,戴某某虽提交照片予以佐证,但该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戴某某不同意拆除顶棚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戴某某诉称其公用烟道被堵住的事宜,应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
代理审判员沈*
代理审判员余*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
承租人侵犯相邻关系判决书
民事判决书
(xx)xx二中民一(民)终字第**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戴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上诉人戴某某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xx)宝民一(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王某某系xx市xx区***村某号203室房屋承租人,戴某某系xx市xx区xx村某号103室房屋承租人,双方系相邻关系。
戴某某房屋天井内确有封顶搭建物。
王某某以戴某某在其天井内违章搭建的顶棚对王某某的生活造成了严重的安全隐患,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戴某某拆除103室天井内搭建的顶棚。
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房屋的使用权人行使对房屋的使用权时,以不侵犯相邻方的合法权益为限。
相邻各方必须为照顾邻人的通行、安全等,而对自己的使用权作适当限制。
根据王某某所提供的证据结合本案实际,法院认为戴某某在***室天井搭建的顶棚确实会给王某某的日常生活、人身安全造成一定的影响,故对王某某的该项诉请,予以支持。
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
戴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拆除xx市xx区***x村某号103室天井内封顶搭建物,恢复原状。
原审判决后,上诉人戴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
为防止楼上高空坠物给其带来的危险,其才在天井内搭建顶棚,且该顶棚仅有1米左右宽度,离王某某家的外墙距离在2米以上,不会对王某某家的生活安全造成影响,故原审判决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因戴某某家厨房公用烟道被203室堵住,故王某某应先恢复被堵住的公用烟道并赔偿损失。
被上诉人王某某答辩称:
不同意戴某某的上诉请求。
本院审理期间,为支持其主张,戴某某提供三张照片,证明其在天井搭建的顶棚不会影响王某某的安全,主要是为维护自身安全。
经质证,王某某认为该照片无法证明高空坠物是二楼所扔,恰恰能证明戴某某的搭建行为给王某某的安全造成安全隐患。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现戴某某在公用部位搭建房屋,确实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故王某某诉请予以拆除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本院审理期间,戴某某虽提交照片予以佐证,但该照片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故戴某某不同意拆除顶棚的上诉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戴某某诉称其公用烟道被堵住的事宜,应另行主张权利,本案不作处理。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上诉人戴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吕**
代理审判员沈*
代理审判员余*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郭**
法律分析:
我国的宅基地制度是随着我国土地制度的不断变革而逐步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法律制度禁止宅基地上住房买卖来限制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屋因为继承要发生所有权转移,国家就不能直接予以禁止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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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宅基地拆迁补偿原告代理词,承租人侵犯相邻关系判决书
内容审核:袁海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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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