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拆迁补偿办法,民法典关于房屋居住权的条件以及生效的有关细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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汪文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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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之初以民事诉讼为主要执业领域,后逐渐涉及刑事辩护、行政诉讼领域。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案件。

哈密市拆迁补偿办法,民法典关于房屋居住权的条件以及生效的有关细节

一、民法典关于房屋居住权的条件以及生效的有关细节

民法典关于房屋居住权的条件以及生效的有关细节

二、民法典居住权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

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

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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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典里的居住权是什么意思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人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无需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是在他人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限于自然人,不可转让,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居住权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当事人信息、住宅位置、居住条件、期限和解决争议方法。

居住权源于婚姻、家庭关系,涉及赡养、扶养和抚养需求,只适用于自然人。

居住权的期限默认为终身。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房屋产权人有房屋居住权吗

民法典规定,房屋产权人对房屋享有占有、处分等的权利,所以房屋所有人不需要为自己设立居住权,也有权占有、使用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条【所有权的定义】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所有权人设立他物权】所有权人有权在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上设立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人、担保物权人行使权利,不得损害所有权人的权益。

第三百六十七条【居住权合同】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居住权的特征

1.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在自己的房屋上不能设立居住权。

2.居住权人应严格限定于自然人,居住权是为特定人设定的。

这是因为居住权主要是为基于婚姻、家庭关系而产生,主要是源于赡养、扶养和抚养的需要,往往涉及到的是家庭成员、配偶的特有或应有的利益,这就决定了我国居住权的享有人只能是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非法人团体不可以享有居住权。

3.居住权不具有转让性。

在罗马法中,“人役权是不能让与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则可以转让,如转让某年对某土地的收获权。

就人役权的性质而言,它不能与权利人相分离,故权利人死亡,其权利即行消灭”。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受居住权的目的和性质的限制,应当明确居住权是一项不可转让的权利。

4.居住权的期限一般具有长期性、终身性。

这一点是居住权的一项重要特征。

居住权因为是用来供没有房屋的人居住的,所以权利人对房屋的居住权如果没有约定的话,应当理解为与其生命共始终。

居住权的这种期限的长期性、终身性无需在合同、遗嘱、遗赠中规定下来。

应解释为当然应当这样,或理解为是一种当然的默示条款。

结语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房屋产权人对房屋拥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需要为自己设立居住权。

居住权是在他人的房屋所有权上设立的物权,具有特定人设定、不可转让和长期性等特征。

因此,我们应当充分了解和尊重居住权的法律规定,确保公平和合法的权益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四章 居住权 第三百六十七条 设立居住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

居住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条件和要求;

(四)居住权期限;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九章 留置权 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四、民法典中房屋居住权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

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十四章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五、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为《民法典》第十四章的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六、民法典房屋居住权怎么认定,相关法律规定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居住权无偿设立,自登记时设立,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居住权期间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这相当于在房屋所有权之外,新设立“居住权”。

不过,居住权只能保障居住权利,没有继承乃至转让的资格。

即便如此,房子只要设立了“居住权”,即使没有房产证,也可长时间乃至终生居住。

新业主即便事后获得不动产证、拿到所有权,也无法改变“居住权”已经存在的现实,没有权利赶走居住权人。

居住权的期限,可以自行设立,5年、10年、20年均可,也可是终生。

如果是终生有效,那么不到去世,居住权就不会消失。

需要说明的是,不是长期居住就能获得“居住权”。

根据新规,居住权须由房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同时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设立,所有人对此拥有决定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六条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八条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三百六十九条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

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七十条 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

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百七十一条 以遗嘱方式设立居住权的,参照适用本章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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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中央最新拆房补偿标准,房屋居住权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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