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东县拆迁补偿标准,惠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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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东县拆迁补偿标准,惠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一、惠东县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下面我将针对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做简单分析如下:

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系地方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报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家所有,并依法、合理予以补偿和安置的行为。

集体土地征收工作应当遵循程序合法、公开透明、足额补偿、妥善安置的原则,兼顾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利益。

政府征收土地,要给予原土地使用权人相应的补偿。补偿的标准因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都不一致,一般在三四万元亩到十几万元亩之间。

具体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最高可达到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 征地 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 法规 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 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法律分析:

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制定,形成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1.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1)农村村民住宅包括以下房屋: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安排宅基地后不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宅基地货币补偿。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宅基地+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3)村民没有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

村民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村民住宅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自愿放弃安排宅基地和安置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4)村民其他房屋补偿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附件1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

支持和配合征地的,可以参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限时搬迁奖励。

2.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不给予置换安置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征地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按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期等评估补偿。

非住宅房屋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3. 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

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

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经营手续齐全且征地启动公告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暂行办法》青苗补偿标准,限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

《征收与补偿办法》青苗补偿标准,改为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

三、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法律分析:

惠州市人民政府日前印发《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下称《办法》)。

新版土地征拆办法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规范土地征收流程和程序,实施动态市场评估定值,且分别施以周边商品房价格10%(最高480平方米)的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每户最高43.2万元的货币补偿奖励、14.4万元的限时搬迁奖励。

法律依据: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新版土地征拆办法结合社会经济发展实际,规范土地征收流程和程序,实施动态市场评估定值,且分别施以周边商品房价格10%(最高480平方米)的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每户最高43.2万元的货币补偿奖励、14.4万元的限时搬迁奖励。

四、惠州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制定,形成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1.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1)农村村民住宅包括以下房屋: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安排宅基地后不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宅基地货币补偿。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宅基地+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3)村民没有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

村民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村民住宅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自愿放弃安排宅基地和安置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4)村民其他房屋补偿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附件1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

支持和配合征地的,可以参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限时搬迁奖励。

2.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不给予置换安置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征地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按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期等评估补偿。

非住宅房屋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3. 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

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

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经营手续齐全且征地启动公告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暂行办法》青苗补偿标准,限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

《征收与补偿办法》青苗补偿标准,改为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

五、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制定,形成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1.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1)农村村民住宅包括以下房屋: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安排宅基地后不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宅基地货币补偿。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宅基地+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3)村民没有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

村民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村民住宅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自愿放弃安排宅基地和安置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4)村民其他房屋补偿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附件1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

支持和配合征地的,可以参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限时搬迁奖励。

2.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不给予置换安置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征地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按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期等评估补偿。

非住宅房屋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3. 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

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

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经营手续齐全且征地启动公告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暂行办法》青苗补偿标准,限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

《征收与补偿办法》青苗补偿标准,改为限定每亩最高补偿金额。

六、惠州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法律分析:

为确保文件的连续性,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及其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市自然资源局依据《惠州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以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实施为契机,结合我市实际,市自然资源局对《暂行办法》重新进行制定,形成了《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法律依据:

《惠州市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办法》

1. 农村村民住宅补偿

(1)农村村民住宅包括以下房屋: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户籍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具有宅基地资格权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住宅;

村民或非村民合法继承的位于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祖屋;

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或村小组的原村民,户口迁出本村之前建设的合法住宅。

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村民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办理。

安排宅基地后不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宅基地货币补偿。

重新安排宅基地的住宅房屋补偿=宅基地+房屋建筑物重置价值+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3)村民没有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者等值置换安置房,也可以选择部分货币补偿加部分等值置换安置房。

村民自愿放弃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和安置房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村民住宅货币补偿=宅基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自愿放弃安排宅基地和安置房奖励+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4)村民其他房屋补偿

1983年《广东省村镇建房用地管理实施办法》实施后建成,且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等产权证)的不符合一户一宅但不属于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的村民其他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不予补偿,地上建筑物按照《征收与补偿办法》附件1予以补偿,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放弃安置房一次性奖励。

支持和配合征地的,可以参照《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规定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和限时搬迁奖励。

2.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房屋补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一律采用货币补偿,不给予置换安置房。

农村村民住宅以外的住宅房屋货币补偿=土地使用权价值补偿+房屋建筑物价值补偿+一次性签约补助+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限时搬迁奖励

征地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商业、办公、工业、仓储等房屋)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未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不予补偿;

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发布前已取得《不动产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产权证的,土地使用权按产权证证载土地用途、面积、使用年期等评估补偿。

非住宅房屋不给予置换安置房,也不给予一次性签约补助和临时安置补助费。

3. 住宅改非住宅的补偿

住宅改作非住宅用途的,仍按照住宅评估补偿。

住宅改作经营性用途,经营手续齐全且征地启动公告前仍在实际依法经营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四) 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暂行办法》青苗补偿标准,限定每亩最高补偿棵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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