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宅基地补偿高吗,拆迁是房屋补偿高还是宅基地补偿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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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宅基地补偿高吗,拆迁是房屋补偿高还是宅基地补偿高

一、拆迁是房屋补偿高还是宅基地补偿高

拆迁中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的高低,实际上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地区、政策以及具体的拆迁条款等,因此无法一概而论哪个补偿更高。

一、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费,即房屋重置费,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这一费用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除此之外,还有周转补偿费,这是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二、宅基地补偿

宅基地补偿涉及到宅基地上房屋拆迁的补偿。根据《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三、影响因素

地区差异:不同地区的拆迁政策和补偿标准可能存在差异。一些地区可能对房屋补偿更高,而另一些地区可能对宅基地补偿更优厚。

政策变化:随着时间的推移,政府政策可能会调整,从而影响拆迁补偿的标准和方式。

拆迁条款:具体的拆迁协议和条款也会对补偿产生影响。不同的拆迁项目可能有不同的补偿方案。

综上所述,拆迁中房屋补偿与宅基地补偿的高低并非固定不变,而是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因此,在面临拆迁时,建议被拆迁方详细了解当地的政策和具体拆迁条款,以便做出明智的决策。

二、农村拆迁宅基地怎么补偿

法律主观:

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一规则将“一户一宅”政策定为明文。

这里,“一户一宅”指的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这里的“户”是农村自然户而非农村承包经营户。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

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

,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处在拆迁范围内,会被政府拆除,那么相应的就会获得拆迁补偿,补偿款需要根据当地的补偿政策规定而定,不同的地区的补偿标准不一样。

法律客观: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

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第四章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宅基地赔偿高还是土地赔偿高

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的补偿如下:

1、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征地补偿内容增加了对宅基地的补偿和社会保障补偿;

3、在住房保障方面。

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被征地农民提供该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无法提供的按照市场价给予货币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屋拆迁有哪些程序1、申领《房屋拆迁许可证》;

2、拆迁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3、审核通过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

4、发布《拆迁通告》;

5、选择确定评估机构;

6、入户调查;

7、评估结果公示;

8、出具并送达评估报告;

9、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10、发放、领取补偿款;

11、拆除房屋。

四、农村房屋拆迁宅基地如何补偿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

当事人认为宅基地拆迁补偿过低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五、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或者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裁定。

当事人认为宅基地拆迁补偿过低的,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六、拆迁宅基地的补偿

法律主观:

按照各个地区《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规定补偿,各个地区标准不一。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宅基地上的房屋拆迁,可以实行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另行审批宅基地。

第十四条拆迁宅基地上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补偿款。

补偿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价和宅基地的区位补偿价确定。

第十五条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国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拆迁补偿款,并与安置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款结算差价;

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规定以经济适用住房安置被拆迁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这一规则将“一户一宅”政策定为明文。

这里,“一户一宅”指的是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

这里的“户”是农村自然户而非农村承包经营户。

,1、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和其他附属物,经法定审批程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权利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和其他附属物。

这是宅基地使用权设立的主要目的。

在宅基地以外的空地上,权利人还有权种植树木。

,2、权利人有权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虽然我国禁止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但农村居民对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得自由处分。

,宅基地上所建的房屋处在拆迁范围内,会被政府拆除,那么相应的就会获得拆迁补偿,补偿款需要根据当地的补偿政策规定而定,不同的地区的补偿标准不一样。

法律客观:

山东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鲁政发[2001]89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禁止擅自买卖或非法转让。

第四条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负责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规划、建设、财政、物价、发改、民政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市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农村宅基地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和计划管理第五条各村应加快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市规划部门应会同建设、国土、发改等部门指导各村的建设规划编制,修订和完善村庄建设规划,并严格监督实施。

第六条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逐步缩小农村居民点数量和用地总规模的原则;(二)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促进流通、繁荣经济、促进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原则;(四)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逐步向小城镇和中心村集中。

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审批宅基地,应按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在规划撤并的村庄范围内,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重建、改建住宅。

第八条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应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未利用完以前,不得扩大村庄规模。

第九条农村村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在年度计划指标中分配一定数量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并依法逐级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十条农村村民确需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建设住宅的,应按“占多少垦多少”原则,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开垦与所占耕地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验收。

没有条件开垦或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用地者应按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并纳入市级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土地开发整理。

第十一条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限额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66平方米;(二)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占用未利用土地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264平方米;(三)山地丘岭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132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四)本办法实施前已按村庄规划建设的宅基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264平方米。

人均占有耕地666平方米以下的村,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

第三章宅基地审批管理第十二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

(一)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条件的;(二)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的;(三)原有宅基地面积超过所在地标准宅基地面积0.8倍以上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四)出卖、转让、出租原有住房或改变原住房用途,再申请宅基地的;(五)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其他不宜批准的情形。

第十四条鼓励各村建设老年公寓,统一安排老年人居住;也可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由个人或村委会申请,采取个人投资或集体投资的形式集中建设老年人住房。

第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符合建房条件的农村村民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国土资源部门审核,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宅基地使用权经批准后,建房户应及时动工建设,并按照批准的位置、面积和用途等依法进行施工。

乡镇国土资源和建设部门要对建设过程实行全程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村民宅基地使用权自批准之日起两年内未动工建设的,视为自动放弃,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收回其使用权。

第四章超占多占宅基地管理第十八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村集体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宅基地;(二)经批准新划宅基地后原有的宅基地;(三)户口已迁出本村且已不居住的宅基地;(四)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宅基地;(五)其他应当收回的情形。

第十九条应收回的宅基地有地面附着物的,村集体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拒不交回的,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有偿使用费标准为每平方米每年1—5元,但是,影响村庄规划实施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应当依法拆除,腾出宅基地。

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超过法定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旧宅基地及占用的村内空闲地暂不能收回的,也可实行宅田挂钩的办法扣减相应的承包田。

第二十条对收回的宅基地,村民委员会应依法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一条农村村民宅基地实行有偿使用的,其使用费每年收缴一次,且由村民委员会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标准收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变相加重农民负担。

第二十二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85%由村集体使用,主要用于村庄改造和基础设施建设;10%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使用,5%由乡镇国土资源所管理使用,专项用于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宅基地有偿使用费实行村有乡(镇)代管,专户储存,并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有关村需使用时,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并将使用情况向村民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四条因买卖、继承、赠与房屋而发生宅基地使用权转移的,买房户、继承人、被赠与人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可依法办理宅基地用地手续,不符合条件的,应按本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罚则第二十五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建住宅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超过批准的宅基地面积建宅的,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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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宅基地补偿高吗,宅基地拆迁补偿太低该怎么办

内容审核:贾波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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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是国有建设土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城镇住宅 划拨拆,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写着批准拨用啥意思,房产证上国有土地使用权

25年09月05日
集体用地房屋赠与,农村宅基地上的房屋是否可以赠与,集体土地赠与要交税吗

25年09月05日
农村拆迁房屋赔偿谁管理,家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被拆迁 应该怎样赔偿

25年09月05日
房屋征收装修补偿费归谁,突击装修 房屋征收

25年09月05日
集体土地房屋违章建筑,征收土地上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理,集体土地违建房屋拆除有补偿吗

25年09月05日
房屋腾退都有什么钱,腾退房屋补贴政策

25年09月05日
国家拆迁房新条例,国家拆迁房屋新规定最新

25年09月05日
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要求腾退房屋并主张房屋占有使用费案件的案由

25年09月05日
最新新闻
第一次打拆迁律师的咨询电话,会被问什么?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25年09月05日
拆迁评估机构是谁定的?我不认可能换吗?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25年09月05日
拆迁公告后户口被冻结,还能迁入吗?新生儿怎么办?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25年09月05日
拆迁维权,先行政复议还是直接行政诉讼?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25年09月05日
房子突然被鉴定成「危房」要拆,怎么办?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25年09月05日
一户多宅,拆迁时怎么补?多出来的会被无偿收回吗?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25年09月05日
住的是公房(直管公房、单位房),拆迁有补偿吗?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25年09月05日
城里人买了农村房,遇到拆迁能赔吗?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25年09月0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5日
辽宁胜诉 | 房屋征收决定都出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还没作?省政府确认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25年09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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