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云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密云宅基地建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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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云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密云宅基地建设规定

一、密云宅基地建设规定

法律主观:

一、宅基地建房面积规定

农村村民建住宅,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旧村改造,充分利用原有的宅基地、村内空闲和山坡荒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新建宅基地面积限额为:

1 、 城市郊区及乡(镇)所在地,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六平方米;

2 、 平原地区的村庄,每户面积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村庄建在盐碱地、荒滩地上的,可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

3 、 山地丘陵区,村址在平原地上的,每户面积一百三十二平方米;在山坡薄地上的,每户面积可以适当放宽,但最多不得超过二百六十四平方米。人均占有耕地六百六十六平方米以下的,每户宅基地面积可低于前款规定限额。县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具体情况。

二、 宅基地使用权 的相关规定

依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宅基地的取得使用、转让应当遵循下列条款:

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2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农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宅基地审批手续。

4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后果

1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 社会保障 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

2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 安置房 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在宅基地上建立房屋必须严格按照审批的标准,不能超出规划的面积。

二、江苏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镇建设顺利推进,规范拆迁安置补偿行为,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坚持先筹建定向安置房,后实施拆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按照“定价补偿,回购定向安置房”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拆迁住宅平房的,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积及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标明的面积为准。

第六条住宅平房的房屋拆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0.4亩(含0.4亩)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420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

0.4亩至0.6亩(含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100元的标准补偿;

超过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补偿。

(二)根据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对合法建筑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定向安置房的回购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拆迁住宅平房,按回购价格回购的定向安置房面积,按照产权人家庭人口数乘以45平方米核定。

(二)按安置标准,以回购价格回购定向安置房的面积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

(三)按回购价格回购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载明的用地面积。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超过0.4亩的,按回购价格回购的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0.4亩。

(四)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以回购价格回购的定向安置房面积,未达到应安置面积最高标准的剩余部分,可以在该项目范围内同属被拆迁人的直系亲属之间转让。

第八条密云县新城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定向安置房回购均价为每平方米3700元。

实际安置房屋的面积超过规定的回购价格面积标准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的优惠价格结算。

第九条拆迁住宅楼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附属设施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安置到多层楼房的回购价格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乘以1.25;

安置到高层楼房的回购价格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乘以1.3。

回购价格及优惠面积、优惠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拆迁代管房屋,拆迁人和代管人应经过共同确认,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拆迁前,拆迁人与代管人应签订拆迁协议书,协议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拆迁直管、自管公房(包括平房、楼房)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私产房屋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三、密云宅基地补偿标准

北京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具体如下:

1、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宅基地时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4、被征收人取得宅基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

北京户口申请条件:

1、和北京人结婚满10年,年龄满45周岁可以;

2、和北京人结婚,配偶单位可以解决两地分居问题,可以;

3、符合北京市人才引进政策要求的,可以;

4、硕士以上学历,被北京市高新技术企业录用,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以;

5、父母一方为北京户口的,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和不满18周岁的二胎子女可以;

6、连续3年担任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合伙企业合伙事务的执行人或者其他组织形式私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在北京有本人所有权的住房;

企业连续3年每年纳税8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近三年纳税达3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职工中的北京市人员连续3年保持在100人以上,或者达到职工总数的90%以上的,可以;

7、本人直接被北京的事业单位、大型国企、国家机关等能解决落户问题的单位录用。

综上所述,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征收宅基地时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应当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听取被征收人的意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收宅基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被征收人取得宅基地,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希望以上信息对您有帮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四、北京宅基地2023最新政策

法律分析: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根据区划来确定的,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法律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依法由本省审批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不满一公顷的,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不满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江苏省宅基地标准面积是多少

法律分析:

江苏省农村宅基地面积规定的标准是根据区划来确定的,城市郊区和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下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一百三十五平方米;

人均耕地在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县,每户宅基地不得超过二百平方米。

法律依据:

《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三十二条 建设占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转用审批手续;

涉及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按照省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三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人民政府可以授权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县(市、区)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

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根据国务院授权,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国有未利用地,依法由本省审批的,按照以下审批权限办理:

(一)不满一公顷的,在县(市、区)行政区域内,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在市辖区行政区域内,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一公顷以上、不满五公顷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五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未利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由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

六、2023年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本县房屋拆迁管理,保证城镇建设顺利推进,规范拆迁安置补偿行为,维护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拆迁应坚持先筹建定向安置房,后实施拆迁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与安置

第四条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拆迁,按照“定价补偿,回购定向安置房”的办法进行。

第五条拆迁住宅平房的,宅基地合法用地面积及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标明的面积为准。

第六条住宅平房的房屋拆迁,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合法宅基地0.4亩(含0.4亩)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4200元的标准给予土地补偿;

0.4亩至0.6亩(含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2100元的标准补偿;

超过0.6亩的部分,按照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补偿。

(二)根据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出的评估结果,对合法建筑房屋给予重置成新价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照重置成新价给予补偿;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三)附属物的补偿金额由受委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七条定向安置房的回购面积,按照下列标准确定:

(一)拆迁住宅平房,按回购价格回购的定向安置房面积,按照产权人家庭人口数乘以45平方米核定。

(二)按安置标准,以回购价格回购定向安置房的面积不足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安置。

(三)按回购价格回购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得超过房屋所有权证或正式批示载明的用地面积。

1982年以前划定的宅基地超过0.4亩的,按回购价格回购的定向安置房的面积最多不超过0.4亩。

(四)被拆迁人自愿选择的以回购价格回购的定向安置房面积,未达到应安置面积最高标准的剩余部分,可以在该项目范围内同属被拆迁人的直系亲属之间转让。

第八条密云县新城规划区内的房屋拆迁,定向安置房回购均价为每平方米3700元。

实际安置房屋的面积超过规定的回购价格面积标准在20平方米以内的,按照每平方米4500元的优惠价格结算。

第九条拆迁住宅楼房的,按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按照每平方米5100元的标准给予补偿,附属设施由受托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给予补偿。

安置到多层楼房的回购价格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乘以1.25;

安置到高层楼房的回购价格面积为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乘以1.3。

回购价格及优惠面积、优惠价格按本办法第八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拆迁代管房屋,拆迁人和代管人应经过共同确认,按照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

拆迁前,拆迁人与代管人应签订拆迁协议书,协议书应经公证机关公证,并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一条拆迁直管、自管公房(包括平房、楼房)的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给房屋承租人。

房屋承租人购买现住公房后作为被拆迁人,由拆迁人按照私产房屋的标准给予补偿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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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张作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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