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款给了 安置补偿也给补偿金吗,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发给失地农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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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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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 擅长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

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在处理案件中,能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完美的结合起来。

征收土地款给了 安置补偿也给补偿金吗,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发给失地农民吗

一、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发给失地农民吗

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并不直接发给失地农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可以用于开办集体企业、发展公益建设,也可以分配到各户或被征用承包经营土地的村民。因此,虽然失地农民可能因征地而受到影响,但土地补偿费并非直接支付给失地农民个人。

具体来说: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这意味着,土地补偿费首先会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而不是直接给失地农民。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决定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他们可以决定将部分或全部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民,也可以用于集体企业的发展或公益建设。

如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失地农民,那么这部分费用将会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的决定进行分配。分配方式可能因地区和组织而异,但通常会考虑到失地农民的实际损失和需要。

总的来说,虽然失地农民可能因征地而获得一定的补偿,但土地补偿费并非直接发放给失地农民,而是先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组织进行分配。

二、农民耕地被征用补偿标准是多少

标准怎么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补偿费用怎么算: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定义: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标准: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计算公式:

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

2、青苗补偿费

定义: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标准: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城市郊区的菜地: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附着物补偿费

定义: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标准: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4、安置补助费

定义: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标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公式:

安置补助费(每个农业人口)=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倍。

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注: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目的: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适用范围:

*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补偿对象:

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男女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提前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且需共同确权。

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到款期限: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划分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分配比例: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专款专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违法追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农民土地被征后农民的失地补偿金怎么算

法律分析:

失地农民社保补偿标准:

建立失地农民养老保险制度,农民能够每月领取一定的养老金,让农民老来无忧,对于土地被征收的农民,在养老保险基础上,又一次补贴,申请条件:

土地承保合同、征地协议、个人身份证、户口薄、近期2寸彩照、《失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申报表》,就可以到当地政府申请办理,当月起就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个人不再缴费,政府交纳50%,集体交纳30%,个人负担2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四、失地农民社保补偿标准

律师分析:

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即国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

实际上,这样的补偿仅仅只是体现了对土地资源属性的补偿,而严重忽略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而土地在我国现有保障制度下是农民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收入理应包括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和“看病钱”,但目前所得到的补偿却远远难以承担起此两项职能。

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的所有生活资料都要通过支付现金来购买,生活消费支出大幅度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五、农民失地补偿金?

律师分析:

目前我国对失地农民的补偿基本上是一种纯粹的经济补偿,即国家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农民以直接的经济赔偿,如土地补偿费是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财产补偿,安置补助费是补偿农业从业人员因征地而就业不充分或一时不能就业所承受的损失等等。

实际上,这样的补偿仅仅只是体现了对土地资源属性的补偿,而严重忽略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后土地使用权的价值。

而土地在我国现有保障制度下是农民生活保障的最后一道防线,农民得到的征地补偿收入理应包括失地农民的“养老金”和“看病钱”,但目前所得到的补偿却远远难以承担起此两项职能。

土地被征用后,失地农民的所有生活资料都要通过支付现金来购买,生活消费支出大幅度提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六、失地农民每月补偿标准

标准怎么定: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补偿费用怎么算:

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1、土地补偿费

定义: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标准:

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计算公式:

土地补偿费=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6-10)倍。

2、青苗补偿费

定义: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标准: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城市郊区的菜地:

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3、附着物补偿费

定义: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标准:

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4、安置补助费

定义: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

标准: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公式:

安置补助费(每个农业人口)=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6)倍。

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

注: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

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征地补偿费分配办法

目的:

为维护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做好被征地农民的补偿安置工作

适用范围:

*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补偿对象:

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的补偿。

男女平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剥夺、侵害其依法享有的征地补偿权益。

原则:

公开、公平、公正。

提前告知: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

且需共同确权。

听证权利:

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告知被征地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20日内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

专款专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

到款期限:

征地单位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费全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户;经被征地农户同意,也可以与被征地农户约定分期支付征地补偿费。

征地补偿费用没有足额到位前,国土资源部门不得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不得办理供地手续,征地单位不得强行使用土地,项目不得开工建设,被征地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继续使用土地。

划分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户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老户、新户、女儿户。

分配比例:

土地被全部征收,同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撤销建制的,土地补偿费80%分配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平均分配给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

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剩余部分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已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部分征收或征用的,其土地补偿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户;其余20%留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未确权确地到户的土地被征收征用后,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以不低于80%的比例平均支付给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成员;其余部分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应当全部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安置补助费根据不同的安置途径支付,由征地单位或者其他单位统一安置失地农民的,支付给负责安置的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应当全部支付给失地农民。

专款专用: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设立征地补偿费专户,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应当将征地补偿费依法进行分配使用。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产,应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发放干部报酬,不得用于支付招待费用等非生产性开支,不得用于清偿债务。

留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使用方案应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收支情况应当及时公布,并接受群众监督。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及时公布征地补偿费到位情况及分配使用情况。

违法追究: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分配使用征地补偿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经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侵占、挪用、拖欠征地补偿费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及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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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王姗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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