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租到了违建的门面,租户可以依据以下几点向房东要求赔偿:
一、违建门面的合法性问题
由于租户租到的是违建门面,这首先涉及到门面的合法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违建建筑是不合法的,因此,租户有权就此向房东提出赔偿要求。房东作为出租方,有责任确保所出租的门面是合法的,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依据租赁合同要求赔偿
租户可以依据与房东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违约条款来要求赔偿。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房东需确保门面的合法性,那么租户可以直接引用该条款来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此,租户可以要求房东赔偿因租到违建门面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三、实际损失的确定
在确定实际损失时,租户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已经支付的租金:租户有权要求房东退还已经支付的租金,因为违建门面导致租户无法正常使用该门面进行经营活动。
装修和设施投入:如果租户对门面进行了装修或购置了相关设施,这些投入也将成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租户可以要求房东赔偿这些投入的成本。
经营损失:由于租到违建门面导致无法正常经营,租户可能会遭受经营上的损失。然而,这部分损失的确定可能较为困难,需要租户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其经营受到了实际影响以及影响的具体程度。
综上所述,租到了违建的门面后,租户可以根据上述几点向房东要求赔偿。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建议租户先与房东进行协商,如果协商无果,再考虑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房东因违建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如双方未约定违约条款的,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房屋违建房东需赔偿租客吗1、房屋违建房东需赔偿租客。
违建房屋是需要被拆除的,被拆除房屋后,租客暂时没有地方可以居住,并且租客是交了租金的,在租赁期间对房屋享有使用权,由于房东的违建,导致房屋被拆迁,租赁合同无法再继续履行,属于对租客使用权的侵害,房东应当赔偿租客。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违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法律分析:
如果是违建房出租则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由于出租行为并没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租赁人使用了所以人所有的房屋,故租赁人支付使用费,其标准应以房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为准,不应以双方约定的租金计算。
法院应当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司法建议书,对违章建筑收其所有人进行整改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如果是违建房出租则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由于出租行为并没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租赁人使用了所以人所有的房屋,故租赁人支付使用费,其标准应以房管部门规定的数额为准,不应以双方约定的租金计算。
法院应当向房产管理机关提交司法建议书,对违章建筑收其所有人进行整改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法律分析: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如房东因违建被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拆除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承租人有权解除租赁合同,并要求房东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如双方未约定违约条款的,承租人可以根据自己受到的实际损失要求房东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二)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三)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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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违建门面房遇拆迁怎么补偿,房东以违建房进行出租怎么解决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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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