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的拆迁土地补偿388万,离职员工是否还能领取年终奖?——最高院183号指导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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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的拆迁土地补偿388万,离职员工是否还能领取年终奖?——最高院183号指导案例评析

一、离职员工是否还能领取年终奖?——最高院183号指导案例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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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提示:

如果离职的员工所在的公司,通过员工手册或者公司其他规章制度规定:员工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不能享有年终奖。那么该规定是否意味着该离职员工无法领取年终奖?是否意味着该规定可以完全豁免公司的年终奖发放义务?

本文结合指导案例183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于2022年7月4日发布)的审判观点,来评析目前司法实践如何保障劳动者对于年终奖的请求权以及正确把握年终奖给付规则的合理性审查问题。

裁判要旨

“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劳动者的离职原因、离职时间、工作表现以及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规定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但劳动合同的解除非因劳动者单方过失或主动辞职所导致,且劳动者已经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工作业绩及表现不符合年终奖发放标准,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支付年终奖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案情简介

当事人信息:房某与A公司

劳动合同签订时间:2011年1月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双方之间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履行日期为2015年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

职位:战略部高级经理一职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及时间:2017年10月,A公司调整公司组织架构,撤销战略部,房某所任职的岗位因此被取消。双方就变更劳动合同等事宜展开了近两个月的协商,未果。12月29日,A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协商达成一致,向房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房某对解除决定不服,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起诉要求恢复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诉求2017年8月-12月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17年度奖金等。A公司辩称,其《员工手册》规定:年终奖金根据公司政策,按公司业绩、员工表现计发,前提是该员工在当年度10月1日前已入职,若员工在奖金发放月或之前离职,则不能享有。另,法院查明,A公司每年度年终奖会在次年3月份左右发放。

历次裁判结果

1.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9日作出(2018)沪0101民初10726号民事判决,对房某要求支付2017年度奖金的诉求不予支持。

2. 房某不服,上诉至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3月4日作出(2018)沪02民终11292号民事判决:A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上诉人房某2017年度年终奖税前人民币138600元。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用人单位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为依据解除劳动合同,导致劳动者不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年终奖发放条件时,劳动者是否可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奖金发放情形,房某在A公司发放2017年度奖金之前已经离职,不符合奖金发放情形,故对房某要求2017年度奖金之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强制规定年终奖应如何发放,用人单位有权根据本单位的经营状况、员工的业绩表现等,自主确定奖金发放与否、发放条件及发放标准,但是用人单位制定的发放规则仍应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对于在年终奖发放之前已经离职的劳动者可否获得年终奖,应当结合劳动者离职的原因、时间、工作表现和对单位的贡献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本案中,A公司对其组织架构进行调整,双方未能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一致,导致劳动合同被解除。房某在A公司工作至2017年12月29日,此后两日系双休日,表明房某在2017年度已在A公司工作满一年;在A公司未举证房某的2017年度工作业绩、表现等方面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房某在该年度为A公司付出了一整年的劳动且正常履行了职责,为A公司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基于上述理由,A公司关于房某在年终奖发放月之前已离职而不能享有该笔奖金的主张缺乏合理性。故对房某诉求A公司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应予支持。

延伸案例

以深圳中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1313号案为例(以下当事人信息均使用简称)

当事人信息:黄某超、B公司、C公司

入职时间:2014年3月17日入职C公司,2018年8月1日入职B公司。

劳动合同签订情况:2014年3月17日,黄某超与C公司签订期限为2014年3月17日至2017年3月16日的劳动合同,双方于2018年8月1日终止劳动合同,黄某超的劳动关系转到B公司。2018年8月1日,黄某超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期限为2018年8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的劳动合同。

职位:公司业务员

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因及时间:黄某超与B公司石X彬发生冲突,事后黄某超未继续上班,B公司于2018年12月21日向黄某超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多次通知黄某超上班但黄某超一直未上班,已连续旷工超过3天为由,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于2018年12月24日正式解除与黄某超的劳动合同。黄某超不服,遂申请仲裁。该劳动争议纠纷一直持续至二审。

在深圳中院作出的(2019)粤03民终31313号案件中,在员工因旷工被公司单方合法解除的情况下,深圳中院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的规定支持了员工折算后的年终奖。关于年终奖诉求部分,员工黄某超诉求单位发放2018年的年终奖。关于该部分,二审法院认为:“至于2018年的年终奖,虽然劳动合同解除时黄某超在2018年工作不满1年,但《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此已规定按“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因而C公司和B公司关于无须计发年终奖的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律师评析

律师认为:关于涉及离职员工的年终奖发放问题,需要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第一种情况,公司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劳动者不能享有年终奖。如果是因为公司违法解除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该规定不必然有效,这是183号指导案例的精神。从公平原则来说,如果是员工主动离职或者因员工过错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的,那么公司以此规章制度已有规定,从而抗辩无需向因主动离职或因过错而离职的劳动者的年终奖。

第二种情况,公司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在年终奖发放前离职的,能否享有年终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此处以深圳市为例,其他市的司法实践情况以当地为准)。结合《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在深圳市,无论是因为公司违法解除而导致劳动关系解除的,还是员工主动离职或者因员工过错导致的劳动关系解除的,对该离职员工的年终奖发放,仍然需要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律师建议

相关法规和案例的裁判结果,给公司制定员工离职管理制度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也说明了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年终奖发放规则的必要性。因此,公司在平常制定相关年终奖发放规则时,需要在内部规章制度,如《员工手册》或者其他公司部门规章制度中对发放时间、发放的考核标准、发放金额、发放方式进行细化。此类规章制度的规定可以以备在仲裁纠纷发生后,提供给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进行审查。与此同时,还需要保存好员工签收知晓以上规定的相关证据。

而当员工离职时,公司需要进一步固定保存好员工绩效考核未达标准的相关考核材料,并与离职员工进行确认。通过事前防范的充足准备,来减少因年终奖发放问题而带来的劳动仲裁风险。

法律法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22修正)》

第十四条:员工工资应当从用人单位与员工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至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时,支付周期未满的员工月度奖、季度奖、年终奖,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的约定计发;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依法制定的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计发;没有约定或者规定的,按照员工实际工作时间折算计发。

二、职员离职后,是否还有权获得年终奖金

员工提前离职通常不可以主张年终奖,具体依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特殊福利、员工离职不得享受的,提前离职可以不予支付。

一、年薪30万包括年终奖吗

年薪不包括年终奖。

一般会在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等文件中列明工资的构成,是否包括年终奖,如何发放年终奖也应在合同中列明。

法律及法规保护的是工资,年终奖属于奖金性质,也就是属于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的钱,如果企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列明,即使没发,也没有责任。

二、年终奖迟发是否合法,迟发工资是否合法

年终奖迟发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拖延发放,因为此时的年终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

如果年终奖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经济效益给员工的额外奖励,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性质;

然后用人单位可以独立决定是否发放,发放时间和具体金额。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辞职后还可以拿上半年绩效吗

需要具体分析,要看你和公司在合同中对年终奖是如何约定的,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有年终奖领取的依据,你可以向公司主张年终奖。

所谓年终奖是企业鼓励员工、激励员工认真工作的一种方式,也是对长期表现好的员工的一种认可,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福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三、离职员工可否主张年终奖

法律分析:

企业员工辞职后是否有年终奖由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决定,一般没有。

年终奖是指每年度末企业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励,是对一年来的工作业绩的肯定。

法律没有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年终奖,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年终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

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四、员工离职年终奖还有吗? -法律知识

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

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

用人单位仅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年终奖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

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况。

在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

总体上,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年终奖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五、员工离职后能否获得年终奖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1)劳动合同没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没有规定的情况。

在既没有劳动合同约定,也没有相关规章制度对年终奖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如果离职员工上年度工作满一年,则根据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其完全具备参与年终绩效考核、领取年终奖的条件。

用人单位仅以年终奖发放时员工已离职而拒绝支付年终奖的,有违同工同酬的原则。

可通过劳动仲裁维护自己的权益。

(2)劳动合同有约定或单位规章制度有规定的情况。

在劳动合同已有约定,或单位已有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当然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执行。

总体上,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

如果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公司特殊福利,是否发放以及发放额度需要考虑公司当年效益及个人表现,不纳入员工工资的范围,并规定在年终奖发放前员工离职不得享受单位上年度年终奖的,那么用人单位不支付离职员工年终奖,是可以得到司法支持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六、年中离职年终奖不发违法吗

员工提前离职通常不可以主张年终奖,具体依照单位的规章制度执行。

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自主管理范畴,用人单位有权自主决定年终奖发放的条件、数额、时间等具体事宜。

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年终奖属于特殊福利、员工离职不得享受的,提前离职可以不予支付。

一、年薪30万包括年终奖吗

年薪不包括年终奖。

一般会在劳动合同或录用通知等文件中列明工资的构成,是否包括年终奖,如何发放年终奖也应在合同中列明。

法律及法规保护的是工资,年终奖属于奖金性质,也就是属于企业根据自己的情况决定是否发放的钱,如果企业没有在劳动合同中列明,即使没发,也没有责任。

二、年终奖迟发是否合法,迟发工资是否合法

年终奖迟发是不合法的。

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和奖金发放标准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者拖延发放,因为此时的年终奖金是工资的一部分。

如果年终奖是企业根据上一年度经济效益给员工的额外奖励,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年终奖的性质;

然后用人单位可以独立决定是否发放,发放时间和具体金额。

1、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2、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3、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4、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三、辞职后还可以拿上半年绩效吗

需要具体分析,要看你和公司在合同中对年终奖是如何约定的,或者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如何规定的。

如果有年终奖领取的依据,你可以向公司主张年终奖。

所谓年终奖是企业鼓励员工、激励员工认真工作的一种方式,也是对长期表现好的员工的一种认可,是公司对员工的一种福利。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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