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主任贪污拆迁土地补偿款,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

咨询
尹浩腾律师

尹浩腾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尹浩腾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领域,涉及类型广泛,主要包括:集体土地征收、国有土地房屋征收、群体性拆迁、城中村、棚户区改造、腾退、厂房、企业拆迁、养殖场搬迁、厂房企业的提升改造等方面。

村主任贪污拆迁土地补偿款,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

一、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

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

一、如果村主任在协助政府对土地征收补偿款进行管理、分发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即征地补偿款,可能构成贪污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二、如果土地补偿款已经分发完毕,征收工作已经完成,村主任只是在代为保管阶段侵吞补偿款的,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综上所述,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具体构成何罪,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村主任在协助政府进行土地征收补偿款管理、分发过程中套取补偿款,则可能构成贪污罪;如果村主任在征收工作完成后,代为保管阶段侵吞补偿款,则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二、村干部骗取征地款怎样处理

征地补偿应该被土地所有主,也就是农民来获得,但是有些村主任可能会骗取征地补偿,这就可能构成了犯罪,那么村主任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了哪种犯罪?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随意领取他人的征地补偿金,想让我受到一定的法律惩罚。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特点。

单位犯罪除了应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外,还应当具备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即法律明确规定。

依据刑法总则30条的规定,只有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便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犯罪行为方面的特点。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行为方面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犯意”必须是以一定的程序、形式等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二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必须被单位占有、使用,而不能由单位内个别人或部分人享有,否则便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自然人犯罪。

上述两点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区别,不具备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肯定不是单位犯罪。

但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不能完全肯定是单位犯罪,例如,为了犯罪而注册公司(或成立单位),公司成立后进行犯罪行为,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及特征,但却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再如,国家机关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走私等),虽然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特征,但由于国家机关主体的特殊性,在认定犯罪时,无论法律有否规定该犯罪包含单位主体,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一律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显然,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可能是自然人犯罪,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单位犯罪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综观本案的各种行为、事实和情节:

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也达到了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肯定存在故意,并且骗取了财产,所以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自然人诈骗罪。

认定本案为自然人诈骗,需要纠正的两个认识偏差纠正对财产犯罪动机、目的认识上的偏差。

即一般人善良的意识认为:

在财产犯罪中,尤其是骗取、窃取、侵占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应该出于将犯罪对象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否则便难以认定为犯罪。

其实这是一种对刑法认识上的误区,刑法中设定的每一条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一定的法益即某种社会关系。

对于财产犯罪而言,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各种权利,换句话说,刑法打击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而不是取得财产的行为。

所以,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并且达到了刑法所限定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就构成该犯罪。

正因如此,刑法中的大部分犯罪并不以犯罪的动机、目的、个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构成要件。

如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并没有限定行为人骗取财物的动机或目的必须是据为己有,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不能盲目地认为行为人为第三者尤其是为本单位而诈骗财物、或者将诈骗来的财物归第三者或本单位所有时,就不构成诈骗罪。

所以,正因为有上文中的各种行为出现,村主任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了一定的罪行,当农民朋友的征地,没有获得一定的补偿时,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个人权益,这也是唯一的正当途径,应该让犯罪分子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我们社会的环境才能越来越和谐。

三、村主任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了哪种犯罪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了什么罪

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的行为一般都涉及职务侵占罪、贪污罪等罪名。

随着土地开发利用规模的扩大、政府对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增加以及涉农惠民政策的落实,土地征用补偿款和惠农拨款成为不少农村集体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

这些款项往往额度较大,在操作中又存在非常规性、临时性以及使用管理的非规范性,因此这些款项成为了村干部非法谋利的主要目标。

村干部犯罪的原因

1、一些村干部法律知识欠缺,法律观念淡薄。

当前很多地方村干部文化素质不高,村干部没有接受法律教育,法律观念淡薄,对自己的行为是否违纪违法没有一个清楚地认识。

有的认为公款临时借用,只要按时归还不造成损失,就跟邻里朋友之间借款一样,不是违法行为;有的认为挪用公款仅是违反财务制度,没有触犯法律,不够成犯罪,直到被查处判刑,才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2、一些村干部政治素质低,为官动机不纯。

担任村干部有的是为了光宗耀祖,有的是为了办事方便,有的则更加直接,就是“为了多捞几个钱”。

从当前农村换届选举的情况来看,贿选情况较为普遍并且有愈演愈烈之势,特别是集体经济比较发达的农村,竞选花费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甚至几十万。

这种动机不纯的人一旦当选村干部,吃喝玩乐,虚报冒领,假公济私,中饱私囊,无所不为。

这类村干部目前为数不少,这是导致近年来村干部腐败案件多发高发的一个重要原因。

3、农村村务不够公开,缺乏民主监督。

有些地方村级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够。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应当定期将村务公开,其中包括财务收支情况等。

但实际上,有的村干部为谋取私利方便,不想让群众了解村务、政务和财务;有的村干部害怕群众知道多了不利于工作,只是将一些无关紧要内容写进村务公开栏,只公开一些不痛不痒的政务而对反映村财收支的重点内容却巧妙回避,缺乏民主,缺少监督制约。

4、农村财务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

集中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财务人员配备不齐全。

有些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自己兼任出纳,一手收钱,一手花钱,花多少钱、什么去向,都是一个人说了算。

二是账目不清、单据、凭证不全,许多收入和支出都不入账;各种白条、票据一大堆,村干部每人都有账,相互牵连,撕不开,理不清,混乱无章。

三是不及时做账。

有些村级财务不是按照规定期限做账,而是一季度做一次账,或是一年做一次账,有的干脆都不做账。

5、农村权力过度集中,缺乏监督机制。

在大部分基层农村,权力仍集中在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个别或少数人手中,民主管理制度形同虚设,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村干部独断专行、“一言堂”的情形严重,从而导致村干部犯罪作案有恃无恐。

同时,个别乡镇对村干部的监督也不到位,对村干部存在一些“迁就”思想,正是由于在监督管理上失之于软,失之于宽,给了村干部违法违纪之机。

解决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问题的现状

目前,农村土地补偿款分配纠纷在全国法院没有高度统一的认识,在网上查到的案例和观点也不尽相同,大部分案例的处理遵从的是土地征用补偿款应补偿给耕种土地的家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才具备获得补偿款的资格。

第一,家庭联产承包的土地征用补偿款不属于收益范畴,它是对失去耕地人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补偿,不属于继承财产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条第规定:

“个人承包应得的个人收益,依照法律规定继承。

个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许由继承人继承承包的,按承包合同办理”。

本条规定的是个人承包问题,而未规定家庭联产承包问题。

第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因此,家庭土地承包方主体是农户,并非家庭的每个成员,每个家庭成员不具有独立的家庭土地承包权。

如果家庭某个成员死亡的,按照三十年的承包期不变,不存在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问题,其承包经营的土地就应当由其他家庭成员继续承包耕作。

家庭成员死亡后,其民事主体资格已经丧失,不能对承包的土地进行管理和使用,已经不是土地承包经营主体中农户的成员,所以其不能再对土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征用补偿款也就不能成为其个人的遗产。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规定:

“承包方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可见能获得土地补偿费的是承包方,承包方即农户。

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

”因此,能够获得征地补偿款的人是在征地补偿方案确定时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

政府征地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

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

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

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四、村干部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了什么罪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冒名诈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当事人的征地补偿款被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另一方领取,需要到法院诉讼处理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后,补偿款问题自然随之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五、村干部冒领我土地补偿怎办

法律分析:

当事人的征地补偿款被村干部冒名诈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当事人的征地补偿款被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另一方领取,需要到法院诉讼处理土地使用权归属纠纷,确定土地使用权归属后,补偿款问题自然随之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六、村委会挪用贪污征地补偿款应承担什么罪呢

征地补偿应该被土地所有主,也就是农民来获得,但是有些村主任可能会骗取征地补偿,这就可能构成了犯罪,那么村主任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了哪种犯罪?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随意领取他人的征地补偿金,想让我受到一定的法律惩罚。

下面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犯罪构成要件上的特点。

单位犯罪除了应具备一般犯罪构成的四要件(即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外,还应当具备一个必不可少的构成要件,即法律明确规定。

依据刑法总则30条的规定,只有刑法分则或者其他法律明确规定为单位犯罪的,才能构成单位犯罪,否则便不能构成单位犯罪。

犯罪行为方面的特点。

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在行为方面相比,具有以下两个明显的特征:

一是单位犯罪的主观动机、目的必须是为本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而且“犯意”必须是以一定的程序、形式等表现出来的单位意志;二是单位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犯罪所获得的利益必须被单位占有、使用,而不能由单位内个别人或部分人享有,否则便是以单位的名义实施自然人犯罪。

上述两点是一般的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之区别,不具备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肯定不是单位犯罪。

但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不能完全肯定是单位犯罪,例如,为了犯罪而注册公司(或成立单位),公司成立后进行犯罪行为,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所有构成要件及特征,但却不能按单位犯罪处理,只能认定为自然人犯罪;再如,国家机关实施的犯罪行为(如走私等),虽然在形式上也完全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与特征,但由于国家机关主体的特殊性,在认定犯罪时,无论法律有否规定该犯罪包含单位主体,一般都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而一律认定为自然人犯罪。

显然,具备了上述两个特点的犯罪也可能是自然人犯罪,所以在认定某种行为是否为单位犯罪时,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综观本案的各种行为、事实和情节:

行为人实施了诈骗行为,也达到了法定年龄,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肯定存在故意,并且骗取了财产,所以本案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成立自然人诈骗罪。

认定本案为自然人诈骗,需要纠正的两个认识偏差纠正对财产犯罪动机、目的认识上的偏差。

即一般人善良的意识认为:

在财产犯罪中,尤其是骗取、窃取、侵占型的财产犯罪中,行为人应该出于将犯罪对象非法据为已有的目的,否则便难以认定为犯罪。

其实这是一种对刑法认识上的误区,刑法中设定的每一条法律规范,都是为了保护一定的法益即某种社会关系。

对于财产犯罪而言,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各种权利,换句话说,刑法打击的是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而不是取得财产的行为。

所以,只要行为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具体法益,并且达到了刑法所限定的程度,一般情况下,就构成该犯罪。

正因如此,刑法中的大部分犯罪并不以犯罪的动机、目的、个人是否取得财物为构成要件。

如刑法第266条对诈骗罪的规定,并没有限定行为人骗取财物的动机或目的必须是据为己有,所以,在认定犯罪时,不能盲目地认为行为人为第三者尤其是为本单位而诈骗财物、或者将诈骗来的财物归第三者或本单位所有时,就不构成诈骗罪。

所以,正因为有上文中的各种行为出现,村主任骗取征地补偿款构成了一定的罪行,当农民朋友的征地,没有获得一定的补偿时,首先想到的就是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个人权益,这也是唯一的正当途径,应该让犯罪分子得到相应的惩罚,这样我们社会的环境才能越来越和谐。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村干部贪村民的征地费怎么举报

2、村干部吞了土地补偿款谁管

3、村干部侵吞拆迁补偿款如何投诉

4、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怎么办

5、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向谁举报

6、村干部把村民的土地赔偿款花了怎么定性

7、村干部侵吞土地补偿款要向哪部去告状?

8、村干部私吞土地补偿款犯罪吗

9、村干部违规发放土地补偿款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主任贪污拆迁土地补偿款,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村主任贪污拆迁土地补偿款,村干部冒领我土地补偿怎办

内容审核:尹浩腾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村主任贪污拆迁土地补偿款,村主任套取征地补偿款犯什么罪?/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村主任自己承包集体土地,村主任违规承包属于集体的山林 获取政府补贴 是否构成犯罪

25年09月08日
拆迁奖励社区主任政策怎么写,汽标社区拆迁计划何时启动

25年09月08日
房屋征收主任几级科员,房屋征收主管部门是行政机关吗

25年09月08日
碧湖拆迁主任名单公示查询,丽水碧湖三峰要拆迁吗

25年09月08日
咸阳市拆迁主任名单公示,咸阳市拆迁补偿标准

25年09月08日
村主任卖集体土地可以吗,城镇户口可以承包农村土地不

25年09月08日
村集体土地被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被个人占用怎么办

25年09月08日
郑远航律师:拆迁户的赌博视频,村主任挪用拆迁款500万赌博怎么定

25年09月08日
村主任违规使用集体土地,村主任违规承包属于集体的山林 获取政府补贴 是否构成犯罪

25年09月08日
村主任违规批集体土地,村主任违规承包属于集体的山林 获取政府补贴 是否构成犯罪

25年09月08日
征地补偿款被冒领属于什么纠纷,冒领土地补偿金

25年09月08日
征地补偿款家庭怎么分,征地补偿款家庭内部如何分配

25年09月08日
拆迁补偿款怎么要,拆迁补偿款可以拿现金吗

25年09月08日
土地征收补偿款标准是什么,土地征收补偿办法

25年09月08日
蔡甸区永安街拆迁补偿款,蔡甸区永安街2021年规划 法律问题

25年09月08日
拆迁属于赔偿还说补偿,征收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的区别

25年09月08日
征地补偿款会代付吗,征地补偿款是发给村里还是个人

25年09月08日
征地补偿款没退怎么办,征地补偿没有拿到手,到那个部门告

25年09月08日
拆迁补偿要公布吗,拆迁补偿款哪里可以查到公示信息

25年09月08日
征地补偿款哪些归集体所有,征地补偿是不是村集体经济收入

25年09月08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09月08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09月08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09月08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09月08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08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08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09月08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09月08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09月08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09月08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