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征地拆迁类行政案件、普通民商事案件。擅长处理多人房屋拆迁补偿案件,能够娴熟地利用法律。
这几年重新调整土地规模,重新分地的言论和民愿是越来越多,越演越烈了-------毕竟人口是越来越多的,地也就相应地越来越少了,村里面的预留地早就没有了,话说刚嫁过来的媳妇都没有地可分了,更别说生下来且已经长到六七岁的娃了,更有甚者一家6口只有一口有地,人地的矛盾紧张程度可见一斑了,所以重新分地或者重新调整土地的强烈意愿,可以说是他们,或者可以直接说就是农民们80后、90后、00后自身对土地的利益述求了-------没有地的农民,确实是非常尴尬的!
这个农民有切身体会的------每每春耕秋种季节,邻里乡亲之间总会有些磕磕绊绊的,不是农民的地少被占了,就是你的犁头过界了,矗立在田间地头充当标准的界石和界碑,有的已经斑驳难辨,有的已经不知所踪了,这就导致了你说你的理,农民走农民的道,没有衡量的标准,矛盾自然就产生了!
因一席之地,半垄之隔,叉腰对骂者有,大打出手的也不在少数。一到这个季节,村委会便会鸡飞狗跳,村干部皆是焦头烂额,如处理不好的话,事情便会越闹越大,矛盾就会越演越烈,纠纷愈加难以化解------终于还是走到了这一步,出村进县,上镇脱乡,邻里反目,对簿公堂!
今年这样的情况就非常少了,所有的亩数,位置,面积,都在大红本里面标着,上面盖着鲜红的政府印章,有标准在那里放着-----你说你的少了,农民占得多了,那就拿出证书说道说道吧,反正上面的数据都在那摆着,肯定是有一个人错的,不是你就是农民,压根就不可能出现两个人都是对的情况了!
现在农民们已经开始实行土地流转了,农民今年也准备包百十亩地大干一场,以前不是农民不想包,而是因为大规模包的话,麻烦太多了--------在农村种地的都知道,好多外出打工的乡邻,他们的地是亲戚种的,朋友种的,或者亲戚的亲戚,亲戚的朋友种的,找一块地的主人,能找三四个人还找不到正主,这样的情况太常见了,问题就来了,农民到底承包了谁的地在搞种植?农民承包地该给谁钱?
估计外出打工的朋友,想流转土地的话也不放心,毕竟人外出打工不在农村了,地不交给相熟的人耕种看管的话,万一回家了,自己经营的土地没有了怎么办?----有这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起码农民就是这么想的!
现在好了,这一本证一下来,这些问题都不是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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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内容审核:李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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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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