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建邺区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南京拆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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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办理征地拆迁业务,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

南京市建邺区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南京拆迁规划

一、南京拆迁规划

法律分析:包括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法律依据:《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二、南京拆迁补偿标准明细2023年

法律分析:

包括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法律依据: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三、南京拆迁规划 ?

法律分析:

拟征收地块位于马群街道百水桥村百水桥组,狮子坝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五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以及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四、南京拆迁规划 ?

法律分析:

一、实施城市旧屋区改造

将启动文庙南侧省海洋渔业厅地块旧屋区改造项目

启动文庙东侧省广电网络集团地块旧屋区改造项目

实施城区零星地块精准改造

二、加快区属安置房建设

五凤工业园旧改地块安置房建设

兰尾村旧改地块安置房建设

西郊坊下南旧改地块安置房建设

三、推动教育事业进程

开办国投连锁幼儿园

建成屏西小学教学综合楼

续建小柳小学教学综合楼

动建湖滨小学教学综合楼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建成中寰广场配套规划道路

建成中旅城西侧道路

完成福二路道路改造

建成榕发乌山郡南侧规划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五、南京市鼓楼区2021年动迁规划

法律分析:

一、实施城市旧屋区改造

将启动文庙南侧省海洋渔业厅地块旧屋区改造项目

启动文庙东侧省广电网络集团地块旧屋区改造项目

实施城区零星地块精准改造

二、加快区属安置房建设

五凤工业园旧改地块安置房建设

兰尾村旧改地块安置房建设

西郊坊下南旧改地块安置房建设

三、推动教育事业进程

开办国投连锁幼儿园

建成屏西小学教学综合楼

续建小柳小学教学综合楼

动建湖滨小学教学综合楼

四、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建成中寰广场配套规划道路

建成中旅城西侧道路

完成福二路道路改造

建成榕发乌山郡南侧规划路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六、南京拆迁政策

法律分析:

包括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法律依据:

《南京市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玄武区、白下区、秦淮区、建邺区、鼓楼区、下关区、雨花台区、栖霞区(以下简称“江南八区”)范围内的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适用本办法。

撤组剩余国有土地上原建于集体土地上房屋被拆迁的,以及撤组后原宅基地上依法翻建或改建的房屋被拆迁的,不论被拆迁人是否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均适用本办法。

临时使用土地涉及农民房屋拆迁的,按本办法规定实施拆迁。

第五条

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分为货币补偿、统拆统建两种。

住宅房屋拆迁实行货币补偿的,被拆迁人可以申购拆迁安置房,实施产权调换,被拆迁人放弃申购拆迁安置房并经公证的,可以领取货币补偿款;住宅房屋拆迁不具备实行货币补偿条件的,实行统拆统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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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南京市建邺区拆迁安置补偿办法,南京市鼓楼区2021年动迁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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