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收拆迁纠纷,曾办理多起行政强拆、行政赔偿、行政征收等案件,精准掌握全国各地的征收拆迁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近10年来的执业经验,在民商事诉讼和征收拆迁领域中积累了大量办案经验和诉讼技巧。
法律分析:但法律、司法解释亦未对行政机关单方行使变更、解除权的条件进行明确规定,未来仍需在个案审查中逐步进行探索。一般认为,行政机关对协议内容的单方变更、解除权只能在国家法律政策和协议基础事实发生变化,履行协议会给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带来重大损失这一特定情形下才能行使。也就是,行政机关单方变更、解除协议必须基于行政优益权,从而最大程度维护行政协议的稳定及行政机关的公信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法律分析: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的协议,作为特殊的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如误大误解, 一方以欺诈手手段签订等情形,行政机关可以因为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基于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享有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行政合同是可以撤销的,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一方实施欺诈行为所订立的合同;
2、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合同;
3、因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
4、明显显失公平所订立的合同;
5、其他法定事由等。
哪些合同不可以撤销不可撤销合同有以下两类:
1、合同中有不可撤销的表示;
表示可以用不同的方式作出,最直接和最清楚的方式是由要约人在要约中作—个有效的声明;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依其信赖行事;
适用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的原则,受要约人的信赖可源于要约人的行为,受要约人的信赖也可源于要约本身的性质,并且依信赖进行了合同的准备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法律分析:
政府可以要求撤销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政府和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其本质上属于合同,因此,政府在该协议符合撤销条件时可以依法撤销该协议。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分析:
政府可以要求撤销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是政府和行政相对人签订的协议,其本质上属于合同,因此,政府在该协议符合撤销条件时可以依法撤销该协议。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法律分析:行政合同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个人,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经过协商一致,签订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的协议,作为特殊的合同,除了具备一般合同的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如误大误解, 一方以欺诈手手段签订等情形,行政机关可以因为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的变化,基于国家行政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需要,享有单方面解除协议的权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四条 原告认为行政协议存在胁迫、欺诈、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而请求撤销,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可撤销情形的,可以依法判决撤销该协议。
第十六条 在履行行政协议过程中,可能出现严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被告作出变更、解除协议的行政行为后,原告请求撤销该行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行为合法的,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补偿。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存在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责令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被告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继续履行协议、采取补救措施;
给原告造成损失的,判决被告予以赔偿
1、行政机关能否撤销征收补偿协议书
2、行政机关能否撤销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形
3、行政机关能否撤销征收补偿协议的规定
4、政府能不能撤销征收补偿协议
5、政府同意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后
6、政府能否撤销征地补偿协议
7、撤销征收补偿协议诉讼时效
8、撤销征收补偿决定
9、政府能自行撤销征收决定吗
10、行政征收补偿协议是否属于行政复议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行政机关能否撤销征收补偿协议,行政合同能否可撤销和变更?”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行政机关能否撤销征收补偿协议,政府可否要求撤销行政协议
内容审核:宋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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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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