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周某于2014年2月25日体检,体检结论显示:舒张压偏高(92mmHg);空腹血糖(GLU)偏高(7.85mmol/L)。
2015年3月2日,周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某康逸人生两全险和附加重疾险,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周某,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3日,保险金额为22万元,附加重疾险生效之日起180日后。
2015年12月30日,周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并发现存在脑膜瘤。入院记录中,周某主诉“发现血糖高1年余,下肢麻木1年”;住院治疗期间的诊疗记载看,周某 “1年前体检偶然发现查血糖高,初病无明显口干、多饮、多尿、多食、消瘦症状,外院考虑2型糖尿病可能,但周某未予重视,平日饮食不控制,多甜食、油腻,不检测血糖;发现血压升高1年”。 2016年2月29日,周某因脑膜瘤住院治疗,并于同年3月8日行神经导航下左颞开颅肿瘤切除术, 并经病理诊断明确为“颞部“非典型脑膜瘤(WHO Ⅱ级)(保险公司认可该疾病属于良性脑膜瘤)。
2016年3月30日,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周某投保时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医院并未确诊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情况下,周某作为一个普通人,并无法判断其是否已经罹患高血压、糖尿病。
结合体检报告、就诊记录、配药记录及糖尿病、脑膜瘤治疗病历,均无法证明周某在投保前已经明知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故周某在未被确诊是否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的情形下,在投保时未告知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糖尿病、高血压病,不存在故意未告知已患糖尿病、高血压的事实。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周某保险金22万元。(案例索引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12日))
{"ctype":2,"value":"6d81800a19d8bc3e9c335d56908ba61ea8d34576","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6d81800a19d8bc3e9c335d56908ba61ea8d34576?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在知道未如实告知情况后立即通知投保人,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保险人在未在30日内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有权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诚实信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
2.《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事项,并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保险金给付请求作出核定并履行给付义务。
建议: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或者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如仍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按照实际情况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金责任。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1型糖尿病的理由需要具体分析。
一方面,1型糖尿病属于慢性病,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有可能对该疾病进行特别约定不予理赔;
另一方面,若投保时没有特别约定,则保险公司拒赔1型糖尿病需要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对特定的疾病或者医学因素进行特别约定。
3.《保险合同法》第十四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已经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合同法》第十五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应当合理。
5.《保险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重疾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合法需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来判断。
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糖尿病属于不保险范围,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但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未如实告知,致使保险人无法核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人不得以未核保为由免除赔偿。
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见、诚实、信用、谨慎的义务。
法律分析:
重疾险公司拒绝赔付是否合法需根据保险合同、保险法等法律规定来判断。
如果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糖尿病属于不保险范围,则保险公司可以拒绝赔付。
但如果保险合同没有明确规定,则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一条:
保险合同订立后,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一切情况。
未如实告知,致使保险人无法核保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十七条:
保险人不得以未核保为由免除赔偿。
3.《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预见、诚实、信用、谨慎的义务。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在知道未如实告知情况后立即通知投保人,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保险人在未在30日内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有权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诚实信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
2.《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事项,并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保险金给付请求作出核定并履行给付义务。
建议: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或者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如仍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按照实际情况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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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拆迁重疾补偿政策,重疾险公司是否可以拒赔血糖,如果购买时并未告知糖尿病病史?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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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关停补偿,设备搬迁不是搬家公司报价。精密设备、生产线、行车、锅炉,拆装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试产损耗要分开列。国有出让地的厂房,土地按剩余年期和基准地价核算,建筑物按重置成本或者市场评估。两块分开列,才能看出土地价值有没有被计入。有的报告只评建筑物,土地价值一句"已包含"带过,这明显不合理。
评估价低于市场价,评估报告要送达被征收人,报告上要有评估机构盖章、注册估价师签字、评估时点和价值类型。只给一个总额数字、不给报告的做法不合法。收到报告后,先看评估时点是不是征收决定公告之日,时点错了,价格基准就错了。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