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于2014年2月25日体检,体检结论显示:舒张压偏高(92mmHg);空腹血糖(GLU)偏高(7.85mmol/L)。
2015年3月2日,周某向保险公司投保某康逸人生两全险和附加重疾险,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周某,保险合同生效日为2015年3月3日,保险金额为22万元,附加重疾险生效之日起180日后。
2015年12月30日,周某因糖尿病住院治疗并发现存在脑膜瘤。入院记录中,周某主诉“发现血糖高1年余,下肢麻木1年”;住院治疗期间的诊疗记载看,周某 “1年前体检偶然发现查血糖高,初病无明显口干、多饮、多尿、多食、消瘦症状,外院考虑2型糖尿病可能,但周某未予重视,平日饮食不控制,多甜食、油腻,不检测血糖;发现血压升高1年”。 2016年2月29日,周某因脑膜瘤住院治疗,并于同年3月8日行神经导航下左颞开颅肿瘤切除术, 并经病理诊断明确为“颞部“非典型脑膜瘤(WHO Ⅱ级)(保险公司认可该疾病属于良性脑膜瘤)。
2016年3月30日,周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周某投保时已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病,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保险公司的承保决定为由,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在医院并未确诊其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的情况下,周某作为一个普通人,并无法判断其是否已经罹患高血压、糖尿病。
结合体检报告、就诊记录、配药记录及糖尿病、脑膜瘤治疗病历,均无法证明周某在投保前已经明知自身患有糖尿病、高血压。故周某在未被确诊是否患有糖尿病、高血压的情形下,在投保时未告知是否患有、被怀疑患有或接受治疗过糖尿病、高血压病,不存在故意未告知已患糖尿病、高血压的事实。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周某保险金22万元。(案例索引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2016)苏0203民初2640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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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合同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血糖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当提供详细的理由,包括合同约定中的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以及理赔调查结果。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合理、充分的拒绝赔偿理由,则血糖病人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或法院寻求维权。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事故或者损失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据实理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保险人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保险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法律分析:
保险合同法规定,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但是,保险人解除合同应当在知道未如实告知情况后立即通知投保人,并在30日内作出决定。
如果保险人在未在30日内作出决定的情况下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仍有权请求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责任。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应当诚实信用,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的原则。
2.《保险法》第十五条:
保险人有权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告知投保人有关保险事项,并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保险金给付请求作出核定并履行给付义务。
建议: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承担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沟通协商,或者向保险监管机构进行投诉。
如仍无法解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需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是按照实际情况投保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金责任。
法律分析:
保险公司拒赔1型糖尿病的理由需要具体分析。
一方面,1型糖尿病属于慢性病,保险公司在投保时有可能对该疾病进行特别约定不予理赔;
另一方面,若投保时没有特别约定,则保险公司拒赔1型糖尿病需要符合保险合同中关于保险责任、免责条款的规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四十六条:
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可以根据投保人的要求或者合同约定,对特定的疾病或者医学因素进行特别约定。
3.《保险合同法》第十四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金额或者保险标的在合同成立时已经明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4.《保险合同法》第十五条:
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的保险责任和免责条款应当合理。
5.《保险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
根据保险合同原则,保险公司应当在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血糖病人的医疗费用,应当提供详细的理由,包括合同约定中的除外责任或免责条款,以及理赔调查结果。
如果保险公司无法提供合理、充分的拒绝赔偿理由,则血糖病人可以向保险监管机构或法院寻求维权。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八条: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法》第七十一条:
保险人应当在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事故或者损失的性质、原因、程度等方面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据实理赔。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保险人拒不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被保险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法律分析: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高血压的保险,被保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拒赔理由。
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拒赔决定,则该决定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保险人拒绝承保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理由。
2.《保险法》第八十三条,规定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保险金;
保险人拒不支付保险金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说明理由。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拒绝承保或者拒绝赔付的,应当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并说明理由。
总之,被保险人在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时应该仔细阅读条款,确保自己符合投保条件。
如果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则被保险人有权要求保险公司提供详细的拒赔理由,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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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房屋交税不退,保险公司拒赔血糖病人,是否需要提供详细的理由?
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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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