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兰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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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刚律师

刘晓刚律师

首席督导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学功底深厚、思维方式严谨,工作作风踏实,待人坦诚豁达,长期致力于法律问题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对法律问题的理解全面、务实、透彻,能够从实际法律效果出发,运用灵活的法律和非法律手段实现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尤其是在办理各种大型疑难复杂案件时更能体现其复合的专业背景及丰富的社会阅历优势。擅长对大型疑难复杂案件的诉讼程序设计,具有超强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能力。

兰州市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兰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一、兰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法律主观:

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第二十六条拆迁补偿的方式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但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三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二款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七条拆除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使用期限的残存价值参考剩余期限给予补偿。拆迁经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修建的临时占道经营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可由拆迁人按不超过12个月的歇业补助费标准给予一次性经营补助。第二十八条拆迁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市政公用设施,拆迁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第二十九条被拆迁房屋货币补偿的金额应当参照类似房地产市场交易价格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公布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结合房屋地段、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结构、容积率、成新、环境、朝向、设施等因素评估。拆迁非住宅房屋,按前款规定的评估价给予补偿。拆除住宅房屋,在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基础上上浮20%补偿。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房屋租赁凭证载明的住宅建筑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补偿。第三十条拆迁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的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迁非住宅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与所调换房屋建筑面积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结算产权调换的差价。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第三十一条被拆迁的房屋和产权调换的现房、期房的价格,均以房屋拆迁公告发布之日为估价时点,由同一家估价机构进行评估。第三十二条估价机构应当向拆迁人和被拆迁人解释拆迁估价的依据、原则、程序、方法、参数选取和估价结果产生的过程。第三十三条产权调换的房屋,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和建筑项目的性质,实行就地、就近或易地返还。拆迁区域用于住宅房屋建设的,拆迁人应当就地、就近返还。被拆迁房屋易地返还的,每降低一个地段类别,住宅房屋在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15%,非住宅房屋在货币补偿金额的基础上增加20%,予以产权调换。第三十四条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和设计规范的房屋,用于产权调换。第三十五条被拆迁房屋的使用性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的用途结合实际使用情况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载明用途的,以产权登记档案记录为准;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的,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的,按非住宅房屋给予补偿;房屋所有权证载明为住宅房屋,未经规划部门批准改变为非住宅房屋,对有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按住宅房屋补偿,另按非住宅歇业补助费标准给予12个月的经营补助。第三十六条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另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租赁合同。第三十七条拆迁租赁国有直管住宅房屋,分别按下列规定予以补偿安置:(一)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30%给被拆迁人,70%给承租人;(二)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按前项货币补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等价值的房屋用于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拆迁人,由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租金标准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拆迁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住宅房屋,参照前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三十八条拆迁租赁国有直管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共同选择货币补偿的,货币补偿金额的40%给被拆迁人,60%给承租人。租赁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房屋承租人选择房屋安置的,拆迁人可按前款货币补偿的比例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并提供与被拆迁房屋等价值的房屋安置原承租人,安置的房屋产权归拆迁人,由拆迁人按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与原房屋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拆迁租赁其他国有产权的非住宅房屋,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进行补偿安置。第三十九条被拆迁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一)产权、使用权有纠纷或暂时无法确定的;(二)产权人下落不明的;(三)房屋共有人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前款所列房屋实施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在拆迁前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第四十条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设立抵押权或者由抵押人清偿债务后,方可予以补偿。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在规定的拆迁期限内达不成抵押协议的,由拆迁人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实施拆迁。第四十一条拆迁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发给过渡补助费。过渡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屋过渡的,过渡期内拆迁人不再支付过渡补助费。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过渡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过渡补助费发给房屋承租人。实行货币补偿的,对被拆迁人或公有房屋的承租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补助费。第四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过渡的,由拆迁人发给歇业补助费。歇业补助费按被拆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歇业补助费发给被拆迁人;未解除租赁关系的,歇业补助费由被拆迁人和房屋承租人协商分配。第四十三条用期房产权调换的,一般过渡期限不超过24个月。周转房屋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屋。拆迁住宅房屋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拆迁人应当增发过渡补助费。逾期过渡12个月以内,自逾期之月起,在规定过渡补助费标准的基础上增加50%;逾期过渡12个月以上的,在上年基础上每年递增50%。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屋过渡的,自逾期过渡之月起,按规定的过渡补助费标准给予补助。第四十四条拆迁住宅房屋,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家补助费。因拆迁导致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通讯、有线电视、燃气设备等发生移机、初装费用的,由拆迁人按实际费用支付。拆迁非住宅房屋引起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的通讯、燃气、动力设施、机器设备、货物、生产办公用具等拆除、安装、存放及运输所发生的费用,由拆迁人按实际费用支付。第四十五条被拆迁房屋装饰装修的补偿金额,由拆迁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评估确定。

二、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律师分析: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

官网上面提供了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综合信息平台、商品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保障资格申请、物业管理系统、市住建局双随机系统等多项服务。

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负责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负责城市综合开发规划、房屋拆迁安置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市民可以在其官网上查询房产信息等相关业务。

拓展内容:

如何在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房屋信息?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官网提供了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综合信息平台、商品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房屋租赁服务平台等多项服务,市民可以在相关平台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所有者对房屋进行分割、合并以及改变用途、结构的,应当依法申请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处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手续。

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登记。

三、兰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律分析:

皋兰县房产管理局

地址:

兰州市皋兰县北辰路附近

兰州市开发区建设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462号

兰州市红古区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

兰州市红古区平安路1084附近

兰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安宁房管所

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文化巷1号

电话:

0931-7756247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张掖路136号

电话:

0931-4607333

兰州市七里河区房管局

地址: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

电话:

0931-2660281

城关区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大雁滩104号安居小区院内

电话:

0931-8512787

永登县房地产管理局

地址:

兰州市永登县解放路232号华悦大厦5/10层

四、兰州市房管局地址及电话一览

对于兰州市各区、市房管局地址、电话的内容

1、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管理处

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兰州房地产大厦1424室

电话:

4607333---8253/4607685

2、兰州市城关区房管局

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268号

电话:

8519965

3、兰州市七里河区房管局

地址: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

电话:

2662189/2660281

4、兰州市西固区房管局

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00号

电话:

7532958

5、兰州市安宁区房改办

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00号

电话:

7679346

6、兰州市红古区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红古区中和路13号

电话:

0931-6211253

7、兰州市西固区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202号

电话:

0931-73604628、兰州市榆中县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榆中县栖云南路4号

电话:

0931-52237309、兰州市永登县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永登县解放路232号华悦大厦5/10层

电话:

0931-8551641

五、兰州市不动产中心电话

对于兰州市各区、市房管局地址、电话的内容

1、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经济适用房管理处

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通渭路1号兰州房地产大厦1424室

电话:

4607333---8253/4607685

2、兰州市城关区房管局

地址:

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2268号

电话:

8519965

3、兰州市七里河区房管局

地址:

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津东路498号

电话:

2662189/2660281

4、兰州市西固区房管局

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00号

电话:

7532958

5、兰州市安宁区房改办

地址:

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00号

电话:

7679346

6、兰州市红古区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红古区中和路13号

电话:

0931-6211253

7、兰州市西固区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西固区公园路202号

电话:

0931-73604628、兰州市榆中县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榆中县栖云南路4号

电话:

0931-52237309、兰州市永登县房管局

地址:兰州市永登县解放路232号华悦大厦5/10层

电话:

0931-8551641

六、兰州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规定及注意事项

律师分析: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负责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工作。

官网上面提供了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综合信息平台、商品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房屋租赁服务平台、保障资格申请、物业管理系统、市住建局双随机系统等多项服务。

主要职责包括:

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负责城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的编制和实施;

负责城市综合开发规划、房屋拆迁安置规划等方面的工作。

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兰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工作。

市民可以在其官网上查询房产信息等相关业务。

拓展内容:

如何在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房屋信息?兰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官网提供了兰州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综合信息平台、商品房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平台、存量房交易监管服务平台、房屋租赁服务平台等多项服务,市民可以在相关平台进行查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所有者对房屋进行分割、合并以及改变用途、结构的,应当依法申请规划、土地、建设、消防、环保等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内容处理不动产登记等有关手续。

未依法办理有关手续的,不予登记。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兰州市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文件

2、兰州市房屋拆迁补偿方案

3、兰州市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4、兰州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5、兰州市拆迁房补偿的比例是多少

6、兰州市拆迁补偿规定

7、兰州市拆迁政策

8、兰州房屋拆迁政策

9、兰州房子拆迁标准

10、兰州市房屋拆迁安置办法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兰州市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兰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兰州市城市住房拆迁补偿标准,兰州市不动产中心电话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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