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财物的土地有纠纷,损坏有争议的土地上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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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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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损害财物的土地有纠纷,损坏有争议的土地上的财物

一、损坏有争议的土地上的财物

毁坏青苗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处罚。毁坏青苗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毁坏青苗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青苗的或者有其它情形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不是说没有统一的标准。即使产生了用地纠纷也不能毁坏青苗,应维护生长现状作出合理处理。如果涉及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一般是让其青苗生长周期完成了再使用,需要急于毁用的也应协商致后给予适当补偿。如果是无端毁坏他人地里的青苗,数量较小不够刑事追诉标准时给予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如果数量较大时,则涉嫌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土地纠纷青苗毁坏构成犯罪。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做出的破坏青苗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若是恶意毁坏他人青苗,但数量金额还不够刑事追诉标准时,给予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若是恶意毁坏他人青苗,但数量金额较大时,则涉嫌了破坏生产经营罪。\n\n\n\n法律依据:

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损坏有争议的土地上的财么

毁坏青苗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处罚。

毁坏青苗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毁坏青苗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青苗的或者有其它情形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不是说没有统一的标准。

即使产生了用地纠纷也不能毁坏青苗,应维护生长现状作出合理处理。

如果涉及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一般是让其青苗生长周期完成了再使用,需要急于毁用的也应协商致后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是无端毁坏他人地里的青苗,数量较小不够刑事追诉标准时给予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如果数量较大时,则涉嫌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土地纠纷青苗毁坏构成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动产、不动产等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做出的破坏青苗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若是恶意毁坏他人青苗,但数量金额还不够刑事追诉标准时,给予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

若是恶意毁坏他人青苗,但数量金额较大时,则涉嫌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损坏有争议的土地上的财物?

法律分析:

可以报警处理,要求追究对方毁坏公私财物的治安责任及刑事责任。

本罪侵略的客体是公私资产的所有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消灭或许损坏公私资产数额较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到达刑事责任年纪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本罪在片面方面表现为成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因土地纠纷引起的故意破坏他人财产怎么办

土地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是侵权行为。

应向法院起诉,主张拆除或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与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两者客观上均造成了地上物的损害,但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

侵权行为主观上需具有过错,其行为没有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而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通常会形成“先毁后补”的合意。

侵权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土地征收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并不具有惩罚性。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一、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

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

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

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

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

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二、财产损害赔偿如何确定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五、土地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吗

土地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私自占用他人土地是侵权行为。

应向法院起诉,主张拆除或恢复原状和赔偿损失。

侵权行为与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两者客观上均造成了地上物的损害,但区别在于主观故意不同。

侵权行为主观上需具有过错,其行为没有取得被侵害人的同意,而征收土地地上物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征收人与被征收人通常会形成“先毁后补”的合意。

侵权人承担的是损害赔偿责任,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而土地征收人承担的是补偿责任,并不具有惩罚性。

《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一、财产损害赔偿构成要件有哪些

1、事故须发生建筑施工过程中。

一项工程的建设一般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等一系列过程。

作为整个建筑活动的一部分,施工过程主要包括建造和安装两方面内容。

建造是指对各类房屋建筑工程进行营造的行为。

安装主要是指与工程有关的线路、管道、设备的装配及较大规模的装修装饰活动。

人身伤亡只有发生在建造和安装两个工作环节的进行过程中,才构成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

如果不是在施工建设过程中,如工程竣工验收后倒塌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的范围。

2、事故须发生在建筑施工工作区域。

这里的工作区域应作广义的理解,即因建造、安装等施工活动需要而必然到达的区域,包括施工现场、搬运建筑材料途中、拆装运输机械设备途中等。

3、事故受害人须为建筑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

包括建筑企业或其他组织的职工、雇员、帮工、学徒工等,其根本特征是成为该企业或组织的成员并为工程建造、安装提供个人劳务。

4、事故受害人须有损害事实。

确定民事赔偿责任应遵循"无损害、无赔偿"的原则,即以损害事实的存在为基础。

建筑施工事故赔偿责任也必须以受害人有损害为必要条件。

如果只是出现意外事件、作业人员过失行为或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没有发生人身、财产上的损害,则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只能从管理上严格措施,或对责任人员进行教育或纪律处分。

5、作业人员的致害行为及有关物件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需要明确地是,只有作业人员的行为是为工作需要和必须的,才构成施工事故。

如果是作业人员因施工以外的原因,如职工殴斗造成人身伤害,不属建筑施工事故,应按一般人身伤害赔偿纠纷处理。

引起损害发生的有关物件主要指工程倒塌、机械设备毁坏、安全设施失当以及其他意外情况。

二、财产损害赔偿如何确定数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数额的确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六、毁坏财物罪怎样界定

毁坏青苗的以破坏生产经营罪立案处罚。

毁坏青苗价值五千元以上的、毁坏青苗三次以上的、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青苗的或者有其它情形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破坏生产经营罪是指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

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破坏生产经营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破坏生产经营的;

(四)其他破坏生产经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因此,要构成本罪,必须符合上述条件之一,不是说没有统一的标准。

即使产生了用地纠纷也不能毁坏青苗,应维护生长现状作出合理处理。

如果涉及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一般是让其青苗生长周期完成了再使用,需要急于毁用的也应协商致后给予适当补偿。

如果是无端毁坏他人地里的青苗,数量较小不够刑事追诉标准时给予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如果数量较大时,则涉嫌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土地纠纷青苗毁坏构成犯罪。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动产、不动产等等。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

以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而做出的破坏青苗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若是恶意毁坏他人青苗,但数量金额还不够刑事追诉标准时,给予行政处罚并赔偿损失。

若是恶意毁坏他人青苗,但数量金额较大时,则涉嫌了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276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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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损害财物的土地有纠纷,土地属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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