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文丨西部菌
这几天,大家纷纷和行程码说了“再也不见”。
三大运营商也公开承诺,自12月13日0时“通信行程卡”服务下线后,“同步删除用户行程相关数据,依法保障个人信息安全”。
接下来,很多人关心一个问题——健康码何时取消?
但西部菌发现,年关将近,现在可能有一个问题比健康码的取消更值得关注——今年返乡还需要报备吗?
01
原本以为,这是一个伪问题。
因为新“十条”中明确说了:不再对跨地区流动人员查验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不再开展落地检。\n\n\n 既然核酸、健康码都不查了,那不就是等于不需要报备了吗?
但现实,有点出乎大家的意料。
媒体报道,有平台近期组织客服力量,带着“能不能回乡?”“万一路上感染了,会不会集中隔离?”等问题,拨通了全国近百个县市防控办、疾控中心对外公布的电话。
结果发现:
湖南省张家界市桑植县、河南省信阳市新县、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湖北省赤壁市等县市均表示:“可以啊!感染了就加强防护回来。”“都可以回来,若感染了该治疗治疗,该报备报备。”
据不完全统计,在已询问的县市当中,绝大部分地区高速、高铁站等交通枢纽的卡点已取消,除尚未出返乡政策的地区外,旅客均可以返乡。
其中,像
北、上、广、成、渝等一线、新一线大城市,以及
黑龙江省哈尔滨、贵州省六盘水市、河北省张家口市、河南省信阳市这种重要务工地区,乃至
云南省昭通市、湖北省赤壁市均可
如疫情前自由前往,这样的地区占到总量的3成左右。
但是,另外的大部分地区:
需要提前在官方APP、小程序上进行报备,或者直接向所住地的社区报备后即可返乡。
也就是说,仅是直接拨通电话咨询的近百个地方中,有七成左右仍要求今年返乡者需要报备。
这个结果,是不是让大家都很意外?
02
这些被咨询的地方,或许并不能代表全国的普遍情形。
但是,西部菌顺手查了一下发现,新“十条”发布(12月7日)后,明确提出取消返乡报备的地方,若从省份来看,仍屈指可数。
目力所及,仅四川明确,从12月10日起,四川省外返乡人员不需要报备,同时,取消“入川即检”。
另外,重庆明确,“入渝四即”(入渝即扫、入渝即查、入渝即检、入渝即报)不再执行。
但除此之外,公开明确返乡人员不需要报备的地方,目前来看并不多(欢迎知情的朋友补充)。这与新“十条”之前几乎所有地方都要求返乡必须报备形成了鲜明对比。
事实上,最近几天,还有一些地方最新发布的防疫政策中,明确强调返乡需要报备。
如12月13日,陕西黄陵就表示,“返乡前主动报备应更主动更及时”,并还强调,各镇(办)将对县域外来黄返黄人员加大社区(村组)排查。\n\n\n 甚至,12月12日,陕西“延川快讯”发布消息,不仅要求“返乡前主动报备”,还强调返乡人员主动落实自我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
无独有偶,12月8日,山西河曲县也发布消息明确,建议近期有来返河居民提前报备村(社区);返河后尽量居家,做好七天健康监测。\n\n\n 此外,12月9日,抚州也发布提示:返乡主动报备。并明确要求:
请有从外省市以及省内有本土疫情的县(市、区)返乡意愿人员,特别是北京、河北、河南、甘肃、四川、重庆、新疆、内蒙古、山西、陕西、广东广州等省市返乡学子、返乡务工人员、货车司乘人员等,
需提前48小时通过“抚州市入抚申报预约登记系统”提前报备,也可以向目的地所在社区(村组)、酒店报备。
上述罗列的案例,肯定不会是全部。它们都是在12月7日,即新“十条”之后发布的。
如果说多数地方在新“十条”发布后,未明确取消返乡报备,可能是默认了按照“十条”中的相关要求执行,尚可以理解,那么,一些地方依然强调返乡要报备,这显然与“十条”形成了明显的冲突和抵牾。
尤其是个别地方还要求返乡者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这几乎就是对着干了。
“十条”的通知中特别强调,要坚决纠正简单化、“一刀切”、层层加码等做法,反对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抓严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
现在结合“返乡报备”这点来看,虽然目前各地对“十条”的落实速度和质量整体都很不错,但仍不可低估一些地方层层加码以及官僚主义、形式主义的可能性。
03
或许,有人会说,这些仍要求返乡报备的地方,大多属于经济欠发达地区,返乡人口数量多,本地的医疗资源可能也显得不足,要求报备是谨慎起见。
但这个“出发点”,实际是站不住脚的。
国家明确要求取消特殊场所之外的所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和健康码查验,现在更是连行程码都干脆下线了,所谓的报备实际上也就完全失去了客观依据。
更荒唐的是,个别地方还特别强调,一些“重点地区”回来的返乡者尤其需要注意报备,但殊不知,截至12月12日,至少已有北京、天津、河北、广西、贵州、重庆、四川等7个省份,不再公布具体的各市(区)疫情数据。\n\n\n 试问,这些所谓疫情“重点地区”又是如何鉴别出来的?
在今天“阳过”已经铺天盖地的情况下,报备也起不到丝毫风险预防的作用,它反倒会加剧社会的紧张,甚至制造矛盾。
比如,一些地方还要求加大对返乡者的排查,结果会不会又上演对返乡者的集体歧视乃至排斥?
再者,相对于排查返乡者,各地当务之急难道不是拼经济?
即便是防疫,也难道不是把重心工作放在对特殊人群的防护上来?医疗资源真的准备好了吗?在目前的情况下,还把思维停留在过去,试图靠“限制”人的正常流动来控制疫情?
无论如何,之前的防疫篇章已经翻过去了,再停留在过去,只会徒增笑耳,制造更大的问题。
所以,西部菌建议,为了杜绝层层加码,以及给返乡者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只要之前(十条出台前)公开要求返乡必须报备的地方,不妨都大大方方直接宣布返乡不需要报备,并像前段时间走红的桑植县主官一样,主动欢迎大家返乡。
这位主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的一番话,值得所有地方的“父母官”共勉:
我们也想过,如果继续提出“非必要不返乡”,在防疫上可能是更轻松的做法,但老百姓情感上过不去,
作为一县之长,我在责任上也过不去。
与其冷漠地把游子隔绝在外,不如热情地把他们迎回家......齐心协力过个好年。
现在疫情形势向好,
是我们需要展示担当、兜底的时候。
是的,三年了,是该让在外奔波的游子能够踏实返乡过个好年了。当此之时,也是最需要各地展示担当的时候了。
返乡需要向社区或村报备。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
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铁路、交通、民用航空经营单位必须优先运送处理传染病疫情的人员以及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法律分析:
任何隐瞒、谎报,触及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刑事拘留不是小事,不要隐瞒行程,不仅给自己埋下“炸弹”,还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全因素,危害大家。
配合政府防疫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是每个人的义务,尤其是在疫情期间。
如果不幸是感染者,则应隐瞒行程,不配合检测,可能会传染更多的人,后果是非常严重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六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报告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或者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未及时组织救治、采取控制措施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法的规定履行传染病防治和保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返乡需要提前3天让家属通知村委会人报备。
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旅居史的返乡来信人员,要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7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
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县级)其他乡镇(街道)旅居史的返乡来信人员,要严格落实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返乡需要提前3天让家属通知村委会人报备。
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乡镇(街道)旅居史的返乡来信人员,要严格落实14天集中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7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
有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市区(县级)其他乡镇(街道)旅居史的返乡来信人员,要严格落实7天居家隔离、7天居家健康监测、5次核酸检测的管控措施。
相关法律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对疫点、疫区进行卫生处理,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疫情控制方案,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采取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本行政区域内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通报传染病疫情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
接到通报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五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部门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
接到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返乡需要向社区或村报备。
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
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
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九条 传染病暴发、流行时,药品和医疗器械生产、供应单位应当及时生产、供应防治传染病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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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桑植拆迁补偿标准,返乡怎么提前报备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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