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款 包含 已故配偶权益,放弃老宅以新房确权安置,原老宅的法定继承人能否获得拆迁利益?

咨询
张伟律师

张伟律师

主办律师 征地拆迁 行政诉讼

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拆迁款 包含 已故配偶权益,放弃老宅以新房确权安置,原老宅的法定继承人能否获得拆迁利益?

一、放弃老宅以新房确权安置,原老宅的法定继承人能否获得拆迁利益?

{"ctype":2,"value":"aec379310a55b319ba912fe951a98226cefc17c5","url":"https:iknow-pic.cdn.bcebos.comaec379310a55b319ba912fe951a98226cefc17c5?x-bce-process=image%2Fresize%2Cm_lfit%2Cw_600%2Ch_800%2Climit_1%2Fquality%2Cq_85%2Fformat%2Cf_auto","width":"1000","height":"100%"},

【基本案情】

吴某生与葛六某系夫妻,共生育子女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吴某6六人。吴某生于1986年死亡,葛六某于2010年死亡。吴某1与吕某系夫妻。2011年左右,吴某1、吕某在嵊州市浦口街道XXX村建造房屋一处,住房宗地面积为193.04平方米,建筑面积814.87平方米;用房宗地面积7.7平方米,建筑面积7.7平方米。房屋建成后,由吴某1、吕某家庭居住使用。

根据嵊州集用(2004)字第XXXXXX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嵊集建(92)字第XXX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及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吴某6农房确权情况的说明》载明,一处住房土地使用者为葛六某,使用权面积为71.4平方米,该房屋结构为三间二层,其中一间二层宗地面积为25.2平方米,建筑面积为50.4平方米产权归丁素某所有;一处用房土地面积为63.8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为63.8平方米,土地使用者为葛六某;另有住宅新房一处,宗地面积为193.04平方米,建筑面积为814.87平方米。《吴某6农房确权情况的说明》同时载明:“在2021年7月,嵊州市人民政府在XXX(XXX)城市更新拆迁改造中,按照一户一宅的政策,若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超过嵊州市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标准的,由农户选择拆除一处。吴某6拆除其父母留下的老宅和用房,选择新房确权,作为拆迁补偿。其房屋宗地面积为140平方米,建筑面积为420平方米。用房确权宗地面积为7.7平方米,建筑面积为7.7平方米。”

2021年,案涉房屋被确权登记在户口所在地为嵊州市浦口街道XXX村的吴某6名下,经确权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147.7㎡,房屋建筑面积为427.7㎡。2021年7月28日,吴某6(丙方)与嵊州市经济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甲方)、嵊州市某某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安置补偿协议书》一份,根据该《安置补偿协议书》,案涉房屋被拆除后,可获得的补偿款项目如下:1.安置面积折算金额2352000元;2.房屋及附属物、装修装饰评估净值总价1411664元;3.临时安置补助费63462元;4.搬家补助费7477元;5.签约与搬迁奖励费(争先签约搬迁奖、按时签约奖、按时搬迁奖)213850元。同时,根据《安置补偿协议书》,吴某6自愿选择安置面积折算金额的50%即1176000元作为房票安置,吴某6可享受的房票安置总额为1270080元。另根据《安置补偿协议书》,吴某6需缴纳不动产证罚款额72086元,该款项在现金补偿款中直接扣减。根据上述各项经计算后,吴某6可得总安置补偿款为4070447元,其中现金支付部分为2800367元,房票安置补偿总额为1270080元。上述现金及房票均已由吴某6领取。

嵊州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拆迁人原系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户籍已迁出本村(社区),按照本《办法》附件2中关于“户”的划分规定,其原归属的户在本改造区域已无安置人口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在其名下的住房可认定为世居房,在“一户一宅”及最高安置限额范围内,以确权住房建筑面积安置。双方当事人就案涉房屋安置补偿款归属产生争议,协商未果,故酿成讼争。

【一审诉求】

吴某1、吕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

1.判令吴某6支付房屋拆迁补偿款2759367元,并自2021年9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付利息损失至实际清偿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吴某6承担。

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请:判令吴某6支付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房屋拆迁补偿款每人各12万元。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如何分配的问题。在具体分配案涉房屋拆迁安置补偿款时,应综合考虑以下因素:

1.房屋确权登记情况:根据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农房登记乡镇审核表》,案涉房屋登记在吴某6名下,吴某6作为案涉房屋户内在册人口,其应享有相应安置权益。

2.房屋建造出资出力情况:吴某1、吕某陈述案涉房屋均由吴某1、吕某出资出力建造,吴某6则认为其对房屋建造出过人力帮忙。该院根据庭审中双方陈述,结合双方举证,以及吴某1、吕某与吴某6分属两个家庭的情况,该院认为案涉房屋由吴某1、吕某单独完成建造的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且吴某6陈述其出人力帮忙,但其未能充分举证证明。退一步讲,即便吴某6存在出人力帮忙的情况,也应理解为兄妹之间的帮忙,不能认定为吴某6对房屋建造出资出力的依据。

3.案涉房屋在拆迁前居住使用情况:双方一致陈述案涉房屋拆迁前由吴某1、吕某家庭居住使用。综上,该院认为,案涉房屋安置补偿款中的房屋及附属物、装修装饰评估净值总价1411664元、搬家补助费7477元宜认定归吴某1、吕某所有。同时,考虑讼争房屋由吴某1、吕某居住使用,而吴某6户口在讼争房屋内,吴某1、吕某按时搬迁、吴某6按时签约促成案涉各项安置补偿款的获得,故该院确定临时安置补助费、签约与搬迁奖励费由吴某1、吕某与吴某6各享有50%。

关于各方当事人母亲葛六某名下一处老宅(住房)及一处用房的问题。根据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吴某6农房确权情况的说明》载明,按照“一户一宅”政策,两处建筑合计占地面积超过嵊州市规定的最高户型面积标准的,由农户选择拆除一处,吴某6选择拆除其父母留下的老宅和用房,选择新房确权并享受拆迁补偿。因此,葛六某名下一处老宅及一处用房的拆迁利益已包含在案涉新房的房屋拆迁补偿款中。吴某1等六人主张葛六某名下的一处老宅可认定为世居房,吴某6则认为户内成员均已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户内无安置人口的,才可享受世居房的拆除政策,而本案中户内仍有吴某6户口,不能被认定为世居房,应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的双倍补偿。该院认为,根据《嵊州市城市更新改造征收集体土地所涉房屋安置补偿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被拆迁人原系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现户籍已迁出本村(社区),其原归属的户在本改造区域已无安置人口的,不动产权证办理在其名下的住房可认定为世居房,而案涉房屋所在户内仍有吴某6作为安置人口,因此案涉老宅并不符合认定世居房的条件。因此,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主张按世居房拆迁补偿标准计算老宅拆迁补偿,缺乏证据支持,该院不予采信。葛六某名下的老宅土地使用权面积为71.4平方米,其面积应扣除确权给丁某芹的宗地面积为25.2平方米,剩余土地使用权面积为46.2平方米,鉴于该老宅为二层,因此该老宅建筑面积92.4平方米。吴某生1986年死亡,葛六某2010年死亡后,均未留有遗嘱,因此葛六某名下一处老宅及一处用房应按法定继承规则由子女吴某2、吴某1、吴某3、吴某6、吴某4、吴某5六人继承。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该院案由应确定为物权保护、法定继承纠纷。如吴某6选择老宅及用房作为拆迁补偿对象,因案涉房屋拆迁时吴某2、吴某1、吴某3、吴某4、吴某5户籍均已迁出,户内人口仅有吴某6,涉及安置人口的拆迁安置权益应由吴某6享有,但吴某2、吴某1、吴某3、吴某6、吴某4、吴某5作为继承人亦可享有房屋评估价值等拆迁利益。鉴于吴某6已领取房屋全部安置补偿款,且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对葛六某名下的老宅及用房享有权利,故该院酌情确定吴某6应支付吴某1、吕某房屋拆迁补偿款152万元,支付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房屋拆迁补偿款每人3万元。吴某1、吕某主张的房屋征迁补偿款相应利息,缺乏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对于吴某1、吕某及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主张的其余房屋拆迁补偿款,该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吴某6应支付吴某1、吕某房屋拆迁补偿款152万元;

二、吴某6应支付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房屋拆迁补偿款每人3万元;

三、驳回吴某1、吕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的其余诉讼请求。

【上诉意见】

吴某1、吕某、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六人一审诉请。

事实和理由:

1.原判将案涉房屋确权面积420㎡的安置补偿款全部归吴某6享有,有违诚信公平原则。

(1)案涉房屋系吴某1、吕某于2011年利用父母及案外人自留地出资建造,一直居住使用至2021年拆迁,吴某6对此事实也无异议。因一户一宅政策,拆迁时,拆除了父母老宅,选择案涉房屋确权安置。因吴某6户籍在某某村,才确权在吴某6名下,吴某6却将全部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原判无视房屋系吴某1、吕某全资建造并居住,直到拆迁前才确权至吴某6名下的事实,仅判决房屋重置价及部分拆迁奖励款分配给二人,显失公正。

(2)原判确定的分配方案不公平。本案与转让农村宅基地建房及城镇居民到农村购房相似,法院处理该类纠纷,应遵循诚信原则,考虑房屋增值及拆迁利益。司法实践中有三种处理方法,一是房屋返还宅基地使用权人,补偿出资方的资金利息损失,二是返还同地段房屋价格增涨金额,三是合理分配增值利益。原判仅返还造价成本不当。如无二人建房,吴某6按拆迁政策仅可享受114万元的拆迁补偿,现吴某6获得了235.2万元的补偿款,该部分差价,吴某1、吕某有重大贡献,不应全部归吴某6所有。

2.应按吴某1、吕某在拆迁过程中,所需完成的行为等因素来确定其它补助费、奖励的归属。原判仅判决将搬迁补助费7477元归吴某1、吕某所有,其余均按50%分配不当。按时搬迁奖42770元、临时安置费63462元,亦应全部归吴某1、吴某7所有。签约搬迁奖,因需双方配合,可由双方共享。故吴某1、吕某应得其它补助费及奖励款177864元。且即使按一审确定的方案,吴某1、吕某也应分得124748元,原判少算16412元。

3.原判确定母亲所留老宅补偿款为12万元过低,且剥夺了吴某1的继承权。原判认定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浦口街道蒋村头村吴某6农房确权情况的说明》的真实性,丁某芹房屋系葛六某房屋权证项下的一部分,二者应以相同方式确定安置补偿款。丁某芹房屋已获拆迁补偿款347372元,葛六某的房屋建筑面积相当于丁某芹房屋的两倍多,各上诉人要求吴某6支付72万元合理。原判酌情确定老宅补偿款为12万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也剥夺了吴某1应享有的继承份额。综上,原判滥用自由裁量权,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吴某6辩称:

1.本案并非转让、购买房屋,吴某1、吕某无偿挂靠其名义违法建房,即使有增值二人也无权享受,否则属鼓励非法利益。

2.拆迁中的其他补偿、奖励费用也应归其所有,原判仅给其分配50%已属不妥,其为减少诉累也表示认可。计算结果少了1.6万余元,是因吴某1、吕某应承担部分其他上诉人的补偿款。

3.其系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申请宅基。新宅因其身份成为合法建筑,而享受拆迁利益。如其选择老宅拆迁,则吴某1、吕某因新宅所得利益为零,故新宅拆迁安置,吴某1、吕某系获益者,吴某1应补偿其他兄弟姐妹,其无需再支付吴某1 3万元。

4.葛六某老宅补偿款问题。(1)老宅不属于世居房。按拆迁政策,户内无安置人口的合法住户方可认定为世居房,丁某芹户属世居房,而其尚在户内,不属于世居房,不能参照丁某芹户安置。(2)按一户一宅政策,选择新宅拆迁安置,老宅属应拆房,并无价值,拆迁款与其他兄弟姐妹无关。如一并解决争议,按拆迁中房屋重置价双倍补偿,房屋重置价430元/㎡,成新率为0.7,双倍即602元/㎡,老屋为92.4㎡,老屋补偿为55624.8元,装修补偿为200元/㎡,故老宅拆迁利益为74104.8元。原判确定老宅价值为12万元,已属过高。综上,请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二审期间,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 嵊州市浦口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浦口街道XXX村吴某6农户城改有关情况说明》,证实:本次拆迁时,吴某6母亲葛六某名下有一处房屋,房屋为三间两层,其中一间两层实际使用者是丁某芹,安置补偿款为347372;吴某6因有新宅一处,按一户一宅政策,两处建筑占地面积超过140㎡,应选择拆除一处,吴某6选择拆除老宅,以新宅确权拆迁补偿。

争议焦点:

一是吴某6与吴某1、吕某之间就新屋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

二是吴某6与吴某1、吴某2、吴某3、吴某4、吴某5争议的新屋拆迁利益中是否包含老宅房屋利益及分配问题。

关于吴某6与吴某1、吕某间就新屋拆迁利益的分配问题。

案涉被拆迁安置的房屋系吴某1、吕某出资建造,并居住使用,但因吴某1、吕某非XXX村村民,无宅基地使用权,该房屋的建造未经审批也未办理相关权证,故吴某1、吕某不能取得案涉房屋合法的所有权。

2021年XXX村拆迁,因吴某1、吕某非本村村民,其所建造房屋实际不能拆迁安置。因当时吴某6系本村村民,系母亲葛六某老宅户内成员,可享受拆迁安置,经商议,决定采取放弃老宅,以案涉房屋确权安置的利益最大化的方案,遂在安置前,将案涉房屋登记在吴某6名下。选择该方案,实际是利用吴某6的村民身份,将案涉房屋合法化。拆迁安置中,吴某1、吕某的房屋建造成本及装修均可通过评估获取相应的补偿,吴某6因案涉房屋面积较原老宅大,其确权面积增大,相应可享受的安置补偿利益增加。

第三,对于增加的安置补偿利益的分配。吴某1、吴某6上诉称吴某6可获安置补偿款为114万元。本院认为,吴某6本可获取的安置补偿款外,其本也可获得临时安置费等费用,吴某6所享受安置款4040447元与上述款项的差额实际为双方选择新房确权安置所获增值利益约270万元。该款项可在吴某1、吕某与吴某6间分配,实际吴某1、吕某房屋建造、装修费用均系增值利益,而吴某6贡献了拆迁人口利益和被拆迁房屋合法化的利益。原判酌情确定吴某1、吕某的金额时,已酌情考量了其二人房屋建造、装修费用、吴某6的身份使房屋合法化、搬迁、签约等行为以及老宅的具体情况,确定的款额尚属合理,吴某1、吕某认为安置面积均属增值利益,由双方共享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葛六某的六个子女就老宅利益的分配问题。本案中,因吴某6选择案涉房屋确权安置,其母葛六某名下老宅被拆除。葛六某各子女对老宅本享有部分权益,吴某6选择放弃老宅以案涉房屋确权安置,老宅利益实质包含在新屋拆迁安置补偿款中,其余子女可要求予以分配。因老宅户内尚有在户人口,不能适用世居房的政策,各子女对房屋价值可享受法定继承。老宅安置面积折算金额应由户内安置人口享受,原判结合房屋重置价格及装修总价等因素,酌情确定由吴某6支付吴某2、吴某3、吴某4、吴银某每人3万元,实际已考量了吴某6在老宅中可以分配的份额,并无明显不当;至于吴某1所享受份额在确定吴某6给其的份额时已予考量,也无不当。

综上所述,各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2024)浙06民终536号

二、拆迁安置权益是否可以继承

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是否可以继承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1、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

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

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2、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

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三、拆迁安置的权益可否继承

拆迁安置房屋继承诉讼需要当事人携继承人的身份证明、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继承关系证明、拆迁安置协议、房地产权证、起诉状等材料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立案,法院通知双方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备好证据资料,由法院送达开庭公告并在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双方开庭时间,开庭当日当事人带齐资料到庭辩论质证。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一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四、拆迁安置房继承权问题

拆迁安置的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五、民法典拆迁安置的宅基地能否继承

拆迁安置的宅基地不能继承,但是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屋则属于公民个人财产,可以继承。

实践中,农民宅基地的继承问题可以分为下列情况:

如果继承人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可以经批准后取得被继承房屋的宅基地;

如果不符合申请条件,则可以将房屋卖给本村其他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如果不愿出卖,则该房屋不得翻建、改建、扩建,待处于不可居住状态时,宅基地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

继承人是城市居民的,比照上述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情形处理。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六、老宅基地拆迁继承人有哪些

拆迁补偿安置权益是否可以继承要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定:

1、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时尚未死亡,而是在签订了补偿协议以后死亡的,则情况有所不同;

双方虽签订了协议,协议也真实有效,但其效力是一种债的效力,在进行权属登记前,因补偿所得的房屋尚未取得物权的效力。

但是按原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显然又不可能,因为原产权人已不能作为房屋所有权的权利主体。

2、原房屋所有权人在实施拆迁前已死亡的,因所有权的权利主体灭失,所有权也不复存在。

按继承法规定,继承已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此时应先由继承人办理房产继承手续,由继承人与拆迁单位签订补偿协议,再凭该协议办理权属登记手续。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拆迁款 包含 已故配偶权益吗

2、拆迁款算不算夫妻

3、拆迁所得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4、拆迁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吗

5、拆迁款属于婚后共同财产吗

6、拆迁款是否属于遗产

7、拆迁赔偿款算不算夫妻共同财产

8、拆迁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9、拆迁所得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10、拆迁赔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拆迁款 包含 已故配偶权益,放弃老宅以新房确权安置,原老宅的法定继承人能否获得拆迁利益?”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款 包含 已故配偶权益,民法典拆迁安置的宅基地能否继承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拆迁款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集体土地上房屋调查表,老祖宗留下的宅基地如何确权,集体土地房屋合法性排查情况说明

25年09月16日
农村集体土地赠予怎么办,农村宅基地一宅多户怎么确权,集体土地可以赠与自家人过户吗

25年09月16日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权,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25年09月16日
集体土地土地确权,集体土地可以确权吗,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办法

25年09月16日
农村拆迁房几年办证有效,农村房子确权后几年没拿证

25年09月16日
集体土地确权流程图解,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流程是什么

25年09月16日
集体土地确权到户主身份,土地确权证上户主是我 母亲还在户口本户主可以改成我吗

25年09月16日
集体土地证有效期,土地确权证27年以后还有效吗

25年09月16日
被征收城市房屋怎么确权,正在被征收的房屋可以确权吗

25年09月16日
广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未确权土地归谁所有

25年09月16日
房子拆迁配偶有安置房吗,安置房就是拆迁房吗

25年09月16日
对象家只有拆迁房,村里拆迁 居民只有户口没有房屋 可以有享受拆迁补偿吗

25年09月16日
拆迁房没拿到租房结婚,配偶婚前有房 自己现在有公租房 如果结婚 可以不退租吗

25年09月16日
配偶投靠拆迁怎么赔偿的,夫妻投靠非农户口可以享受拆迁补偿吗

25年09月16日
婚前房子如果拆迁现配偶,配偶婚前有房 自己现在有公租房 如果结婚 可以不退租吗

25年09月16日
征迁补偿程序由配偶,农村土地换土地后土地征迁 补偿归谁所有,拆迁配偶有赔偿吗

25年09月16日
家里拆迁配偶子女有补偿吗,父母的房子拆迁和子女的配偶有关系吗

25年09月16日
不是北京户口房子拆迁了,娘家拆迁了 女儿可以回去分拆迁款吗

25年09月16日
拆迁配偶安置政策解读,拆迁补偿税收政策最新规定解读

25年09月16日
占房十年不腾退沈阳,军办发 2023 35号配偶分配经济适用房可以不腾退公寓住房

25年09月16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09月16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09月16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09月16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09月16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16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16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09月16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09月16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09月16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09月16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