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事拘留,后被批准逮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重罪。郭立锋律师担任辩护人后,经会见、阅卷研判,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遂致力于无罪辩护。该案经两次补充侦查后,某公安分局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将李某移送审查起诉。辩护律师与检察机关展开细致的沟通,将本案的疑点、证据的矛盾和问题以及能够证明无罪的证据向检察机关陈述、提交。辩护人认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综合现场录像等证据,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虽然现场有人员受伤,且伤情达到轻伤,李某的行为涉嫌故意伤害,但被害人鉴定意见存疑有重大疑问,不能排除陈旧伤的重大可能,依法不能采信。故,李某无罪。检察机关经研究并经检委会讨论,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在李某被羁押340余天后,对其作出了不起诉决定。律师的无罪辩护工作获得重大成就。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法律分析: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是出于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所实施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会造成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后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们刑辩律师一般都会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作为目标开展辩护工作。
那么,刑辩律师若想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无罪辩护或者争取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结果,该从哪些方向入手?我将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享总结: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案例一: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9日18时许,张某文与其朋友在河婆街道河江食府吃饭喝酒,喝完酒后张某文驾驶其棕色日产轩逸汽车载其朋友离开。
19时许,张某文酒后驾车(张某文及其同行人员都证实其饮酒后驾车)途经过河婆街道新安路揭西县公安局路段时,张某文开车辆偏离车道撞向了马路中间的交通护栏,撞碎的护栏铁块刚好砸到了当时经过的受害人陈某雯的额头,陈某雯被砸中后额头流血不止,张某文下车查看情况时遇到赶往现场的陈某雯父亲陈某杰,陈某杰在查看自己女儿的伤情的时候,张某文与陈某杰发生争吵,随后在培记商店门口张某文趁着酒意用手臂将陈某杰夹住,并用另一只手的手肘击打陈某杰后背,还用膝盖撞陈某杰胸口,将陈某杰推倒在地后,张某文又用脚去踩对方,被周围群众拉开后还多次返回继续殴打陈某杰,陈某杰之妻彭某云在劝架过程中也被张某文误伤到,经鉴定,受害人陈某雯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杰全身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彭某云全身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
不起诉理由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张某文是否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存在疑问,且张某文驾车撞护栏时的车速是否有超速、张某文是否有俯身捡手机及具体如何捡手机等事实存在疑问。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文不起诉。
案例二:
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不起诉苏决定书》
简要案情: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粤WW****牌奔驰汽车搭载杨某某来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尚都汇停车场靠近路口的直角拐弯处,但是还未下车,然后准备去斯贝斯酒吧喝酒玩耍娱乐,现场的保安员就提示孙某某该处不能停车,让其往后倒车开去停车位把车停好,孙某某坐在车内表示知道,而后,有几名认识孙某某的人来到现场与孙某某打招呼闲聊几句。
随后,孙某某就开始往后倒车,此过程中,王某某等人被保安员护送着刚好路过孙某某车辆后方位置,这时候,斯贝斯保安员何某某就在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后方用手拍了几下孙某某的车辆提醒孙某某注意避让行人,因此,孙某某心生不满情绪,然后孙某某刹车停住车并降下车窗很生气地对何某某破口大骂并扬言要撞死何某某,接着,孙某某不顾周围人员与车辆的安全往右猛打方向盘往后倒车。
此过程中,孙某某就驾车撞倒站在其车辆左侧的蔡诗华与撞到何某某,同时撞到旁边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保时捷汽车,孙某某发现撞到人员和汽车后,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不顾危险,继续快速往前开车冲撞王某某等人,因王某某等人迅速避开,孙某某未能撞到王某某等人。
而后,孙某某才猛然停住车,其下车后便匆匆离开现场,往万达广场方向走去,随后打车逃匿回家回避此事。
2020年5月28日,孙某某家属替孙某某积极赔偿人民币13万元损失给被害人王某某后获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2020年6月3日,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孙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二、情节轻微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案例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8〕248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18年2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本市白云区**村加油站对面广州地铁**号线**标段工地项目部,在向该项目部管理人员罗某某、王某某等人追讨欠款未果的情况下,持煤气瓶释放煤气予以威胁。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不起诉理由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穗海检诉刑不诉〔2019〕85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18年9月21日7时许,陈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号**房的住房内,与共同居住的母亲刘某某因为养猫问题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某将猫扔到楼下。
陈某某到楼下遍寻不得而情绪激动,因怀疑猫被楼下住户藏起来,遂在阳台高喊“不把猫交出来,我就开煤气炸了整栋楼”之类的话语,见无人理睬,其就前往厨房把已无法自动点火的煤气灶(管道煤气)开关打开数秒,致使煤气泄漏若干后再关闭。
随后,再次重复扬言炸楼、寻猫未果后再次将煤气灶开关打开数秒致使煤气泄漏若干后再关闭、继续在阳台呼喊“不交出猫就炸楼”之类的话语等行为。
后邻居麦某某到现场劝解陈某某,闻到煤气味后报警,后公安人员、消防人员和煤气公司人员先后到场。
民警到场后将陈某某从家中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不起诉理由
陈某某以释放管道煤气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穗埔检刑不诉〔2020〕Z149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3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南岗街鹿步南宁坊大街1号旁拆迁工地,欲强行通过该处已经封闭的拆迁现场时被保安葛某某等人阻拦,双方发生口角纠纷。
随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粤A7****小轿车返回现场,撞向现场维持秩序的保安。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律师总结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想争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结果,本身的犯罪情节轻微是前提,另外再满足一项或多项这些条件,比如:
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赔偿、最好有自首或者立功这些。
对争取不起诉会有很大的帮助。
刑事案件在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们刑辩律师一般都会将检察院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作为目标开展辩护工作。
那么,刑辩律师若想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做无罪辩护或者争取不起诉(证据不足不起诉、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结果,该从哪些方向入手?我将结合实践案例进行分享总结:
一、证据不足不起诉(存疑不起诉):
案例一:
揭西县人民检察院揭西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19年1月9日18时许,张某文与其朋友在河婆街道河江食府吃饭喝酒,喝完酒后张某文驾驶其棕色日产轩逸汽车载其朋友离开。
19时许,张某文酒后驾车(张某文及其同行人员都证实其饮酒后驾车)途经过河婆街道新安路揭西县公安局路段时,张某文开车辆偏离车道撞向了马路中间的交通护栏,撞碎的护栏铁块刚好砸到了当时经过的受害人陈某雯的额头,陈某雯被砸中后额头流血不止,张某文下车查看情况时遇到赶往现场的陈某雯父亲陈某杰,陈某杰在查看自己女儿的伤情的时候,张某文与陈某杰发生争吵,随后在培记商店门口张某文趁着酒意用手臂将陈某杰夹住,并用另一只手的手肘击打陈某杰后背,还用膝盖撞陈某杰胸口,将陈某杰推倒在地后,张某文又用脚去踩对方,被周围群众拉开后还多次返回继续殴打陈某杰,陈某杰之妻彭某云在劝架过程中也被张某文误伤到,经鉴定,受害人陈某雯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陈某杰全身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彭某云全身体表未检见明显损伤。
不起诉理由
本案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揭西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在本案中,张某文是否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存在疑问,且张某文驾车撞护栏时的车速是否有超速、张某文是否有俯身捡手机及具体如何捡手机等事实存在疑问。
经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后,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故不符合起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文不起诉。
案例二:
湛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湛开检一部刑不诉〔2021〕Z18号《不起诉苏决定书》
简要案情: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20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孙某某驾驶粤WW****牌奔驰汽车搭载杨某某来到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尚都汇停车场靠近路口的直角拐弯处,但是还未下车,然后准备去斯贝斯酒吧喝酒玩耍娱乐,现场的保安员就提示孙某某该处不能停车,让其往后倒车开去停车位把车停好,孙某某坐在车内表示知道,而后,有几名认识孙某某的人来到现场与孙某某打招呼闲聊几句。
随后,孙某某就开始往后倒车,此过程中,王某某等人被保安员护送着刚好路过孙某某车辆后方位置,这时候,斯贝斯保安员何某某就在孙某某驾驶的车辆后方用手拍了几下孙某某的车辆提醒孙某某注意避让行人,因此,孙某某心生不满情绪,然后孙某某刹车停住车并降下车窗很生气地对何某某破口大骂并扬言要撞死何某某,接着,孙某某不顾周围人员与车辆的安全往右猛打方向盘往后倒车。
此过程中,孙某某就驾车撞倒站在其车辆左侧的蔡诗华与撞到何某某,同时撞到旁边王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保时捷汽车,孙某某发现撞到人员和汽车后,没有采取紧急制动措施,而是为了发泄不满情绪不顾危险,继续快速往前开车冲撞王某某等人,因王某某等人迅速避开,孙某某未能撞到王某某等人。
而后,孙某某才猛然停住车,其下车后便匆匆离开现场,往万达广场方向走去,随后打车逃匿回家回避此事。
2020年5月28日,孙某某家属替孙某某积极赔偿人民币13万元损失给被害人王某某后获得了被害人王某某的谅解。
2020年6月3日,经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价格认证中
不起诉理由
经本院审查并一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孙某某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且没有再次退回补充侦查的必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二、情节轻微不起诉(相对不起诉)
案例一: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穗云检公诉刑不诉〔2018〕248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18年2月6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本市白云区**村加油站对面广州地铁**号线**标段工地项目部,在向该项目部管理人员罗某某、王某某等人追讨欠款未果的情况下,持煤气瓶释放煤气予以威胁。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不起诉理由
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案例二: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穗海检诉刑不诉〔2019〕85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18年9月21日7时许,陈某某在其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号**房的住房内,与共同居住的母亲刘某某因为养猫问题发生激烈争吵,争吵过程中刘某某将猫扔到楼下。
陈某某到楼下遍寻不得而情绪激动,因怀疑猫被楼下住户藏起来,遂在阳台高喊“不把猫交出来,我就开煤气炸了整栋楼”之类的话语,见无人理睬,其就前往厨房把已无法自动点火的煤气灶(管道煤气)开关打开数秒,致使煤气泄漏若干后再关闭。
随后,再次重复扬言炸楼、寻猫未果后再次将煤气灶开关打开数秒致使煤气泄漏若干后再关闭、继续在阳台呼喊“不交出猫就炸楼”之类的话语等行为。
后邻居麦某某到现场劝解陈某某,闻到煤气味后报警,后公安人员、消防人员和煤气公司人员先后到场。
民警到场后将陈某某从家中劝到派出所接受调查。
不起诉理由
陈某某以释放管道煤气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但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案例三: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穗埔检刑不诉〔2020〕Z149号《不起诉决定书》
简要案情
2020年7月30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在本市黄埔区南岗街鹿步南宁坊大街1号旁拆迁工地,欲强行通过该处已经封闭的拆迁现场时被保安葛某某等人阻拦,双方发生口角纠纷。
随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驾驶一辆白色粤A7****小轿车返回现场,撞向现场维持秩序的保安。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郭某某构成轻微伤。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留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到场处理,后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谅解。
不起诉理由
被不起诉人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
律师总结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想争取情节轻微不起诉的结果,本身的犯罪情节轻微是前提,另外再满足一项或多项这些条件,比如:
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认罚、赔偿、最好有自首或者立功这些。
对争取不起诉会有很大的帮助。
法律分析: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条 对立案材料的审查和处理、立案条件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
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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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珠区 拆迁纠纷 案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无罪辩护(如何争取检察院不起诉?)
内容审核:张春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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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