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处理征地拆迁方面的大案和疑难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法律实践工作经验丰富,办案风格以理性、干练、高效著称,代理的征地拆迁维权案件遍及北京、上海、天津、浙江、安徽、福建、河北、河南、广东、广西、贵州、内蒙、辽宁、吉林、甘肃等多个省市。
财政部近日发布关于加强“三公”经费管理严控一般性支出的通知称,严禁地方政府举债储备土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分析师认为,此举旨在进一步控制隐性债务,约束地方城投企业拿地行为。
今年以来,受到楼市持续低迷影响,土地出让收入出现明显下滑。据财政部公布的数据,1-8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33704亿元,比上年同期下降28.5%。与此同时,国企和地方城投平台拿地的现象明显增加。
中国指数研究院统计数据显示,2020年,百强房企拿地中,国企数量为37家,2021年上升至58家,进入2022年后,这一数量进一步上升至79家。克而瑞研究中心数据显示,自2021年2月至2022年7月,实行土地出让“两集中”( 集中发布出让公告、集中组织出让活动)的22个重点城市出让的近四成地块由地方城投公司获取,其底价拿地的金额占比达到近八成。
项目开发慢、入市率低,地方城投平台拿地意愿下降
申万宏源首席债券分析师孟祥娟在一篇研究报告中指出,财政部此举主要是为了挤压财政泡沫,严控隐性债务,这一政策对以房地产开发为主业的国企影响较小,主要是对以兜底为主的城投拿地行为及举债拿地行为进行约束。
天风证券固守首席分析师孙彬彬表示,在土地市场不景气时,一些地方政府通过城投公司购地盘活土地市场,但没有实际用途、实际项目或者城投没有开发能力长期不开发土地,当期的土地出让收入却形成增量,后续地方政府可能通过其他形式将这部分收入返还城投,形成收入空转,从而虚增财政收入。
审计署曾披露,全国审计机关2014年开展的全国土地出让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审计发现,存在通过收入空转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1400多亿元的现象。
易居研究院智库中心研究总监严跃进对界面新闻称,一些地方国企拿地实际上就是一个“走账”的过程,财政部此时出台这一要求,说明虽然当前地方财政压力较大,但对以国企名义拿地来变相做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做法依然不可容忍。
财政部在发给各中央预算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的通知中称,不得通过国企购地等方式虚增土地出让收入,不得巧立名目虚增财政收入,弥补财政收入缺口。进一步规范地方事业单位债务管控,建立严格的举债审批制度,禁止新增各类隐性债务,切实防范事业单位债务风险。文件还要求,加强对属地虚增财政收入的监测,发现一起、处理一起、问责一起。
根据中国指数研究院数据,全国范围内仅有约20%的城投公司具备房地产项目开发的经验和能力。该研究院抽样调查发现,2021年第二、三批次所有广州城投托底的地块均未开盘入市,甚至几乎尚未有项目进入规划方案设计阶段。城投托底拿地的背后,不是为了从项目开发中获利,而是出于稳定土地收入的考虑。
从公开信息来看,不少拿地的城投企业的确存在开工迟缓、开发意愿和经验不足的问题。比如,据克而瑞统计,在2021年第一批成交地块中,规模房企拿地开工率高达61%,而平台类公司拿地开工率仅23%。
孟祥娟进一步表示,对于城投拿地占比较高的地区,需关注其后续土地市场景气度及城投债务到期压力。对于非税收入及土地出让收入占比较高的地区,需关注土地出让金虚增水分挤出后地区财政表现及支出情况。
据申万宏源证券统计,2022年上半年,江西省、湖南省、湖北省、四川省、山东省等6省的城投拿地比例较高,分别为32.21%、31.16%、24.84%、24.01%、21.21%,均在20%以上。从土地依赖度来看,2021年,税收收入占一般预算收入比重比低于70%,且土地出让金收入超过地方政府一般预算收入90%的省级行政区有5个,分别为湖南省、贵州省、江西省、四川省、安徽省,其中湖南省土地收入占比最高,达110.91%。
值得注意的是,在财政部对国企购地加强监管的同时,从实际市场动向来看,国企和城投企业自身的拿地意愿也在下降。
中指研究院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在今年已完成第三批次供地的13个城市中,央(国)企+混合所有制企业总投资金额由一、二批次的约1950亿元降至三批次的约1450亿元,投资金额占比更是由一、二批次的超过50%下降至三批次的37%。
克而瑞表示,在目前大部分城市楼市不及预期的情况下,居民购买意愿不足,对于城投类公司来说,在项目开发能力、运营能力都不及规模房企的情况下,实现快速去化的难度可谓“更上一层楼”,这是目前城投类公司托底意愿持续下降的主要原因之一。
法律分析: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法律分析: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不合法土地出让金返还是不合法的,按照我国土地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出让金一旦征收之后是不可以返还的,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返还土地出让金都是违法的行为。
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如果在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之前返还土地出让金,那么就没有触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就是合法的。
而且有一点大家要记住,在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之前,国家是不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如果提前回收的话,当地政府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一、土地征收返还的类型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条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费。
按照补偿再搬迁的原则,尊重个人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并对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3、其他附着物。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高压电线、通讯线等线路,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等的补偿,也应当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或补偿费。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途径1、按被征收土地以前的途径来补偿。
2、货币补偿,这里面包括土地弥补的金额、安置辅助的金额、土地上附着物,还有青苗补偿金等等。
假如这些补偿不能够让农民维持以前的生活水准,那么需要添加费用,但是补助的总额不可以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3、其他补助,这个费用这个大多是由政府依照本地的标准来制定。
法律依据: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不合法土地出让金返还是不合法的,按照我国土地法的相关法律规定,土地出让金一旦征收之后是不可以返还的,不管是通过哪种方式返还土地出让金都是违法的行为。
但也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如果在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之前返还土地出让金,那么就没有触犯我国这方面的法律规定,这种情况的土地出让金返还就是合法的。
而且有一点大家要记住,在土地使用权没有到期之前,国家是不可以回收土地使用权的,如果提前回收的话,当地政府必须给予一定的经济赔偿。
一、土地征收返还的类型1、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费。
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条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2、青苗补偿费。
按照补偿再搬迁的原则,尊重个人意愿,重新安排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补偿,并对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
3、其他附着物。
征收土地需要迁移高压电线、通讯线等线路,拆迁农田水利设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等的补偿,也应当参照有关标准,付给迁移或补偿费。
二、土地征收补偿的途径1、按被征收土地以前的途径来补偿。
2、货币补偿,这里面包括土地弥补的金额、安置辅助的金额、土地上附着物,还有青苗补偿金等等。
假如这些补偿不能够让农民维持以前的生活水准,那么需要添加费用,但是补助的总额不可以超过前三年平均产值的30倍。
3、其他补助,这个费用这个大多是由政府依照本地的标准来制定。
法律依据:
《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规定》第二十二条 经营性用地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确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价格。
各类有偿使用的土地供应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用地最低价标准。
禁止以土地换项目、先征后返、补贴、奖励等形式变相减免土地出让价款。
法律分析:
招标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应当签订书面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
1、审计署 山东
2、山东省审计
3、审计署山东办事处
4、山东省审计署专员
5、国家审计署山东
6、山东审计委员会
7、山东审计局
8、审计厅山东
9、山东省审计署特派员名单
10、山东审计署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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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审计署山东土地,政府返还土地出让金是否违法
内容审核:黄晓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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