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问题的法律咨询有哪些?,房屋征收都会碰到哪些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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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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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法 房屋拆迁 土地征收

擅长:擅长领域/案件类别 行政征收合法性调查、违法强制拆除维权、征拆安置补偿维权、国家行政赔偿、合同纠纷、房地产、建设工程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

拆迁补偿问题的法律咨询有哪些?,房屋征收都会碰到哪些司法问题

一、房屋征收都会碰到哪些司法问题

房屋征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会碰到多种问题,主要涉及征收程序、补偿问题、强制执行以及与宅基地相关的特殊考量。以下是对这些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征收程序问题

征收决定合法性: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征收房屋必须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并确保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若征收决定不符合法定程序和条件,可能面临司法审查。

征收补偿方案公众参与:依据同一条例的第十条,征收部门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若此环节未得到充分执行,可能影响征收的合法性和社会稳定性。

二、补偿问题

补偿公平性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征收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若补偿标准不合理或未按照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可能引发被征收人的不满和诉讼。

补偿方式选择权: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若征收部门未提供多种补偿方式供选择,可能侵犯被征收人的选择权。

三、强制执行问题

强制执行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强制执行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不搬迁。若未满足这些条件而实施强制执行,可能构成违法行为。

强制执行程序:强制执行必须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并遵循严格的程序规定。若执行程序存在瑕疵或不当行为,可能导致执行无效或引发新的法律纠纷。

四、宅基地征收的特殊考量

宅基地使用权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宅基地使用权的规定,征收涉及宅基地时,应特别注意保护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包括确保补偿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以及提供必要的安置措施。

宅基地转让与注销登记:若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消灭,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这有助于确保权属清晰,避免后续法律纠纷。

综上所述,房屋征收在司法实践中可能面临征收程序、补偿问题、强制执行以及宅基地特殊考量等多方面的问题。为确保征收的合法性和顺利实施,相关部门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并妥善处理可能出现的法律纠纷。

二、房屋征收程序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如何解决?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书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其

一、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

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其三,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的情况下,依法应该给予补偿各项目之金额(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保障住房(国务院590号令第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转用房(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二条)已经确定并到位。

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是哪一个?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百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体区分以下两个部门:

申请机关:

房屋征收部门;

作出机关: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被拆迁人应该查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机关是谁,要知道拆迁办及镇政府等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

在被拆迁人没有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拆迁方就实施强拆合法吗?拆迁方没有经过该程序就实施被拆迁人合法房屋的,该强拆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

被拆迁人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被拆迁人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1、申请行政复议:

被拆迁人如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可在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房屋征收中常见的5个问题

征收中的宅基地使用权问题农村村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需要履行一定的法律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3款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具体说:

1、由本人向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

2、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召开其成员会议或者村民委员召开其村民会议就村民提出用地申请进行讨论;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会议或者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4、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44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相关阅读:

宅基地使用权的特征宅基地使用权范围一般包括居住生活用地;

四旁绿化用地;

其他生活服务设施用地。

即一家一户的农户居住生活的庭院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如下特征:

(1)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只能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城镇居民不得购置宅基地,除非其依法将户口迁入该集体经济组织。

(2)宅基地使用权的用途仅限于村民建造个人住宅。

个人住宅包括住房以及与村民居住生活有关的附属设施,如厨房、院墙等。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4)福利性:

宅基地的初始取得是无偿的

1、宅基地问题是怎么来的一般而言,住宅与土地是不可分割的,作为公民的私财,可以继承、转让和买卖。

“宅基地”则是一个“中国特色”问题。

2、经过“土改”,建立了农民私人所有的土地制度,大部分地区的农民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权证书》。

3、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农村土地依然是农民私有,但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的宅基地则依然由农民保留所有权和处分权。

4、经过“人民公社”运动,确立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民宅基地也归集体所有,农民只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并且不能出租、买卖等。

5、改革开放以后,继续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仅允许宅基地使用权人出租、出卖地上建筑物。

可见宅基地并不只是一个单纯的财产问题,本质上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反映。

四、房屋征收中的有些什么问题?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1、征收主体:

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

2、征收工作部门: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工作;

3、征收补偿费用:

规定必须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到位,并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五、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 法律问题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法律法规:

1、征收主体:

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征收主体;

2、征收工作部门:规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日常征收工作;

3、征收补偿费用:

规定必须要在作出征收决定前到位,并专款专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六、对于房屋征收不服的如何维权

什么是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依法征收公民房屋过程中,如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没有达成补偿协议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价格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书的前提条件是什么?其

一、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

对被征收人房屋给予补偿的范围、标准和方式均是依据征收补偿方案,而征收补偿方案是房屋征收决定的一部分,因此,有生效的房屋征收决定是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前提条件之一。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

其三,在保障了被征收人补偿安置选择权的情况下,依法应该给予补偿各项目之金额(国务院590号令第十七条)、保障住房(国务院590号令第十八条)、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以及提供的周转用房(国务院590号令第二十二条)已经确定并到位。

有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机关是哪一个?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百姓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应当具体区分以下两个部门:

申请机关:

房屋征收部门;

作出机关: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

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被拆迁人应该查看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机关是谁,要知道拆迁办及镇政府等是无权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的。

在被拆迁人没有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拆迁方就实施强拆合法吗?拆迁方没有经过该程序就实施被拆迁人合法房屋的,该强拆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

被拆迁人要及时的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时,被拆迁人不满意应该怎么办?

1、申请行政复议:

被拆迁人如对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可以在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2、提起行政诉讼:

被拆迁人可在自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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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问题的法律咨询有哪些?,房屋征收的法律法规 法律问题

内容审核:吴雨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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