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款不给兄弟分怎么办,土地补偿款兄弟不给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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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国雷律师

杨国雷律师

首席督导律 房屋征收补偿

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拆迁补偿款不给兄弟分怎么办,土地补偿款兄弟不给怎么办

一、土地补偿款兄弟不给怎么办

土地补偿款如果兄弟不给,你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与兄弟进行沟通协商

你可以尝试与你的兄弟进行沟通,了解他为何不愿意给付土地补偿款。也许存在一些误解或纠纷,可以通过沟通来尝试解决。在沟通过程中,务必保持冷静,明确表达你的立场和需求。

二、寻求法律援助

如果沟通无果,你可以寻求法律援助。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如果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因此,你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你的兄弟履行土地补偿款的支付义务。

三、申请政府相关部门介入

你也可以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申请介入处理。他们可能会协助你与兄弟进行协商,或者提供一些法律建议和帮助。

四、收集证据并保留相关文件

在处理过程中,务必收集并保留所有相关证据和文件,如土地征收文件、补偿协议、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将有助于你在法律程序中证明你的权益。

总之,如果你的兄弟不给付土地补偿款,你可以通过与兄弟沟通、寻求法律援助、申请政府相关部门介入以及收集证据并保留相关文件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村里不给土地补偿款应该找谁

做完工程收不到钱的处理方式是:

可以先进行催告;

催告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或仲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我家兄弟征地款的钱,不愿意给我,我该怎么办

做完工程收不到钱的处理方式是:

可以先进行催告;

催告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或仲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如果我承包的土地被施工方填满,我该怎么办?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我同意,我该怎么办才能开采矿石?

法律分析:

不能私自擅自开采。

《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我承包荒山到期了,我该怎么办,想继续承包

荒山承包到期了,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承揽。

现已承揽到户或流通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揽或流通合同标准的,要予以保护,承揽或流通合同不标准的要加强完善。

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需要依法进行纠正。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

荒山承包合同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荒山承包问题,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属债权性质的合同。

两家交换土地,现在有一家找麻烦我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土地互换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1、互换承包地合同须经书面订立才具有效力。

2、互换合同需要登记才具有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三、我兄弟征地款的钱,不愿给我,我该怎么办?

做完工程收不到钱的处理方式是:

可以先进行催告;

催告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或仲裁。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我兄弟征地款的钱,不愿给我,我该怎么办?

做完工程收不到钱的处理方式是:

可以先进行催告;

催告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或仲裁。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我家几十年的老房子,被土地规划成基本农田,我该怎么办

农村建房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办法如下:

1、一般是可以向国土部门检举举报;

2、可以向村委会反应,村委会有权利回收土地;

3、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占用土地村民;

4、对本地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其不作为。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

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为耕地保护政策体系的核心之一,承担着保护耕地精华部分的重要职能。

通过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完善巩固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使之成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我家后面有集体土地,现在路北的邻居挖了化粪池。

我该怎么办?

可以将此事报告给政府,城管办等执法部门,由他们负责确定违建,再按照要求程序进行拆除。

根据不同的违建类型,向地方土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当地乡镇、街道政府投诉举报;

是若邻居的违建影响了你的日常生活,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恢复原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之一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我家几十年的老房子,被土地规划成基本农田,我该怎么办?

老房子重建是需要报批的。

具体的程序是,相关人员需要去当地土地局、所、住建所办理相关产权登记,并提交重建的理由,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才能进行房屋的重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

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我家几十年的老房子被土地规划为基本农田。

我该怎么办?

农村建房占用基本农田的处理办法如下:

1、一般是可以向国土部门检举举报;

2、可以向村委会反应,村委会有权利回收土地;

3、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占用土地村民;

4、对本地国土局提起行政诉讼,控告其不作为。

基本农田是指中国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

永久基本农田既不是在原有基本农田中挑选的一定比例的优质基本农田,也不是永远不能占用的基本农田。

永久基本农田就是我们常说的基本农田。

加上“永久”两字,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的高度重视,体现的是严格保护的态度。

完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

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作为耕地保护政策体系的核心之一,承担着保护耕地精华部分的重要职能。

通过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完善巩固现有的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使之成为划定永久基本农田的坚实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永久基本农田经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国家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重点建设项目选址确实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必须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通过擅自调整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方式规避永久基本农田农用地转用或者土地征收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我家兄弟征地款的钱,不愿意给我,我该怎么办

土地纠纷处理解决方法如下:

1、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因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6、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五、兄弟有土地纠纷该如何解决

土地纠纷处理解决方法如下:

1、无书面土地流转合同的纠纷案件现实中,承包土地流转很少签订书面合同,双方当事人大多以口头约定形式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土地,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要求收回转包、出租、互换或代耕的土地,只要土地流转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其口头约定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

2、土地流转未报备案的纠纷案件因承包土地流转完全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备案是为了便于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起着告知、登记和备查的作用。

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未经发包方同意的,转让合同无效,但采取转包、出租、互换等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经营权的,未报发包方同意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土地纠纷是指当事人因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其他有关土地的权利归属问题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就是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同时对未经确权的同一块土地各据理由主张权属,根据各方理由难以解决的土地权属矛盾。

引起土地纠纷的主要原因有:

、1、相邻单位或个人之间权属界线不清;

2、实地面积与批准面积不一致;

3、用地手续不完备;

4、有关补偿、安置等措施未落实;

5、国家政策体制变动;

6、土地租赁、借用或重复征用、划拨等引起土地权属紊乱;

7、农田基本建设造成的土地原有状况的改变和地界变更而又无原始记载,以及其他历史原因遗留问题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六、兄弟霸占土地怎么处理

做完工程收不到钱的处理方式是:

可以先进行催告;

催告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或仲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我家兄弟征地款的钱,不愿意给我,我该怎么办

做完工程收不到钱的处理方式是:

可以先进行催告;

催告不成的,可以申请基层组织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当事人有签订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直接诉讼或仲裁。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如果我承包的土地被施工方填满,我该怎么办?

发生土地承包纠纷时可以直接提起诉讼。

双方当事人可以先行协商;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未经我同意,我该怎么办才能开采矿石?

法律分析:

不能私自擅自开采。

《矿产资源法》规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三条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

地表或者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

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矿产资源。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工作。

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

但是,已经依法申请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在划定的矿区范围内为本企业的生产而进行的勘查除外。

国家保护探矿权和采矿权不受侵犯,保障矿区和勘查作业区的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响和破坏。

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的,必须符合规定的资质条件。

我承包荒山到期了,我该怎么办,想继续承包

荒山承包到期了,能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续承揽。

现已承揽到户或流通的集体林地,符合法律规定、承揽或流通合同标准的,要予以保护,承揽或流通合同不标准的要加强完善。

如果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那么需要依法进行纠正。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通过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

荒山承包合同为土地承包合同的一种特殊类型,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荒山承包问题,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属债权性质的合同。

两家交换土地,现在有一家找麻烦我该怎么办?

法律分析:

土地互换纠纷解决方式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

1、互换承包地合同须经书面订立才具有效力。

2、互换合同需要登记才具有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 因土地承包经营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解决。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二条 当事人对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三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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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拆迁补偿款几兄弟一个不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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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补偿款不给兄弟分怎么办,兄弟有土地纠纷该如何解决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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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5年09月17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5年09月17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5年09月17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17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5年09月17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5年09月17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5年09月17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5年09月17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5年0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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