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琨律师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事务的研究,并拥有超过十年的执业经验,曾成功代理多起房屋补偿安置案件,至今主办及合办案件已超400件。张琨律师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房产、土地征收行政纠纷,税务筹划和行政处罚的处理。同时,张琨律师还在水务环境建设服务领域工作3年,具有投融资及环保项目运营经验。 张琨律师为人真诚、办案风格犀利,在全国范围内办理多起重大、疑难案件,深受当事人的好评及认可。
房屋修建、公路建设、水利建设、产业建设等等都要涉及土地的征占用问题,有的涉及农地,有的涉及林地。当发生涉及林地的征占用问题时,那么如何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森林植被恢复费用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呢?下面就这些问题进行解读。
一、办理林地征占用手续的程序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
1、用地单位向县林业局提出使用林地申请,涉及多个县的分别向各县提出申请。
2、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涉及有永久和临时用地的分别填写。
(二)建设单位身份证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三)项目批准文件
1、发改或工信批复或备案文件。
2、涉及项目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
3、国土勘界用地红线图(西安80坐标系电子版),位于城市规划区的提供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
(四)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
1、使用林地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项目,提供由具有丙级以上资质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部门编制《***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另附)、《***项目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2、使用林地2公顷以下的项目,提供《***项目建设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使用林地林木采伐作业设计》。
(五)补偿协议
临时用地,需提供用地单位与林权权利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包括林地、林木、安置补助协议)。
(六)其他
1、勘查、采矿项目,提供勘查、采矿许可证。
2、涉及使用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等的林地,需提供《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价》《生态影响专题报告》等,并需获得原批准建设或设立的单位同意。
3、占用国有林场等国有林业企事业单位经营的国有林地的。需提供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申请报告、国有林场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占用国有林场林地的意见、国有林场林地补充方案及用地单位或个人与其签订的使用林地补偿协议。
(七)查处情况
有未批先占林地行为的,要提供处罚决定书、罚款收据或立案(不予立案)决定书。
(八)要求
上述上报材料原则上提供原件;如是复印件的,由提供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实无误”字样并加盖单位印章。
二、森林植被恢复费缴纳的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根据《贵州省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管理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171号)第三条规定:征收、征用林地补偿费用项目包括森林植被恢复费、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第四条规定:依法征收、征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支付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支付给补征收、征用林地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
《管理办法》规定:临时征占用林的,也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森林植被恢复费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也就是说,林地补偿费、林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是补给个人的,而植被恢复费是国家依法征收用于植被恢复方面的费用。
那么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标准是多少呢?《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征收、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保护管理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含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竹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灌木林地、疏林地、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宜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二)公益林林地,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三)征收、征用林地按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同实行不同的征收标准:
1.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公共事业和国防建设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林地,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2.属于经营性建设项目的,按照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征收标准2倍征收。
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公路、铁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电力、通讯、能源基地、电网、油气管网等建设项目。公共事业建设项目包括: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建设项目。经营性建设项目包括:商业、服务业、工矿业、仓储、城镇住宅、旅游开发、养殖、经营性墓地等建设项目。
第七条对农村居民按照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乡村道路、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福利院、卫生院等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以及保障性安居工程,免征森林植被恢复费。法律、法规对减免森林植被恢复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农村居民建设住宅的标准是:城市郊区、坝子地区,每户不超过130平方米;丘陵地区每户不超过170平方米;山区、牧区每户不超过200平方米;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镇规划范围内,愿意让出原属田土可以复耕的宅基地,迁到荒山或者荒地上建房的,可以在规定的用地限额基础上增加60至80平方米宅基地面积。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不同的林地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或批准的,用地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预缴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一、农田征收补偿条件: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二、农田征收补偿程序:
1.拟定征地方案 征地方案由拟征地所在地县、市人民政 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
征地方案,包括征地的目的及用途,征地的范围、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及数量,征地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
2.审查、报批及批准 征地方案拟定后,由县、市人民政 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批准权限,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人民政 府批准,获得批准的,批准此征地方案的政 府将作出用地批复,下级政 府以此为依据进行征地。
3.征地方案公告 征地依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在当地予以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条 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法律分析:
省、自治区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
通过省、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县、地(州、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法律分析:
省、自治区集中用于全省(自治区)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高于20%;
通过省、自治区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或征用林地所在地县、地(州、市)级财政,用于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的比例不得低于8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七条 矿藏勘查、开采以及其他各类工程建设,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林地;
确需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占用林地的单位应当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安排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植树造林面积不得少于因占用林地而减少的森林植被面积。
上级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督促下级林业主管部门组织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并进行检查。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不同的林地采取不同的标准进行征收。
法律依据: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临时占用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所有的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林地的,由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负责预收。
(二)占用或者征用除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三)临时占用重点林区以外林地的,由县、地(州、市)、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
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
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
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对农民按规定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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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贵州田土征用补偿标准,植被恢复费使用规定有哪些
内容审核:张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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