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与法规全书,民法典时代,征收、征用利好政策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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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擅长征地拆迁

师从行政诉讼知名律师杨在明,从事征拆业务多年。擅长解决群体性征迁纠纷,承办过多起数额巨大、法律关系复杂的征拆案件,具有丰富的征拆业务实战经验。在检察院学习期间,撰写了多篇专业文章并参与省级法学会的课题研究,对刑事案件也有独到的见解和思路,曾办理多起有影响的刑事案件。

征地拆迁补偿安置与法规全书,民法典时代,征收、征用利好政策详解

一、民法典时代,征收、征用利好政策详解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以来,影响着百姓生活的各个方面。这部被称为“社会生活百科全书”的法典在征收、征用方面的规定也是亮点纷呈,对保护人民权益起到了很大的积极作用。征收、征用的相关规定主要集中在《民法典》物权编中,除了对之前《物权法》的相关条款进行完善,还新增了居住权、疫情防控下房屋征收、征用的新规定。详情本文为大家一一梳理。

何为征收、何为征用?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这一条款明确表明,征收或征用主体(一般指国家或政府)在一定的条件下,是可以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谓征收,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地取得个人财产的所有权。例如,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个人的土地、房屋,用于兴建道路、医院等。所谓征用,是指以国家的名义强制性地取得个人财产的使用权,而保留个人的所有权。例如,国家在抗洪救灾时征用个人的车辆等。\n\n\n 如何行使征收、征用的权力?

可以看出,无论征收还是征用都涉及对原物权利人的限制。《民法典》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对民事权利的行使作出不正当、不合理的干预,对征收、征用权力的行使作了明确限制,即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且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关于公共利益的需要,《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据此,政府从事征收行为,必须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只有公共利益才能是限制私人财产权的合法事由。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因此,抢险、救灾、疫情防控适用于紧急状态下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这是其正当性、合法性的所在。

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力这一环节,《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征用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来规定,而不能由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来确定。因此在征收、征用的过程中,征收部门必须按照《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依据法定程序来行政职权。

如何补偿?

补偿,是事关被征收人最核心利益的部分,也是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部分,《民法典》出台了诸多利好规定,也给广大被征收人吃了一颗定心丸。下文笔者将逐点分析:

1、《民法典》将之前《物权法》中的“拆迁补偿”修改为“征收补偿”,从表述上,更加准确合理,体现出立法的进一步完善。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物权法》四十二条第三款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2、《民法典》将《物权法》规定的“依法足额支付”修改为“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及时”二字的增加对保障被征收人及时得到补偿费,防止征收部门违法拖欠安置补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同时,《民法典》新规扩大了征收补偿的范围,将农村村民住宅补偿从地上附着物补偿中独立出来,重视对被征收人住宅的保障。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物权法》四十二条第二款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民法典》传承了《物权法》相关立法精神,同时,新增居住权保障的相关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组织、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这是关于征用的补偿规定,与物权法的规定一致。另外,第三百二十七、三百三十八分别规定了财产被征收、征用的用益物权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的法定补偿请求权。同时,第三百九十条也明确规定了担保财产被征收,担保物权人就补偿金有优先受偿权。

小结

综上所述,在征收、征用过程中,《民法典》既有效地控制了公权力,也保障了被征收、征用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征收、征用的过程中,经常会遇到行政法、民法交叉运用的情形,法律适用、法定程序的履行会比较复杂。

二、民法典的征收、征用有什么规定

法律分析:

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

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

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三、民法典关于土地征收的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

民法典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是:国家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进行征收、因抢险救灾疫情防控等紧急需要进行征用,征收征用时,应对权利人及时足额的支付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征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四、民法典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是怎样的

法律分析: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

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五、民法典关于征收征用都有哪些规定

法律分析:

征收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把私人所有的财产强制地征归国有;

征用是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强制性地使用公民的私有财产。

1、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2、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3、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六、民法典是如何规定征用的?

法律分析:

征收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强制取得原属于私人或集体所有的财产上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的行为。

征收得法律效果是私人或集体财产所有权得改变;

因为所有权已经移转,因此不存在返还财产的问题,应当依照法定标准对征收人进行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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