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法律主观:
拆迁安置房的买卖合同依法成立有效。有效的拆迁安置房买卖合同要求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自愿真实;合同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买卖关系的成立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不得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分析:
2003年9月8日,原告楼某与被告应某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即将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原告,房屋面积77.63平方米,总价款22.5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
2004年4月初,被告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却拒绝履行协议,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法律分析:
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的话,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合规,那就有效。
如果是没有房产证,或者具有法律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条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五)权属有争议的;(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法律分析:
朱某某在房产中介购买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处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与其亲属均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上签字,朱某某付清了购房款几十多万余元,并入住该安置房。
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陆续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当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协助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时,却遇到了阻碍。
原来,伍某某因与其亲属之间的家庭纠纷,导致安置房产权无法办理,更无法协助朱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几经协商未果,朱某某将伍某某及其亲属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从本条也可以看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是债权,并且是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
法律分析:
朱某某在房产中介购买了位于保定新城的一处安置房,安置房主伍某某与其亲属均在《安置房买卖合同》上签字,朱某某付清了购房款几十多万余元,并入住该安置房。
某年某月 ,保定新城的安置房陆续可以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手续,当朱某某要求伍某某协助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手续时,却遇到了阻碍。
原来,伍某某因与其亲属之间的家庭纠纷,导致安置房产权无法办理,更无法协助朱某某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几经协商未果,朱某某将伍某某及其亲属均告上了法庭。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第七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从本条也可以看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对该房屋享有的是债权,并且是作为特种债权赋予其物权的优先效力。
法律分析:
2003年9月8日,原告楼某与被告应某签订《卖房协议》一份,约定被告将其即将交付的拆迁安置房一套卖给原告,房屋面积77.63平方米,总价款22.5万元。
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约支付了定金和预付款,被告于同年11月8日将房屋交付原告并由后者入住。
2004年4月初,被告领取房产证和土地证后却拒绝履行协议,至今未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1、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拆迁款补偿怎么算
2、农村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但拆迁
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拆迁款补偿多少
4、房屋协议无效拆迁怎么确权
5、房屋买卖协议无效后房子被强拆怎么办
6、房屋买卖无效合同赔偿
7、房屋拆迁协议无效
8、房屋买卖合同拆迁条款
9、房屋买卖合同关于拆迁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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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拆迁款补偿,拆迁安置房买卖纠纷法院判决案例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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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