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阳区征收房屋补偿,隆阳区农村建房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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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督导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王家才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征地拆迁业务部专职律师。

隆阳区征收房屋补偿,隆阳区农村建房实施细则

一、隆阳区农村建房实施细则

法律主观:

1、要看当地政府公布的 补偿安置方案 ,原则上按公布标准进行补偿。政府不公布补偿标准则违法,可通过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 的方式知晓补偿安置标准。 2、在此之前,不要轻易签订补偿协议。及时对征收项目用地的审批、立项、规划等方面进行审查,通过法律规定的复议或诉讼程序以及合理谈判方式,争取提高补偿。

二、广西农村建房新规定

一、清镇市农村建房规定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

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

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

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二、农村自建房取土违法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属于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清镇市农村建房规定

房屋确权是保障房屋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是唯一完全的物权。

同时,也是房地产权属登记、权属变更、转让、评估、抵押、中介服务等的产权、产籍的管理的法定依据。

(一)房屋的所有权人必须是本村集体的村民。

这就排除了那些户口迁出的,以及城里人在农村买房的,这样的人想要确权的话,可能有点问题了。

(二)房屋必须是合法建造。

要证明是合法建造的房屋,首先宅基地的来源需要合法,也就是通过正常的宅基地审批手续,且在建造房屋的时候,办理了相关的证件。

(三)房屋权属清楚,不存在任何争议。

房屋在确权时权属应该清晰,没有争议是确权的基本要求,因为确权的最后一步就是公示公告,如果村集体没有人对这个确权结果提出异议,就可以顺利确权了,但如果有人提出了异议,且经过审查,确实难以排除房屋权属争议的,就需要经过村集体或者法院审查,先确认房屋的所有权人,才能确权颁证了。

一、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时间

(一)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依法批准使用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对宅基地超面积的,按不同的历史阶段处理: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用地面积的,可以按现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过部分按当时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处理后,可以按实际使用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按照实际批准面积进行确权登记,并在土地登记簿和土地权利证书记事栏内注明超过标准的面积,待以后分户建房或现有房屋搬迁、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实施规划重新建设时,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按照规定面积标准重新进行确权登记。

(二)符合规定分户建房标准而未分户,现宅基地不超过分户合计面积的,不作为超面积处理。

(三)非农业户口居民(含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该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成员”。

(四)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本农民集体成员、非本农民集体成员的农村或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登记发证,在《集体土地使用证》记事栏应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五)非本农民集体的农民,因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集中迁建,在符合当地规划的前提下,经本农民集体大多数成员同意并经有权机关批准异地建房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发证。

(六)对于没有权属来源证明的宅基地,应当查明土地历史使用情况和现状,由村委会出具证明并公告15天无异议,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属于合法使用的,确定宅基地使用权。

(七)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的宅基地,不确定使用权。

二、农村房屋确权登记流程

(一)申报

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

(二)权属调查

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

(三)审核与公告

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四)审批

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五)登记注册

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四、农村房屋产权确权登记要求规范

律师分析:

广西农村建房新政策如下:

1、需要移民迁建的。

在农村扶贫的这个工作当中,异地扶贫搬迁是改善居住条件极为恶劣地区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将其迁移到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进行生活,在移民搬迁或者拆迁过程中,农村居民如果不愿意集中安置,也可以申请宅基地另行建房实现自行安置。

2、住房受灾需重建。

由于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许多农村居民的房屋都被破坏,农民朋友的基本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

国家对于这一类受灾的农村居民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尤其是在住房方面,农村的受灾居民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需要重建的,每户可以获得2万元的补贴,国家也批准这一类农村居民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

3、满足分户条件。

分户在农村是极为常见的一个现象,尤其是拥有多个子女的家庭,在子女成年结婚之后,大多都会分户独立自主的生活,农民朋友在满足一户拥有两个以及两个子女以上的,且子女也都是能够经济独立、日常生活自理,就能够与父母分户,分户之后如果原有的宅基地和住房不能够满足其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则能够重新申请宅基地另行建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五、广西农村建房新规定

律师分析:

广西农村建房新政策如下:

1、需要移民迁建的。

在农村扶贫的这个工作当中,异地扶贫搬迁是改善居住条件极为恶劣地区的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将其迁移到条件相对较好的地区进行生活,在移民搬迁或者拆迁过程中,农村居民如果不愿意集中安置,也可以申请宅基地另行建房实现自行安置。

2、住房受灾需重建。

由于受到自然灾害的影响,许多农村居民的房屋都被破坏,农民朋友的基本生活受到一定的影响。

国家对于这一类受灾的农村居民提供一定的保障措施,尤其是在住房方面,农村的受灾居民住房倒塌或严重破坏需要重建的,每户可以获得2万元的补贴,国家也批准这一类农村居民可以另行申请宅基地建房。

3、满足分户条件。

分户在农村是极为常见的一个现象,尤其是拥有多个子女的家庭,在子女成年结婚之后,大多都会分户独立自主的生活,农民朋友在满足一户拥有两个以及两个子女以上的,且子女也都是能够经济独立、日常生活自理,就能够与父母分户,分户之后如果原有的宅基地和住房不能够满足其家庭的日常生活需要,则能够重新申请宅基地另行建住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六、农村建房规定

一、清镇市农村建房规定

1、在原有宅基地上建房。

这种情况就是翻盖旧房子或是在已经批下来的宅基地上建房。

根据规定,建房的村民需要向村委会提出建房申请,并通过村民会议。

之后拿着原有宅基地的使用证明、户籍证明、要盖房子的施工图或方案图、村民委员会的书面意见等材料去乡(镇)政府审批,拿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就能安心的盖房了。

2、重新申请宅基地建房。

申请流程与上面基本一致,不同的是乡镇政府初审通过后,还要报县(市、区)住房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另外材料准备方面,除了户籍证明等三项,需占用农用地的,要提供村民委员会出具的拟占用农用地的情况说明。

3、建造3层及以上楼房。

农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农村住房建设。

并要求凡是达到以上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

4、宅基地有偿使用、有偿退出。

江西等省份正在探索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有偿退出和农民自主管理。

主要是针对宅基地超面积使用,对超出标准但是已经开始建设的农村宅基地,对确认超占的面积进行有偿使用。

二、农村自建房取土违法吗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擅自在耕地上取土属于违法行为。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

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

构成犯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1、隆阳区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2、隆阳区征收房屋补偿政策

3、隆阳区征收房屋补偿公告

4、隆阳区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5、隆阳区拆迁

6、隆阳区拆旧建新政策

7、隆阳区搬迁安置办公室

8、隆阳区土地出售信息

9、隆阳区土地收购储备中心

10、隆阳区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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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隆阳区征收房屋补偿,广西农村建房新规定

内容审核:王家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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