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市拆迁补偿怎么算,宁德上塘村土地什么时候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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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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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 房屋征收拆迁 企业征收搬迁 群体性案件

具备非常丰富的征收拆迁实战经验,尤其擅长处理企业搬迁等重大、疑难案件,深谙各地政策和法规,擅长处理全国各地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案。推行征收拆迁“非诉”处置策略,深受被征收人信任。

宁德市拆迁补偿怎么算,宁德上塘村土地什么时候征收

一、宁德上塘村土地什么时候征收

很遗憾,我无法给出宁德上塘村土地具体征收时间的信息。土地征收的时间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政府计划、资金安排、征收程序等,这些都是动态变化的,需要通过官方渠道或相关政府公告来获取最新信息。

一般来说,土地征收会遵循以下程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会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相关信息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相关意见。如果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政府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情况进行方案修改。在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因此,要了解宁德上塘村土地征收的具体时间,建议您关注当地政府官方网站或相关公告,以获取最准确的信息。同时,如果您对土地征收有任何疑问或需要法律帮助,也可以咨询专业律师。

二、宁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一、在宁德市区(具体详见征地补偿地段划分图)内经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10倍补偿;

属旱地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8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和经济林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60%-70%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地段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40%补偿;

(四)征用鱼(蛏、虾、蟹、鳗鱼、甲鱼、牛蛙等)塘,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地段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原属围垦的,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60-70%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50%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15%补偿。

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6倍补助。

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果园和经济林地的.按被征用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5倍补助;

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按被征用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助。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六、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征用时地面无青苗的不予赔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60%补偿;

水面养殖补偿费按附表

(三)标准计付。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七、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为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附表

(三)标准计付。

违法建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等)不予补偿。

八、各类地段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被征用土地平均年产值、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情况,并结合区位条件确定(具体见附表

一、附表二,地类以前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年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九、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规定的项目,即国防、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或者省市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省、市政府对此类重点建设项目有专项制定补偿标准的,按专项规定标准执行。

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除按本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地面物赔偿费外,乡(镇)村不得再收取管理费。

但为实施征地工作需要,可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3-5%,作为征地工作经费,由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支付。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两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三、宁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是怎样的?

5类片区各地类土地

征地补偿标准不同

日前,市政府出台《关于规范中心城区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将统一征地补偿和搬迁安置补助标准。

宁德市中心城区征收集体土地,将按照不同区位等级划分片区范围,实行征地区片综合价补偿安置和留地安置货币补偿。

中心城区征地区片综合价标准方面,5类片区的各地类土地征地补偿标准各有不同。

其中,一类区的分布范围为,蕉南街道;

蕉北街道(不在金涵乡区域);

城南镇古溪村、塔山村、坪塔村、后山村、岐头村、福洋村、贵岐村、金蛇头村,蚶岐村。

水田9.3万元/亩;

旱地7.2万元/亩;

园地6.5万元/亩;

林地4.0万元/亩;

未利用地2.3万元/亩。

中心城区留地安置货币补偿标准方面,4个不同区域补偿标准不同,依次为11万元/亩、8万元/亩、6万元/亩、5万元/亩。

比如,蕉南街道;

蕉北街道(不在金涵乡区域);

城南镇古溪村、塔山村、坪塔村、后山村,补偿标准为11万元/亩。

城南镇岐头村、福洋村、贵岐村、金蛇头村,蚶岐村;

漳湾镇兰田村、下凡村(铁路以西)、马山村(铁路以西),补偿标准为8万元/亩。

此外,宁德市还规范了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并统一征地工作经费标准,及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坚决杜绝

“同期不同价、同地不同价”

意见特别提出,确定的征地区片综合补偿费用标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改变、承诺补偿标准,坚决杜绝“同期不同价、同地不同价”现象的发生。

意见有效期为2年,征地补偿价格实行动态调整,原则上随基准地价两年进行一次调整。

意见施行前,已经开始征地补偿但未完成的收储项目用地,且在2016年5月31日之前完成征地补偿的,可仍适用原有征地补偿政策。

那么,对于历史遗留问题,将如何处置呢?意见明确,意见颁布实施前,根据城市规划,经市政府或蕉城区政府、东侨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研究,且具备会议纪要、正式批文或书面承诺给被征地村作为发展经营性房地产、市场、商铺等第三产业用地(即原村级预留发展用地)和村民建房用地(即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根据村民意愿,可按货币回购、以地换房、公开出让、村级自建等4种方式处理。

其中,村级自建的方式,原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建设方案要符合城市规划和专项规划要求,立面设计要与周边环境相衔接,方可采取村委自主建设方式处理,禁止建设单门独户式住宅。

村集体组织利用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建设公寓式住宅小区,优先解决村民住房困难问题,并在2017年6月底前开工建设,三年内竣工完成,对于无法完成的项目地块或单宗预留新村建设用地少于20亩的,经村委会研究确定后,由政府统一收储回购。

四、宁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样的

宁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为保障我市市区各类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宁德市区(具体详见征地补偿地段划分图)内经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10倍补偿;

属旱地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8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和经济林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60%-70%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地段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40%补偿;

(四)征用鱼(蛏、虾、蟹、鳗鱼、甲鱼、牛蛙等)塘,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地段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原属围垦的,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60-70%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50%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15%补偿。

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6倍补助。

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果园和经济林地的.按被征用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5倍补助;

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按被征用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助。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六、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征用时地面无青苗的不予赔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60%补偿;

水面养殖补偿费按附表。

五、宁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宁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暂行规定为保障我市市区各类建设征用土地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闽政2号)精神,结合我市市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在宁德市区(具体详见征地补偿地段划分图)内经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10倍补偿;

属旱地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8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和经济林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60%-70%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地段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40%补偿;

(四)征用鱼(蛏、虾、蟹、鳗鱼、甲鱼、牛蛙等)塘,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地段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原属围垦的,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60-70%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50%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15%补偿。

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6倍补助。

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果园和经济林地的.按被征用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5倍补助;

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按被征用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助。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六、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征用时地面无青苗的不予赔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60%补偿;

水面养殖补偿费按附表。

六、宁德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样的

一、在宁德市区(具体详见征地补偿地段划分图)内经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按本规定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用。

二、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三、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8.5-10倍补偿;

属旱地的,按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5-8倍补偿;

(二)征用果园和经济林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60%-70%补偿,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地段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三)征用非经济林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40%补偿;

(四)征用鱼(蛏、虾、蟹、鳗鱼、甲鱼、牛蛙等)塘,原属耕地的,按同类地段土地补偿标准补偿;

原属围垦的,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60-70%补偿;

(五)征用盐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50%补偿;

(六)征用其他未利用地,按同类地段水田补偿费的15%补偿。

四、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5-6倍补助。

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征用果园和经济林地的.按被征用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3.5-5倍补助;

征用盐田和有养殖生产的水面,按被征用土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的2-4倍补助。

五、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六、青苗或者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

(一)农作物按该耕地的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倍补偿,征用时地面无青苗的不予赔偿。

(二)人工营建的水产养殖设施按其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补偿,苗种按工本费的60%补偿;

水面养殖补偿费按附表

(三)标准计付。

(四)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重置价格并结合成新确定,具体标准由市政府另行规定。

七、地上附着物为林(果、竹)木的征用后砍伐的林(果、竹)木,为原所有者所有,其补偿费按附表

(三)标准计付。

违法建筑物和抢栽、抢种的农作物(含林果树等)不予补偿。

八、各类地段征地补偿费的具体标准,按被征用土地平均年产值、人均占有耕地面积情况,并结合区位条件确定(具体见附表

一、附表二,地类以前一年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准,年产值以当地统计部门的数据为准)。

九、按《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31条规定的项目,即国防、军事、城市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用地,国家或者省市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可以按法定补偿标准的低限计付土地补偿安置费。

省、市政府对此类重点建设项目有专项制定补偿标准的,按专项规定标准执行。

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除按本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地面物赔偿费外,乡(镇)村不得再收取管理费。

但为实施征地工作需要,可按征地补偿费总额的3-5%,作为征地工作经费,由征地单位(用地单位)支付。

十一、本暂行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二、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暂定两年。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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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宁德市拆迁补偿怎么算,宁德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的具体内容?

内容审核:黄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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