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扎实的法律理论功底,娴熟掌握国家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行政案件的思维模式和工作方式,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案件,类型包括住宅拆迁、商铺拆迁、企业拆迁、营业用房拆迁、违建拆除、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纠纷、集体维权大型诉讼及土地征收、拆迁行为引发的刑事案件辩护等。
法律分析: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如投标人为新注册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提供书面声明函】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提供书面声明函】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
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如投标人为新注册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书面声明函】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书面声明函】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律分析: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补偿标准:
按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计算收储补偿费用。
根据土地规划容积率和地区发展程度,补偿费用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
政府收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时,可采取货币或物业补偿方式。
物业补偿按建筑成本确定,货币补偿与物业价值之和有限制。
此外,居民在房屋建设期间还可享受过渡期间租金补助。
法律分析
补偿标准:
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基础补偿”按公告的收储补偿标准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
除收购储备国有企业的用地外,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一)用地位于欠发达镇,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5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5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5以下部分的50%。
(二)用地位于非欠发达镇,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0以下部分的50%。
政府收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形,政府可采取货币、物业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涉及物业补偿的,物业价值按照建筑成本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与物业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按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额。
建筑成本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考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交付部分物业回购款的,计算补偿总额时应扣减物业回购款。
除了改造补偿还有其他补偿吗:
在房子建设过程中人们是需要居住的,而这段时间也是会有补助的,国家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这期间会给住宅用户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过渡期间租金补助。
结语
根据补偿标准,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过渡期间租金补助。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国家给予了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助,以保障居民的居住需求。
政府在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时,可采取货币、物业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总额的计算还需考虑物业价值、建筑成本等因素。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补偿标准:
按基础补偿和增值共享计算收储补偿费用。
根据土地规划容积率和地区发展程度,补偿费用不得超过土地出让价款的一定比例。
政府收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时,可采取货币或物业补偿方式。
物业补偿按建筑成本确定,货币补偿与物业价值之和有限制。
此外,居民在房屋建设期间还可享受过渡期间租金补助。
法律分析
补偿标准:
按照“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基础补偿”按公告的收储补偿标准计算,“增值共享”按土地出让纯收益不高于60%的比例计算。
除收购储备国有企业的用地外,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一)用地位于欠发达镇,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5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5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5以下部分的50%。
(二)用地位于非欠发达镇,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小于或等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的50%;出让宗地规划容积率大于2.0的,以上两项费用合计不得超过土地出让成交价款容积率2.0以下部分的50%。
政府收储集体建设用地或国有建设用地的情形,政府可采取货币、物业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对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进行补偿。
涉及物业补偿的,物业价值按照建筑成本确定,货币补偿金额与物业价值之和不得超过按第十七条至第十九条规定计算的货币补偿金额。
建筑成本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考东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最新发布的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确定,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需要交付部分物业回购款的,计算补偿总额时应扣减物业回购款。
除了改造补偿还有其他补偿吗:
在房子建设过程中人们是需要居住的,而这段时间也是会有补助的,国家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这期间会给住宅用户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过渡期间租金补助。
结语
根据补偿标准,基础补偿+增值共享的方式计算收储补偿费用。
除此之外,还有过渡期间租金补助。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国家给予了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金补助,以保障居民的居住需求。
政府在补偿集体经济组织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时,可采取货币、物业或两者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偿。
补偿总额的计算还需考虑物业价值、建筑成本等因素。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法律分析:
1.投标人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副本复印件。
】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提供2018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复印件。
如投标人为新注册的,提供成立至今的月或季度财务状况报告复印件。
】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提供书面声明函】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连续三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证明材料复印件。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提供书面声明函】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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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花都区拆迁房屋赔偿,东莞三旧改造补偿规定
内容审核:聂荣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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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