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攻行政复议诉讼,主要为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提供涉及行政审批、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调解、不动产确权、土地征收及拆迁、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法律服务;为刑事辩护、民商事案件提供涉行政证据收集、处理等法律服务;为企业上市,融资、日常管理中涉及行政管理领域提供政策法律支持。
法律主观:
(一)征地补偿1、江苏征地补偿新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征地工作程序1、告知征地情况。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3、组织征地听证。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6、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近日省政府专门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征地补偿标准。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9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四舍五入)。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7000元。
被征地单位农民人数已全部安置的村组,征收农用地的,按每亩34000元的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暂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本标准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1〕10号)同时作废。
法律分析:
(一)迁建安置地基为(130-150)平方米/个,每户可选择一个宅基地,原房占地面积超出部门按(30-50)元/平方米补差。
不足部门按(150-300)元/平方米补差。
2)房屋重建成本价(1)房屋根据结构不同一般(200-800)元/立方米(2)装修补偿一般(50-100)元/立方米(3)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水池、圈舍、厕所等,补偿一般(30-200)元/立方米(4)附属设施如照明、自来水设施等一般(500-600)元/户。
(二)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 宅基地地价1)房屋重建成本价(1)房屋根据结构不同一般(200-800)元/立方米(2)装修补偿一般(50-100)元/立方米(3)构筑物包括但不限于围墙、水池、圈舍、厕所等补偿一般(30-200)元/立方米(4)附属设施如照明、自来水设施等一般(500-600)元/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法律分析:
海门街道共承担17个搬迁项目和16个历年结转项目,其中新项目有17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1151户,搬迁企业、门面71家,搬迁面积54.2万平方米;
历年结转项目16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390户,搬迁企业、门面28家,搬迁面积24.21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2021年海门城区房屋征收计划》海门街道共承担17个搬迁项目和16个历年结转项目,其中新项目有17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1151户,搬迁企业、门面71家,搬迁面积54.2万平方米;
历年结转项目16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390户,搬迁企业、门面28家,搬迁面积24.21万平方米。
法律分析:
海门街道共承担17个搬迁项目和16个历年结转项目,其中新项目有17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1151户,搬迁企业、门面71家,搬迁面积54.2万平方米;
历年结转项目16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390户,搬迁企业、门面28家,搬迁面积24.21万平方米。
法律依据:
《2021年海门城区房屋征收计划》海门街道共承担17个搬迁项目和16个历年结转项目,其中新项目有17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1151户,搬迁企业、门面71家,搬迁面积54.2万平方米;
历年结转项目16个地块,涉及搬迁住户390户,搬迁企业、门面28家,搬迁面积24.21万平方米。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近日省政府专门下发了《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并于2011年4月1日起执行。
为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调整提高我市征地补偿标准。
调整后的征地补偿标准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8000元;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9000元。
二、安置补助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四舍五入)。
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每人17000元。
被征地单位农民人数已全部安置的村组,征收农用地的,按每亩34000元的标准计算安置补助费。
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
(一)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暂按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三)青苗补偿费,耕地按每亩1300元标准给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
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本标准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市政府将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海政发〔2011〕10号)同时作废。
1、海门市房屋拆迁新政策解读
2、海门市房屋拆迁新政策文件
3、海门市房屋拆迁新政策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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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海门市区拆迁政策
6、海门最新拆房政策2021
7、海门2021拆迁补偿细则
8、海门拆迁补偿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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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海门市房屋拆迁新政策,今年海门拆迁征收范围
内容审核:冯超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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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